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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城乡医疗卫生一体化进程中责任回归的必要性分析

作者:但国艳来源:原创日期:2013-06-27人气:565
国家支持是建立和巩固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一个原则,实现政府责任的回归,不断强化政府的责任承担,是实现城乡医疗卫生一体化的根本保证,即政府在城乡医疗卫生一体化进程中承担责任具有其内在的必然性。
政府介入城乡医疗卫生一体化进程,并成为其中的责任主体,是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要求。现代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全体社会成员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实施的责任主体是政府,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社会性、公益性和公平性价值取向等特征。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矫正市场机制在收入分配领域中无法实现相对公平的“先天性缺陷”,政府介入其中,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是维护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和运行的相对公平性的基本前提。城乡医疗卫生一体化就是要建立普惠式全覆盖的医疗保障体系,这是一种典型的政府行为,需要政府的积极介入,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政府介入城乡医疗卫生一体化进程,并成为其中的责任主体,是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卫生体制的根本要求。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给出了公共产品的严格定义:纯粹的公共产品是指这样的物品,即每个个人消费这种物品会导致别人对该物品的消费的减少。纯粹的公共产品有两个基本特征,一为非排他性;二为非竞争性,纯粹公共产品与纯粹私人产品的根本区别也在于此,同时,还存在着许多介于两者之间的产品,学术界一般称之为准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特别是纯粹的公共产品一般只能由政府提供,私人提供公共产品会形成低效率,原因在于这样会出现因私人收费过高而导致“供给闲置”或因收益偏低而形成“供给不足”。从世界范围实践来看,医疗保健已成为生存的一部分,各个国家因其国情或国力的不同,无不对国民的医疗保健担负着或多或少的责任,由公共财政支持医疗保健制度的运作,医疗保健服务显然应归入公共物品的范围,农村的公共卫生保健服务也是全体国民医疗保健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因此,需要政府加强对城乡医疗卫生一体化的支持,并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卫生体制。
政府介入城乡医疗卫生一体化进程,并成为其中的责任主体,是增加合作医疗制度吸引力和实现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传统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共同筹资的一种医疗保障形式,其中,代表国家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投入占主要部分,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只要缴纳较少的费用,就能够获得可以预期的巨大的潜在收益,因而制度对农民具有巨大的吸引力。经济体制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业生产和收益分配中的权利大大弱化,这样,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就蜕变为完全由农民自身负担的自我保障形式。这种投入成本和潜在收益之间极大的不平衡性和不经济性,使得传统合作医疗制度对农民的吸引力大大降低了,只有通过其他替代的力量填补进来,而其中最具可能性和最具必要性的即为政府力量的参与,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和增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吸引力。同时,通过政府力量的参与,形成相对稳定的资金投入来源,并充当制度有效运行的启动资金,以带动更多的农民个体经济力量参与其中,才能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一、政府在城乡医疗卫生一体化进程中的角色定位
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它不可能以闪电般的疾风暴雨式的方式来实现,它是一个增量发展的过程。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已经提上日程,政府理应有所作为。具体的讲,政府应在城乡医疗卫生一体化过程中扮演如下角色:政策制定者、过程推动者、服务保障者和行为监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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