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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中后期抗灾救灾研究

作者:白星昱来源:《炎黄地理》日期:2024-01-19人气:155

一、自然灾害概况

(一)频发的原因

纵观北魏时期的自然灾害,在发生频率上可分为三个阶段:灾害少发期、灾害多发期以及灾害频发期。北魏中后期灾害频发的原因,包含社会因素与自然因素。

人为因素主要是森林砍伐。森林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涵养水源,一定程度上遏止水、旱、风等自然灾害。由于北魏中后期,尤其是后期战争不断,战乱不仅损破坏当地生产,也摧毁了大量植被,出现水土流失。皇帝宫室、百姓薪炭燃烧、武器等都会使用大量木材作为材料,且当时人们对自然改造认识不足,森林毁坏严重,使环境遭到破坏,进而引发各种自然灾害。自然因素主要受气候影响。由于北魏处于中国古代气候中的寒冷期,故自然灾害多发。寒冷期气候干燥、降水较少,因而在所有灾害当中,旱灾尤为频发。据《魏书》记载,整个北魏时期共发生过65次旱灾。

(二)种类与特点

北魏中后期以来的自然灾害频仍,孝文帝至孝明帝这一统治时期又为中后期灾害频繁的典型阶段。

关于旱灾的定义,指的是因为气候干旱所导致的灾害。旱灾所引发的后果是严重的,它严重影响着农业的生产,甚至造成大面积的饥荒,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同时气象学家指出:“旱灾是我国最大的自然灾害,更是北方地区最大的自然灾害。”据《魏书》的记载,从孝文帝至孝明帝期间共发生39次旱灾,其中,孝文帝时期共计17次,宣武帝时期共计13次,孝明帝时期共计8次。旱灾主要呈季节性与地域性分布,旱灾季节主要集中在夏秋二季,且有的时期旱灾持续时间过长,宣武帝延昌元年(512)“自二月不雨至于是晦”此次旱灾持续五个月时间,破坏力极大。发生旱灾的地区多为以下三个地区:黄河中下游地区、洛阳地区以及大同地区。从空间范围看,先后作为北魏都城的大同与洛阳发生旱灾频率远远高于其他地区,洛阳地区发生17次旱灾、大同地区发生9次,黄河中下游地区共7次。由此不难发现,北魏新都洛阳的受灾频率明显高于大同与黄河中下游地区。

关于水灾,灾害学家指出:“水灾,进一步区别,可分为洪水灾害和渍涝灾害两种类型,也称之为洪涝灾害。”相较于旱灾,水灾的发生频率则相对较少。《魏书》记载,整个北魏时期先后共出现过43次水灾,不过孝文帝至孝明帝时期占据了其中的27次。其中孝文帝时期水灾频率为15次,宣武帝时期为8次,孝明帝时期则为4次。这一时期水灾同样具有相对明显的季节性与地域性分布的特征,水灾主要集中于夏季,春冬两季水灾较少。北魏中后期水灾中,影响最大的是孝文帝太和二年(478)“州镇二十余水旱”。水灾高发区位于河北、河南以及东部沿海地区。水灾在淹毁房屋的同时,也会毁坏农田以及引发瘟疫等次生灾害,而北魏中后期的水灾也会与旱灾、蝗灾等交替出现。

此外,这一时期还包括冰冻、蝗灾、地震、饥荒等其他灾害。冰冻灾害的发生主要集中于春季、秋季与冬季,无论哪个季节,作物都在不同程度生长,长时期的冰冻会造成农作物的减产甚至绝收。蝗灾的出现往往伴随着旱灾,蝗虫过境会导致农作物减产,但受限于当时生产力,蝗灾并不能很好根治,只能加重旱灾的蔓延。北魏时期地震发生频率较高,中后期影响最大的一次是宣武帝时期的地震,“肆州地震陷裂,死伤甚多,言念毁没,有酸怀抱。亡者不可复追。”饥荒的出现往往是其他灾害发生之后,面对众多灾民,皇帝一般会选择开仓赈济,民间一些宗族豪强也会救济施粥,用于缓解灾情。

(三)引发的社会危机

经过对上述灾害的记载与分析,不难看出自然灾害对北魏中后期的统治造成了严重社会危机。

首先,无论何种灾害,都会造成大量人员的伤亡。据记载,孝文帝承明元年(476)曾发生大规模雹灾,“癸未,定州大雹杀人,大者方圆二尺。”宣武帝永平四年(511)发生饥灾,“二月壬午,青、齐、徐、兖四州民饥甚,遣使赈恤。”其次,会对农业造成损失。其中水旱灾害就是威胁农业生产的两大主要灾害,孝文帝太和九年(485),“京师及州镇十三水旱伤稼。”另外,雹灾、冻灾、虫灾在损害农作物及破坏农业方面同有体现。孝文帝太和五年(481)七月,“敦煌镇蝗,秋稼略尽。”宣武帝景明四年(503),“汾州大雨雹,草木、禾稼、雉兔皆死。”最后, 是灾后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灾害不但会引起粮食价格的上涨,而且会频繁爆发农民起义。孝文帝太和十一年(487)“今秋京都遇旱,谷价踊贵。”据统计,“从孝文帝太和二十三年(499)到孝明帝正光五年(524),北魏统治区内的大小起义或反抗事件就出现28次。”



