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胜从选择开始,我们是您最好的选择!—— 中州期刊联盟(新乡市博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0373-5939925
2851259250@qq.com
我要检测 我要投稿 合法期刊查询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优秀论文 > 正文

国内外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比较研究-经济论文

作者:中州期刊www.zzqklm.com来源:《时代金融》蔡鑫磊日期:2012-10-15人气:789
  一、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

  (一)矿区使用费

  矿区使用费是我国最早征收的矿产资源税费项目,主要是为了调节矿产资源所有者与开发投资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但是,矿区使用费主要是针对油气开采企业征收的,其他矿业企业并不适用。我国在1982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中规定,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外国企业都应当交纳矿区使用费。此后,财政部分别于1989年和1990年发布的《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交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交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对开采海洋石油的中外企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的企业征收矿区使用费。同时规定,已经交纳矿区使用费的企业,不再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并且暂不征收资源税,矿区使用费纳入中央财政收入统一支配。

  (二)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对开采原油、天然气和煤炭的企业开征资源税。1993年12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标志着我国资源税制的基本建立。从2004年开始,又陆续调整了煤炭、原油、天然气、锰矿石等资源的税额标准。2010年5月,国家决定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2011年1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标志着我国资源税逐渐由从量计征向从价计征转变,征收范围在石油天然气的基础上扩展到其他资源产品。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由国家向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征收的费用。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而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根据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而征收的,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从价计征,费率为0.5%~4%。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需及时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年终,中央与省、直辖市按5:5的分成比例、中央与自治区按4:6的分成比例进行单独结算。

  (四)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我国在1996年修订后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了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1998年颁布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探矿权申请人需要交纳探矿权使用费才能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1998年颁布实施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采矿权申请人需要交纳采矿权使用费才能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1999发布实施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分别归属中央和省级财政。

  (五)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我国在1998年颁布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探矿权申请人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除需要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需要交纳探矿权价款才能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1998年颁布实施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除需要交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需要交纳采矿权价款才能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2006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机关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出资(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和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所收取的全部收入,以及国有企业补缴其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价款。”

  (六)石油特别收益金

  石油特别收益金是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在销售国产原油时,因销售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益按比例征收的费用。2006年3月25日,财政部印发的《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中规定,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征收比率,起征点为40美元/桶。石油特别收益金属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二、国外矿产资源税费制度

  (一)权利金

  权利金是采矿权人因开采和耗竭了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不可再生矿产资源而支付的费用。权利金制度所调整的是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与矿产资源开采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世界上大多数矿业发达的国家都制定了权利金制度,主要采取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的方式,还有一些国家按照矿业企业利润的一定比例计征。各国权利金一般都由各国矿业法(或矿产资源法)而不由税法规定,而且主要由政府矿业主管部门征收管理,而不由国家财税部门征收管理。各国对权利金的使用情况也不尽相同,通常情况下,一部分作为国家财政收入,一部分作为地方财政收入,还有一部分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以及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等活动的基金。

  (二)资源超额利润税

  资源超额利润税是对矿业企业超过基本的投资收益水平以上的利润征收的税收,其目的在于通过国家的干预,对因资源丰度等不同自然条件而造成的采矿权人收益的差距进行调节,从而促进采矿权人之间的公平竞争。资源超额利润税并不是国外特别是市场经济国家矿业税制中的常见税种。自1975年澳大利亚首次提出该税种以来,对其争论一直未停止过。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矿业企业都不征收资源超额利润税,仅有少数国家征收,但其征收方法与我国资源税差异很大。

  (三)矿业权租金

  矿业权租金是国家有偿出让矿业权时,矿业权人依法向国家交纳的矿业权使用费。它体现的是国家与矿业权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所有各主要矿业国家均征收这种矿业权租金。这与一般意义上的土地权及地租无关,是在矿产资源与土地天然依存而土地权的地表权与地下权分离的前提下,作为矿业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矿产勘查开发的同时为取得经营矿业需要占用的土地所支付的租金。一般根据矿业活动的类型按面积收费,初级阶段(勘查阶段)收费较低,高级阶段(开采阶段)收费较高。

  (四)红利

  红利是在矿业权招标拍卖过程中形成的矿业权出让费,由中标人向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一次性支付。它是矿产资源价格的一种独特的补偿形式,可以理解为一次性权利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下几种情况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授予矿业权:石油(也包括天然气、煤炭及其他一般呈层状分布的矿床);砂石土等普通建材矿产;出于矿业权人自身的违法行为而被矿政管理部门没收的矿产地或撤销的矿业权;在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具有十分明朗前景的矿产地;国家投资形成的前景十分明朗的矿产地。除了这五种情况外,矿业权的取得均适用“早申请者优先原则”,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五)资源耗竭补贴

