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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伦理规范——以高校学生隐私权保护为视角

作者:邹建辉 陈淑文来源:《文学教育》日期:2017-07-03人气:928

高校学生管理是高校一项日常工作,与学生关系最为密切,与教学工作相比,育人的责任同样十分重大。学生管理涵盖范围大,涉及部门多,对学生信息的掌握最全面最详细,客观上也构成对学生隐私权保护的重大威胁。随着高校以学生为本理念的不断强化,学生管理也比过去更为人性化,加上法制的进步,高校管理者都会把避免侵犯学生隐私权作为管理的一项要求加以明确。但由于对隐私、隐私权的认识模糊,法律规定本身也并不是很细化,操作性还有待改进,导致侵犯学生隐私权的事件仍时有发生,在学生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现时代,高校管理者也要跟上时代步伐,在尊重保护大学生隐私权方面,具备宽阔深邃的视野,不仅不触犯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底线,更要从管理伦理角度,把被动防范侵害学生隐私权变为自觉维护学生的权利,真正从道德角度认识到尊重学生隐私权就是尊重学生,才能够使高校教书育人理念落到实处,让学生处处时时感受到学校就是自己的家,从而培养出人格健康、充满爱心和责任感的合格人才。

一,大学生隐私权概述

(一)隐私及隐私权的提出。学者王利明、杨立新将隐私界定为个人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隐私权提出国外早于国内,1980 年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戴斯在 《论隐私权》 中主张 隐私权是个人“免受外界干扰、独处的权利。”近年来我国学者对隐私权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隐私权是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是一种人格权利。相关争鸣还会继续,但毫无疑问,隐私权已经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普遍认同,包括司法实践。(二)大学生隐私权特点。高校学生隐私权和普通公民隐私权相比既有共性也有特性。我国高校学生一般均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需要监护,从这个意义上看与成年公民隐私权保护没有区别。但高校学生因为就读而与高校形成特殊法律关系。既有作为平等主体形成的契约关系,又有根据教育法规定形成的准行政管理关系,学校根据法律享有的管理权必然克减学生某些隐私权利,意味着学校基于管理需要,要求高校学生让渡部分隐私权,在高校行政管理权和学生隐私权之间进行平衡,使得高校学生隐私权内涵缩小,形成高校学生隐私权的特点。

(三)大学生隐私权保护现状。1,隐私权保护意识增强。伴随着国家法治的不断进步,公民权利意识普遍增强。高校学生隐私权意识从初步觉醒到比较敏锐,从简单的讨说法进步到依法维权,对学校管理者保护学生隐私权的要求越来越高。2,高校学生隐私权保护更为全面。体现在既有实质性保护又有程序性保护,救济途径也日益趋于多样,除了传统的行政途径外,法律手段维权也已经常态化。

二,高校学生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局限 1,高校管理者侵权行为隐性化,规避法律的倾向明显。虽然,随着高校管理者和高校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宪法、民法通则、侵权法等法律保护的逐步完善,公然侵犯高校学生隐私权的事件逐步减少,但以管理名义侵犯学生隐私权、以合法目的、正当需求为包装侵犯学生隐私权的现象还是屡见不鲜。由于有管理合法性作掩护,侵权的非道义性和非法性更易被掩盖,侵权行为表现隐性化,被侵权学生更不易被觉察,法律规制技术难度加大。

2,法律权利平衡难度大。 当保护高校学生隐私与加强管理发生冲突的时候,高校管理者还是习惯于压缩学生的隐私权利空间,侵权冲动继续强劲,不习惯和不善于对权利进行比较衡量,决定哪些权利利益应该优先保护,那些应该次要保护,涉及学生隐私权和学校管理权冲突时,不假思索的的优先考虑学校管理权,甚至不惜以侵犯隐私权为代价换取管理效益。

3,被侵权后维权成本较高。一旦发生侵权,基于高校和高校学生的特殊关系,相对而言,学生处于弱势地位,首先在考虑是否维权时顾虑重重,学生多数时候往往选择隐忍,在其他途径通常难以奏效的情形下,法律渠道就是最后的选择。而法律手段尤其是诉讼则存在技术要求高,周期长,结果不可预知,还要付出大量人力物力等的缺陷,从而难以从根本上比较完美的保护高校学生隐私权。4,法律规定仍然属于粗放型。尽管宪法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民法通则保护公民的名誉权等权利的规定,侵权法更明确规定保护隐私权,但存在实体法规定过于宽泛,未能根据高校学生这一特殊主体,制定专门具体的保护高校学生隐私权的法律法规。

5,事后救济只能治标不能治本。法律保护虽然也有前置保护功能,但着力点仍然在于侵权后的救济,不能从源头上最大限度防止侵犯高校学生隐私权行为的发生。只有彻底转变管理理念,注重学生管理伦理,牢记以学生为本,践行尊重学生人格尊严,才庶几可能从源头减少对学生隐私权的侵害。