二、抗灾救灾措施

北魏中后期政府的抗灾救灾措施种类较多,政府在第一时间对灾民进行救助,无疑是最为行之有效的。

(一)赈恤救灾

明代林希元认为,救荒过程中,对于极其贫困的灾民应赈米,次贫困的灾民应给钱,稍贫困的灾民应实行赈贷。实际上,早在北魏时期就已出现赈粮与赈贷的情况。北魏时期第一次出现赈贷,最早的记录是在孝文帝太和六年( 482),“州内遭水,二麦不收,上表请贷民粟,民有车牛者,求诣东充给之。”若灾情紧急或政府财力受限,会优先照顾弱势群体。孝文帝太和六年( 482)“丐民租赋,贫俭不自存者,赐以粟帛。”宣武帝延昌二年(513)“诏以恒、肆地震,民多离灾,其有课丁没尽、老幼单辛、家无受复者,各赐禀以接来。”

孝文帝时期就已有常平仓的设置,而常平仓一般由国家出资设立,实行平籴法,储粮备荒。但到北魏后期,由于常年天灾人祸,才开始采取入粟拜官赐爵的方式储粮。赈恤的方式一般分为两种:开仓放粮、施粥、赈济绢布、派使者去灾区慰问。孝文帝在位时期几乎有灾必救,仅下发的诏书记载就多达十九之多,“云中饥,开仓赈恤。”“六月,以雍州民饥,开仓赈恤。”除直接开仓放粮之外,还包括施粥。施粥这一赈恤方式,从北魏中期的孝文帝一直持续到北魏后期的孝庄帝,太和七年(483)九月壬寅“冀州上言,为粥给饥民,所活七十五万一千七百余口。”孝明帝时,“幽州大饥,民死者三千七百九十九人,诏刺史赵邕开仓赈恤。”孝庄帝时期,听从杨逸建议进行施粥,“时灾俭连岁,人多饿死......逸既出粟之后,其老小残疾不能自存活者,又于州门煮粥饭之,将死而得济者以万数。”无论哪个时期,施粥这一措施惠及人数众多,能第一时间确保百姓的温饱问题。

除直接赈粮外,还包括赈济绢布以及衣物等生活必需品。孝文帝太和十一年 (487),“其御府衣服、金银、珠玉、绫罗、锦绣,太官杂器太仆乘具,内库弓矢,出其太半,班责百官及京师士庶,下至工商皂隶,逮于六镇戍士,各有差。”宣武帝延昌二年(513)“夏四月庚子,以绢十五万匹赈恤河南郡饥民。”由此可见,在灾情严重情况之下,仅依靠赈粮无法满足灾民前提之下,政府还会把一部分绢布以及御寒衣物下发给灾民,帮助他们渡过难关。灾害发生后,皇帝还会派遣使者前去慰问,如孝文帝时期,“去年淫雨,洪水为灾,百姓嗷然,朕用嗟愍,故遣使者循方赈恤。”

(二)灾后蠲免

蠲免在北魏初期就已出现,蠲免包括免除徭役、赋税两种。据《魏书》卷七下《高祖纪下》载,“十有一月丁未,诏罢尚方锦绣绫罗之工。”北魏孝明帝熙平元年(516)“土木作役,权皆休罢。”可见,在大灾之后,中后期皇帝一般会停止大兴土木,减轻百姓负担。除此之外,还包括减免赋税,孝文帝时期,“丙午,澍雨大洽。曲赦京师。”宣武帝延昌二年(513)“冬十月,诏以恒、肆地震,民多死伤,蠲两河一年租赋。”孝明帝正光元年(520)“其赋役不便于民者,具以状闻,便当罢。”大灾之后,由于农业减产,农民温饱尚存问题,更无法承担繁重的徭役、赋税,蠲免主要是为让农民更好休养生息,进行灾后的农业生产。蠲免这一措施在北魏虽一直实行,但尚未在法律上形成固定的制度,直到北齐、北周之后才逐渐形成体系。

(三)祭祀禳灾

北魏时期的救灾,存在着天人感应的思想,因而统治者会在第一时间禳灾、祭祀、下罪己诏,并且为表达自己的诚意,会减少赋役、宽减刑狱。北魏宣武帝延昌三年(514)二月乙未,“告谴彰咎,朕甚惧焉,祗思兢兢,若临渊谷,可恤瘼刑, 以答灾谪。”大灾降临之后,皇帝出于敬畏之心,会携同百官对山川神灵进行祭祀,并修缮降雨神灵的祠堂,“膏雨不降,岁一不登,百姓饥乏,联甚惧焉。其救天下,祀山川群神及能兴云雨者,修饰祠堂,荐以牲壁。”除此之外,皇帝还会减少膳食、素服,表示自己与灾民一起抗灾救灾的决心。

