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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话语分析视角分析法庭中律师与证人不平等的话语权

作者:邢丹丹来源:《青年文学家》日期:2015-05-28人气:1146

语言与法的关系十分密切。语言是法律借以完成其多数工作的中介,还是法律权力得以实现、运用、复制以及间或受到挑战和被推翻的根本机制。

一、法庭话语研究

过去20年,国内外语言学家关于法庭话语的研究主要被分为以下四类:修辞学研究、会话分析研究、语用研究和社会语言学研究。除此之外,法庭话语权力研究也是法律语言学的一个独特的研究视角,它将语言看作为一个保持机构权力的工具。其主要代表人物有Harris, Merry, John Conley and William O’Barr等等。然而,国内学者对于这一领域的研究还处于空白状态。

二、法庭中律师与证人话语权不平等的语言表现

一般来说,有证据的人应该拥有更多话语权。因此,证人理应比律师拥有更多的话语权。然而,事实是在法庭中证人很少拥有话语权。在法庭中,律师会运用各种询问技巧赢得案子,而不是发现事实(Jacquemet, 1996: 9)。律师经常使用的语用策略主要是以人为目标的策略和以观点为目标的策略(Gibbons,2003)。

以人为目标的策略主要旨在攻击证人的品质,从而降低证人证词的可信度;以观点为目标的策略则是旨在改变或控制证人的想法。最常见的策略包括打断、重述和预设(Gibbons, 2003)。

在法庭上,律师经常打断证人,尤其是证人在叙述与律师所期望的事实抵触时。在询问己方证人时,律师打断证人是为了补充信息、引导证人提出有利的信息、解释证人证词的可疑处。在询问对方证人时,律师打断证人是为了限制证人自由表述的机会并强加自己的想法给证人,案列如下:

律师:有没有任何血迹呢?

证人:我当时没有……

律师:也就是说你当时什么都没看到?

证人:我没有注意看,我……

律师:你只是帮助接小孩?

证人:对对!

律师:你也没有看到事发的情况,也没有看到他被铲车撞的情况。

证人:对对!

律师:好,我的问话完毕。

                                      (吕, 2008: 112)

重述也是一个经常被律师运用的手段。重述并非完全等同于原话。在法庭中,话语权较多的提问者可以使用重述,然而回答者很少重述他们的话(廖,2006:128)。因此,律师会常常通过重述证人的话来扭曲或者控制证人的证词。案例如下:

律师:你是否亲眼看到那个铲车将原告撞倒?

证人:没有。

律师:没有撞倒。

                                 (吕, 2008: 107)

此外,预设可以用来干扰或者误导听众。律师在提问证人时订单一些问题常常会预设一些事情的存在。比如说:“你看到那个破杯子了吗?”这个问题就预设了有一个破杯子的存在。

三、如何改善律师与证人在法庭上的不对称的关系

律师非常善于运用语言策略。尤其是在询问对方证人时,律师与证人间的不对称关系就会更加明显,而这种不对称的关系可能会导致证人证词出现偏失。因此,改善律师与证人间的不对称关系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极其迫切的。

为了改善律师与证人间不对称关系,证人应该运用一些有效的语言策略来应对律师的询问。第一、在回答律师询问时,证人应该尽可能做一个比较长的答复让对方律师打断他,这样就可以造成律师不想让他陈述事实的印象;第二、当面临意想不到的问题时,证人不应该惊讶,而应该继续回答问题;第三、证人可以使律师的重复不利于律师本人。比如,证人可以说:“你已经问过这个问题了,我已经回答了……”或者“为什么你总是问我已经回答过的问题呢?”第四、如果证人知道律师想得到什么样的回答时,证人可以打断律师,按照自己方式作答。这个策略一方面可以表现出证人是非常合作的,另一方面可以打乱对方律师的提问方式。最后、如果律师试着限制证人回答时,证人也应该提出相关的事实。律师限制证人回答可以给人一种律师想要掩盖真相的印象。

除此之外,法官可以通过提问、打断、改变话题和评论来确保证人话语权的实现。

四、结论

尽管法律的制定是为了确保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庭上权利不平等现象依旧存在。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律师与证人不平等的话语权。这可能会影响到司法的实体公正,因此,证人在应对律师询问时,也可以使用一些语言策略来尽可能全面地叙述案件事实。除此之外,法官也应该运用其权利来改善法庭中存在的这一不对称关系,从而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参考文献

Gibbons, J. 2003, Forensic Linguistics: An Introduction to Language in the Justice System[M]. Blackwell Publishing Ltd.

Jaquemet, M. 1996, Credibility in Court: Communicative Practices in the Courtroom Trials[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吕万英. 2006. 法庭话语中的权力控制与支配[D]. 武汉:华中师范大学.

本文来源:http://www.zzqklm.com/w/wy/81.html  《青年文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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