三,加强高校学生管理者伦理道德建设,提高高校学生隐私权保护水平(一),伦理道德是要求最高的社会规范。所谓伦理就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积累而成的赖以维持正常社会生活的道德行为准则体系。作为高校学生管理者,日常面对的都是需要关怀教育培养的大学生,管理者负有教书育人的重大使命。我们常说管理就是服务,说到未必能够做到。我们法律法规设定了管理者的红线,一般而言这是最低的要求。对于高校而言,仅仅不违法违纪是远远不够的。在学生管理上,要有对管理者要求更高的伦理道德规范的软约束,这种规范不仅是靠管理者良心的自我评判,自我约束,这毫无意义是最重要的,也可以外化为有形的可操作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使得管理者不忍、不愿、不能侵犯学生隐私权。

(二),高校学生管理者应具有较高伦理道德修养能自觉实行人本化管理。高校学生管理要本着以人为本、关心学生成长、塑造学生健全人格宗旨,前提就是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保护他们的人格权利,当然也隐含管理者不能侵犯学生隐私权的内容。通常认为管理人员只要按照现行规章制度执行,规行矩步,大抵可以算得是称职。但缺乏高尚的道德情操,没有较高的伦理道德修养,不能以大爱育人的观念指导行为,则难以真正走进学生心中,难以对学生形成爱的感召,难以和学生声气相通,也就难以设身处地时时处处为学生着想,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如此,当现有规定有侵犯学生隐私权内容、某些做法威胁学生隐私权利時,就缺乏一种发现问题的敏感性,缺乏有错必纠的内在动力,缺乏为学生权利鼓与呼的勇气。当学生隐私权保护和学生管理职能发生冲突时,可能习惯性的站在管理位置,以权力凌驾权利。如果管理者有较高的管理伦理素养,则可能站在公允的立场,寻求合理平衡,当学生隐私权的保护利益大于管理规定行为利益时能鲜明的必答保护隐私权的立场(三),高校学生管理者良好的道德情操需要自省他律相结合通过循序渐进达成。1,树立正确的大学教育理念。明确大学的责任和使命,认识大学的本质,是做好高校教育管理的前提,不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徐显明先生对大学的本质如是概括:“大学是自由者的乐园,是新民的摇篮,社会的灯塔,是创新的活水,是真理的福地,是人文的酵母,是知识的源泉,是道德的高地,是良心的堡垒。”这正是大学教育者管理者必须确立的理念。唯有如此,高校学生管理才能认真践行以学生为本,想学生所想,将这种精神品质贯彻到管理活动中去。有了这个大前提,学生的隐私权利和其他权利相应的便会处于一种宽松有利的环境中,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这种对学生权利的尊重不是来自于外在的诸如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强制,而是发自管理者内心,因而是真诚並可持续的。2,加强高校学生管理的道德品质教育。高校学生管理由管理者来完成,管理者素质高下决定了管理质量。如前所述,管理者是否具备先进的管理理念,是否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是否建立了以人为中心和归宿,以尊重和保护学生权益为核心的价值取向,是成功管理的必备条件。对于管理者,不管是哪个部门什么岗位,都要进行高校学生管理理念的教育和培养,既要有一以贯之的自我修养,自我省悟,不断提高,自我完善,又要有学校持之以恒的教育感染,宣传倡导,不仅靠管理者的自觉,还要有伦理道德规范具体化的职业道德约束,有概括的校级规章制度,也有细化的操作指导,既坚持正面导向,树立榜样,又通过纠错机制提供警醒。具体做法很多,根据不同校情、不同人员采取不同的方法,能量化的量化,不能量化的也要建立考核机制,保证高校学生管理人员始终由道德品质高尚、掌握管理伦理原理、对学生充满感情的教师担任。要做学生的心灵导师,权利守护神,不做第二家长,不做教育官僚。3,高校学生管理要强化与学生的互动建立信任关系。高校学生管理有自身的特点,不同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对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从属关系要更为淡化,要了解学生的所思所想所求,就必然要求建立良性互动关系。在这过程中,学生的私人信息可能被管理者大量了解掌握,隐私泄露的风险大大增加。管理者如果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没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学生隐私权将面临受侵犯的危险。所以在于学生的互动中,要强化隐私权保护意识,要做到从人文关怀出发,艺术化的处理相互关系,让学生主动信赖地将管理必须的包括个人一些隐私信息提供给管理者,提高管理质量,管理者也保证将这些信息用于正当目的,决定是否公开、能否公开、如何公开。学生可以事先对信息进行筛选,也可以提出隐私权保护要求。只有建立建立起信任关系,对双方而言才能实现共赢。

高校学生隐私权保护在今天这个走向权利的时代,已经不再前沿和时尚。高校学生隐私权保护关涉到高校的声誉,也反映高校管理水平,最终影响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影响国家未来。高校学生隐私权保护是一项长期细致的工作,法律保护不是唯一的手段,甚至也不是最有效的途径。只有加强高校学生管理人员的伦理道德修养,强化服务意识,真正做到以学生为本,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侵权的冲动,让高校管理充满文明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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