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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谎报事件情况的法律责任问题

作者:孙春伟来源:原创日期:2012-09-01人气:576

责任企业谎报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等突发海洋工程事件,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处罚。谎报行为,在性质上是欺诈。谎报的危害,直接表现在妨碍国家机关对突发事件的管理秩序,影响国家机关对事件的处理,影响社会公众对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治理的真实情况了解,延误对海洋污染事件的处理。
对于谎报海洋工程突发事件以及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有关信息如何处罚,责任企业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对于没有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如何处理,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在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只有第七十四条是有关海洋突发事件与海洋环境污染信息报告的规定:“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国的有关海洋工程企业在海洋工程突发事件以及海洋环境污染等事件的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上,关于违反信息披露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存在着明显的不足。突出表现是罚款的最高数额低,与污染海域环境所造成的时候危害不成比例,不足以处罚违法行为,不能够达到保护海洋环境的立法目的。今后,应当修改有关的法律规定,提高对谎报海洋污染事件有关情况的罚款数额,加大对污染海域环境的处罚力度。在刑法上,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该条规定,是关于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问题的刑事责任。污染海域环境问题,一般不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关于渤海蓬莱溢油事件是否属于安全事故,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一般还不能够适用刑法的规定我国法律在谎报海洋环境污染的刑事法律责任方面缺乏规定,今后应当完善有关的法律制度,规定谎报海洋环境污染的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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