  资源耗竭补贴是指国家允许矿权所有人或经营人在每个纳税年度从净利润中扣除一部分收益,用于寻找新矿体。资源耗竭补贴的实质是通过降低矿业企业的应税收入而减少企业应纳税额。资源耗竭补贴是与权利金截然相反的两个概念,可以看作是一种负权利金。但这两个概念的基础却是相同的,即矿产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资源。其不同点在于,权利金补偿给矿产资源所有者,而耗竭补贴补偿给矿产资源经营者。资源耗竭补贴作为一种对矿业权人的补偿,可以有效地降低矿业权人的税收负担,鼓励他们更加积极地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活动。

  三、国内外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比较

  总体上看,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与国际惯例有很多相同之处,但是仍然存在不少差异,下面分别从税费项目、征税目的、税费归属三个方面对国内外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做一比较。

    (一)税费项目比较

  国外主要矿产资源国家建立的是以反映绝对地租的权利金为核心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相关税费主要包括权利金、资源超额利润税、矿业权租金、红利以及资源耗竭补贴等。其中,权利金是矿业权人开采和耗竭了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而对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补偿;资源超额利润税反映级差地租Ⅰ,且具有较大争议,国外很少征收;矿业权租金则是国家出让矿业权时普遍征收的矿区使用费用;而红利只有通过招标和拍卖方式获取矿业权时才交纳;资源耗竭补贴则是为了鼓励矿权人从事矿产勘查活动对矿权人的税费返还。而我国建立的则是以反映级差地租的资源税为核心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相关税费主要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资源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及石油特别收益金等。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而征收的。可以看出,我国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具有权利金的性质。矿区使用费是针对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征收的费用,也具有权利金的性质。资源税则是为了调节矿业企业之间利润差异而普遍征收的税种,类似于国外的资源超额利润税。石油特别收益金则是专门针对石油开采企业征收的暴利税,也类似于国外的资源超额利润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则是对矿业企业普遍征收的税费,前者类似于国外的矿业权租金,后者类似于国外的红利。

  (二)征税目的比较

  国外主要矿业国家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主体是普遍征收的权利金,体现的是资源开采者向资源所有者支付的因开采不可再生资源的补偿。而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主体是资源税,其最初设置目的是为了调整不同矿业企业的级差收入。1994年税改后资源税的作用转变为“普遍征收,级差调节”,但其过低的税率和过窄的税基又使之作用淡化。在西方国家,权利金普遍征收体现国家对资源的所有权是绝对矿租,而级差矿租则通过资源超额利润税体现。而在我国,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都是普遍征收,都具有绝对矿租的性质,虽然资源税又有级差调节的作用,但是两者在税理上显然存在矛盾。因此,在税制设计方面,我国还有待于进一步理顺税理关系,明确各种税目的征税目的及导向。

  (三)税收归属比较

  国外主要矿业国家的权利金收入一般为资源所有者占有和支配。而在我国,国家是资源的所有权人,但资源税实际上却是地方税。除去对海洋石油的征税收入外,资源税收入基本上都归入地方财政,矿产资源补偿费也是国家和地方按比例分享。国外主要矿业国家大都较为重视环境的保护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一般都建立起了资源耗竭补贴制度。而在我国,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资源耗竭补贴制度。

  四、结语

  我国目前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税目繁多、重复征收、税负过重等不合理现象,严重阻碍了我国矿业企业的快速发展和竞争能力的增强。因此,只有加快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改革,才能实现政府合理分享资源租金收入的目的,才能为投资者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才能有效地提高矿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最终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和利用。

文章来源于《时代金融》杂志2012年第23期

网络客服QQ: 沈编辑

投诉建议:0373-5939925    投诉建议QQ:

招聘合作:2851259250@qq.com (如您是期刊主编、文章高手,可通过邮件合作)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金穗大道东段266号中州期刊联盟 ICP备案号:豫ICP备2020036848

【免责声明】:中州期刊联盟所提供的信息资源如有侵权、违规,请及时告知。

版权所有:中州期刊联盟(新乡市博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关注”中州期刊联盟”公众号
了解论文写作全系列课程

核心期刊为何难发?

论文发表总嫌贵?

职院单位发核心?

扫描关注公众号

论文发表不再有疑惑

论文写作全系列课程

扫码了解更多

轻松写核心期刊论文

在线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