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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程序

作者:苏维来源:《美与时代》日期:2014-04-14人气:590
 实现担保物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使其债权优先受偿的过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间的经济联系形式日益频繁,担保物权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然而,在我国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生效之前,担保物权的实现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鉴于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复杂且耗时较长,这种方式明显不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此,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该节设置了两个法律条文,分别是第196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197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首次立法规定了通过非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然而,此次规定并不具体,在实践中极易产生争议,结合立法本意及司法实践,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适用范围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仅适用于担保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是否属于上述类型的案件,将由法院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应材料进行认定,如担保物权是否成立、担保债务期限是否届满、担保物现状等事实。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当主债务或担保债务未自动履行时申请人可依据法院的裁定直接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并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在实践中,被申请人在得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同时一般会向法院提出异议,此时法院应如何处理?此处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只要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法院就应裁定驳回申请;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审查被申请人的异议,而不应只要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就驳回申请。新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设立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就是为了减少司法成本,节约诉讼资源,如果被申请人一旦提出异议法院就驳回申请,将会使该程序形同虚设,明显违背了立法本意。故笔者认为法院应依法予以审查,如果被申请人就主债务、担保债务提出异议,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反之,则应依法裁定。
二、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
我国新民事诉讼法196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由此可见,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应是“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担保物权,分别是抵押权、质押权以及留置权。相对应的三种担保物权人分别是抵押权人,质权人以及留置权人。其中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留置权人也即债权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可以依法留置债务人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与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相对应的分别是抵押人、出质人以及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这三种类型的人即为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故此,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为上述六种类型的人。
三、实现担保物权的管辖法院
新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实践中,担保物为多个物并且分散在数个法院辖区内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此时申请人应如何申请?笔者认为对于担保物为多个物且分散在数个法院辖区内的,应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确定是否任一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各个法院均由管辖权,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四、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庭在立案登记后将申请材料移交至业务庭进行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但对担保合同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诉讼级别管辖范围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的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由于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仅适用于担保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这就要求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相当充分。实践中一般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主合同、担保物权合同;
(3)抵押权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出质登记证明;
(4)能够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相关证据材料,如证明债务期限已届满、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已发生等证据材料;
(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五、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收费
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是新民事诉讼法新增内容,现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其并未规定如何收费,笔者认为现阶段法院不宜收取该类案件的申请费用,但法院依法作出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后,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则法院应按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并由被执行人负担。
    【作者单位: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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