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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权质押贷款的担保权利风险及对策-经济论文

作者:中州期刊www.zzqklm.com来源:周晓泉日期:2012-11-15人气:937

  从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实际来看,公路、电力等基础设施类贷款金额大、占比高,随之派生的收费权质押担保也时有发生,因此,理清收费权质押的法律问题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收费权质押的法律实质及其特点

  收费权质押实质上是一种普通债权(不以证券表示其权利)的质押,是以出质人对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为一定给付的请求权作为质权的标的,这种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权,但其权利不是存在具体的财产之上,而是对第三人的一种给付行为的请求权。以普通债权质押的标的物是一种是无形的资产,实际上是一种请求权,担保之债本身是一种请求权,如果这种请求权的实现又是以另一种请求权(即出质的债权)来担保,则债权最终可能实现的程度是难以预料的。因此,以收费权这种普通债权质押,担保作用能够发挥几成变成很大。此外,收费权这种普通债权,其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债务人的广泛性、债权实现程度的不确定性及行政审批性等特点,更是决定了以其质押的复杂性和设定质押、实现质权的难度。

  二、收费权质押的特定风险

  (一)收费权多依附于特定主体,难于交易和变现

  不少收费权与收费主体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如医院向病人收费、学校向学生收费、电网公司向用户收费等,经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其收费标准和范围后,往往具有一定的排他性。这些收费权的存在都是以特定主体的存在为前提的,一旦主体灭失,这些权利自然无法顺利实现。如采取的是有形资产抵押或动产质押等担保方式,一旦贷款出现风险,商业银行可能较为顺利的通过司法渠道,要求以抵(质)押资产变现受偿或是实施以资抵债。如采取的是收费权质押担保,商业银行不是“万能经营者”,在遇到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需要行使担保权利时,商业银行无法简单地取代出质人的地位,成为公路收费者、电费或是医院收费者,也就导致收费权质押权利的悬空。此外,收费权也不像不动产或动产那样,具备活跃的交易市场,即使是转让变现,在脱离原主体的情况下,也绝非易事。

  (二)部分收费权附着义务,自身具有不确定性

  单纯从法律的角度看,理论上可以出质的收费权(债权),应当是不附加任何义务的债权。但是,在银行实务中,医院、学校的收费权、自来水厂的水费收费权、电费收费权、电视收费权等,都是负有义务的,这类收费权的取得,是以收费单位提供一定的劳务为前提的,收费单位如果没有提供劳务,就不存在收费权,这种收费权实际上是收费单位的经营收入,而且是将来的经营收入,且这种经营收入是非确定的,非必然的,是以出质人必须能提供劳务活动为前提。以这种收费权做质押,实际上是以出质人将来的不确定的经营收入做质押,从商业银行的贷款还款来源划分看,实际上第一还款来源即为第二还款来源,担保的意义并不明显。

  (三)质押担保所要求的公示,在收费权上难于体现

  《合同法》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占有或权利登记时生效,这即是法律上所说的公示。收费权的取得一般都是要经过行政审批程序,取得收费许可证,但是收费许可证只是赋予一种收费资格,并不是一种权利凭证,占有收费许可证并不等于可以控制收费,因此对收费权质押来说,交付收费许可证或收费文件,并不能起到公示作用,收费权质押的生效,仍需进行出质登记公示。但关于收费权作为权利质押,如何进行公示(交付占有或登记),虽然有一些可以参照《物权法》实施,但大多数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惯例做法未必合法,因此对收费权质押效力的认定难以寻找法律依据,这与房产、土地抵押登记部门十分明确存在较大差异。

  (四)收费权估值基础的变动,增大了权利实现的不确定性

  当前,收费权价值的评估欠然缺乏精确度和易于操作的标准而无法客观衡量收费权日后所能产生的现金流量,同时收费标准受政策、经济影响较大,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导致收费权价值评估更为困难。在商业银行项目贷款的调查、评估直至发放时,多数收费权并未完全成立,其价值也主要依据推测性的计算。而随着项目的完工和投入运营,收费权的价值才能更清晰地表现出来。此时,如果收费不能达到预期水准,则收费权价值必然出现缩水。从银行不良资产实际来看,也常常出现公路实际通车流量不达原设计水平、电力企业因无法并网造成电价较低等情形,均造成了商业银行贷款担保权利的弱势。

  (五)收费权来源于特定行业,权利实现受行政干预更大

  目前使用较多的收费权质押,除了属于事业性和公益性的学校、医院收费,就是来源于特定的电力、公路等行业的收费,这些行业既具有垄断特殊性,又关乎社会和谐与国计民生,自然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十分密切。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也不得不考虑日后担保权利能否有效实现,特别是能否在无行政干预的环境中得以实现。

  三、收费权质押风险的防范措施

  第一,增设其他担保。从上述分析看,单一的收费权质押担保,仍然无法保证充足的第二还款来源,风险过高。但也不能就此“因噎废食”,主动退出这一业务领域。因此,在信贷业务实务中,不妨在以收费权质押的同时,要求借款人增加其他形式的担保,例如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等等,以此缓解收费权不能正常实现时所造成的贷款损失风险。

  第二,落实行政审批与公证。一方面,因收费权大多属于基础设施或特种行业,由国家专营或控制,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以上述收费权设质,拟订的《收费权质押合同》须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如财政局,物价局及其所属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进行登记。应要求出质人交付权利证书(如管理部门批准收费的文件等),并应取得有权管理部门批准出质人用上述收费权出质的批文。另一方面,以上述收费权设质的,应尽量办理公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虽然权利质押合同的公证并无公示之效力,但是,对权利质押合同办理公证,至少可以证明权利质押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保障银行债权也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第三,坚持审慎介入,强化风险管控。对收费权质押贷款,商业银行必须引入严格的风险管理机制。一是做好事前风险防范。要准确识别收费权质押贷款风险点,在落实风险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审慎介入;二是要做到风险补偿和抵御措施。既要针对贷款风险,做到利率的合理定价,加快索取风险回报,又要做好风险权重的评估,提足风险损失拨备,以防备损失发生。三是要落实专门的风险资产处置机制。对收费权质押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要由专业的部门负责处置,以提升资产处置收益,最大限度降低事实风险带来的损失。

  第四,强化贷后管理。在质押期限内,商业银行务必加强贷后管理,必须要求出质人在贷款银行开立收费的专用账户。质押合同对专用账户要进行明确约定,包括收费权存入比例、存入期限、真实性检查以及对账户的监督、扣款权利等方面内容。同时,也要对资金采取封闭运作的方式,确保与收费权相关的收入必须流入专用账户,出质人对所收取的费用的全部或按一定比例存入该账户,银行对该账户进行日常监管,银行也有权从该专用账户直接扣收贷款本息,以获取应对担保权利风险的主动权。

  收费权质押贷款虽然因其担保的特殊性,导致贷款存在特定风险,但不可否认的是,多数拥有收费权的行业和企业,具有行业垄断优势,仍是商业银行竞争的重要客户。在实际工作中,只要依法运作信贷业务、牢牢把握信贷政策,收费权质押所带来的风险也是可以规避和缓释的。同时,商业银行还需要积极向立法、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尽快完善与收费权质押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和行政流程,以保障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文章来源于《时代金融》杂志2012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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