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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刑诉法视野下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当代学术论坛

作者:吴文伟来源:原创日期:2013-05-24人气:860
 一、新旧刑诉法证人制度的比较
新《刑事诉讼法》较旧《刑事诉讼法》做出了很多改进。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确立了强制证人出庭的制度
新刑诉法增加的 188 条,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后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同时对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作出了例外的规定。这将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证人出庭率过低这一困扰。同时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出庭作证,有利于维系家庭关系。
(二)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处罚进行了修改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处罚,由旧刑诉法中的“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改为“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从立法技术上来说,处罚条款在次序上有个加重的关系,先惩戒后拘留是合理的。
(三)增加了证人保护制度
新刑诉法增加的 第62 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特殊案件中,证人因在诉讼中作证,使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时,采用作证技术上的特殊处理,及对人身和住宅进行保护等措施保障其安全。弥补了旧刑诉法对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
(四)对出庭证人的经济补偿作出了规定
新刑诉法增加的第 63 条对证人由于作证所支出的费用给予补助,且规定证人作证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保证了出庭证人的经济利益,填补了旧刑诉法对出庭证人经济利益保障的空缺
二、新刑诉法在证人保护方面的新举措与不足
新刑诉法的出台,使得在证人保护制度上不在是空白,这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又一进步。
(一)细化证人保护措施。修改后的刑诉法第62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此项法律条款细化了证人的保护措施,让当事人的权益更能得到及时维护。
(二)明确证人经济补偿。修改后的刑诉法第63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三)强制出庭及直系亲属有权拒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第188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此二项法律条款规定了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强制措施,并对被告人的近亲属不出庭做了规定,从法律层面加强了亲情维护。
(四)规范证人询问程序。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 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此款从制度层面,细化了证人询问制度,杜绝了其他人对证人的干扰。
综上,我们知道刑事诉讼法此次修订,对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制度有了很大的完善。但是,其中依然存在一些缺陷。
首先,就保护主体而言,在新刑诉法中没有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具体职责如何,如何避免三机关互相推诿的现象出现?而且,现在公、检、法三机关既无专门的机构又无专门的人员和经费来执行保护证人的任务。同样,在新刑诉法中也没有规定,当司法人民没有实行证人保护制度,会有什么责任后果,这些都严重影响证人保护制度的落实。
其次,证人保护对象的单一。在新刑诉法中,将证人及其近亲属都纳入了证人的保护对象范围,值得肯定。但是,依据我国刑法关于打击报复证人罪和妨害作证罪的规定,保护对象只限于证人,对证人近亲属以及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没有规定,形成了证人近亲属保护的刑法真空。
第三,证人的财产损失补偿。虽然在新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但是证人出庭作证支出费用的补助应该向公、检、法哪一个司法机关申请?什么时间申请?司法机关以什么标准给付?立法上还是一个空白。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证人向公、检、法三机关任一机关申请保护后,被申请机关无不正当理由,没有及时有效的保护证人而致使证人及其近亲属遭受财产损失,司法机关应否承担责任,法律没有规定。
三、完善刑诉中证人保护制度的几点构想
英、美、法等许多国家都设立了相应的证人保护制度,现就如何完善我国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制度,谈几点自己粗浅的想法。
(一)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关。国外一些国家专门设立了证人保护机关,美国在司法部专门设立了证人安全处,专门负责实施《证人安全方案》。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人保护职责不明,应效仿国外通行的做法,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由中央财政统一支出,同时又能缓解我国司法资源不足的现状。
(二)规定证人保护的启动程序。法律应规定证人保护制度的启动程序,这是证人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的基础。证人保护程序的启动可依证人主动申请,也可由司法机关依职权主动采取保护措施。证人申请可以是书面的或者口头的。在保护程序启动后,司法机关实施保护行为,直到危险解除。
(三)适当扩大证人保护的案件范围,分类保护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新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中对证人保护案件范围明显过窄。为此,笔者认为,应在新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扩大证人保护的案件范围。具体来说,可以按照刑事案件性质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将需要保护证人的刑事案件分为一般刑事案件和特殊刑事案件,一般案件采取一般的保护措施,特殊案件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具体而言,对于实施人身伤害可能性较大的案件,司法机关采取比较严密的人身保护措施如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等措施;对于涉黑、涉恶、涉毒等案件的证人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作证措施如隐名作证、远程作证,对证人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等。同时,公、检、法三机关应注意对所有证人的个人信息保密。
在此,还需论及的是,我国三大诉讼法对于近亲属的解释不一,对近亲属的界定,应从何种解释?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笔者认为,从保护证人的角度考虑,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对于近亲属的界定都显得过窄,对于近亲属的界定应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五)细化经济补偿标准。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因作证产生的费用可以按其作证所在的诉讼阶段由其分别向该机关申请,建立证人作证经济损失补偿制度,对于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证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因作证支出的费用和误工费给予经济补偿。对出庭作证的证人,设立证人出庭作证基金,从补偿对象、范围、条件、标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还可对一些经济困难的证人提前预付交通、食宿等必要费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2最新修订版。
[2]肖冬梅,《打击报复证人问题研究》,长春工程学院学报,2003年03期。
[3]叶青,王培德:《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几点立法构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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