(四)兴修水利

由于北魏中后期旱涝灾害频发,故这一时期的皇帝,在吸取前期统治者经验教训之后,异常重视水渠的修建。太和十二年(488)“诏六镇、云中、河西及关内郡,各修水田,通渠溉灌。”孝文帝不仅修建规模较大的水利工程,而且派遣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持。除旱灾之外,面对洪涝灾害,皇帝也会派遣官员前去疏通,宣武帝时期“相水陆形势,随便疏通,得无淹渍之害。”这些工程虽解决当时的灾害问题,但遗憾的是,这些水利工程大部分是灾后修建,灾前的预防机制还尚未完善。

(五)民间救助

北魏中后期的民间救助主要包括两种:宗族豪强救济与僧尼救济。其中,孝文帝前期采取的是宗主督护制,改革之后虽实行三长制,但一些豪强为保护自己的宗族,在大灾之后也会施以援手,宣武帝时期,张烈作为受封的宗族,在当地受灾的情况下,大量施粥拯救当地灾民。“积十余年,频值凶俭,烈为粥以食饥人,蒙济者甚众,乡党以此称之。”除此之外,还有太和年间的卢义僖,“义僖少时,幽州频遭水旱,先有谷数万石贷民,义信以年谷不熟,乃燔其契。”由此可见,这些宗族豪强在灾害发生之后,可以第一时间协助政府帮助当地灾民暂时解决温饱。除此之外,南北朝时期佛教盛行,这些僧尼会通过发放符水治病以及贷粮等方式对灾民实行救助。一些佛教俗家信徒也会在寺院的影响下,自发对周边百姓进行救助。“敬友精心佛道,昼夜诵经......自景明已降,频岁不登,饥寒请巧者,皆取足而去。”

三、救灾作用与局限性

北魏中后期或开仓赈粮或施粥或蠲免的措施,都在不同程度上挽救了灾民,同时也使国家政权得以维持。北魏中后期虽采取各种措施进行救灾,但依旧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缓和矛盾,巩固统治

南北朝时期战乱较为频繁,孝文帝迁都之后实行的一系列改革,也客观上缓和了内部矛盾。北魏初期与后期因战乱频繁,救灾活动相对较少。而北魏中期,因实行改革之后,相对前期与后期,有一个稳定的环境,救灾也相对及时。大灾之后,灾民处于消极的意识之下,政府的积极引导尤为重要。这种方式的体现为:皇帝亲自慰问灾区、派遣使臣安抚灾民。这些精神方面的措施会使灾民树立灾后重建的信心,稳定统治秩序。根据《魏书》记载,孝文帝在二十九年的在位时期中,曾有十九年下令诏书救治灾民。其中,在灾区施粥、赈济的行为,不仅防止商人哄抬物价,维持了灾后的基本秩序,也增加了灾民对当时统治者的信任,利于政局稳定。

(二)挽救生命,恢复生产

灾害发生之后,中后期皇帝通常会发布政令,有序恢复生产。中后期实行的措施包含:设置常平仓、施粥、弛山泽之禁、兴修水利、祭祀等。农业的发展依赖于完整的水利系统,对于发生旱灾的地区,通常会兴修水利,灌溉耕田。“诏六镇、云中、河西及关内六郡,各修水田,通渠溉灌。”为确保水利的质量,还会派遣官员前去视察。对于一些旱灾严重地区还会大赦天下,并进行祭祀求雨。“其敕天下,祀山川群神及能兴云雨者,修饰祠堂,荐以牲璧。”对于灾情严重地区,会派遣使臣前去视察,并开仓放粮,确保百姓基本的温饱。“以西北州郡旱俭,遣侍臣循察,开仓赈恤。乙丑,开盐池之禁,与民共之。”皇帝们的这些措施体现了恤民这一思想,这些多样化的救济措施,不仅缓和了社会矛盾,也在第一时间救助了灾民,使他们可以有序进行灾后的重建。

(三)救灾局限性

救灾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尚未完善的救灾制度,二是救灾多为临时性行为。虽然通过北魏孝文帝整顿吏治之后有一定成效,但一般为灾害发生之后才进行应对,缺乏防灾的长效机制。孝文帝太和年间,“本部不明,籍贯未实,凛恤不周。”到北魏后期,由于长期天灾人祸,使得国库空虚,为满足救灾需求,会采取入粟拜官赐爵的方式用于储粮,这无疑加剧了官僚水平的参差不齐。据《魏书》记载,北魏孝明帝下诏“凡有能输粟入瀛、定、岐、雍四州者,官斗二百斛赏一阶;入二华州者,五百石赏一阶。”一些赈恤官员也多为临时性指派,北魏孝明帝熙平年间,“以幽、冀、沧、瀛四州大饥,遣尚书长孙稚,兼尚书邓羡、元纂等巡抚百姓,开仓赈恤。”除官员为临时性指派外,中后期的救灾除常规赈济措施之外,缺乏灾后的长期规划。在位皇帝一般在水旱灾害发生之后才下令兴修水利,并未对各个地区的水利工程提出长远规划,虽然“开盐池之禁”,但灾后并未提供长期灾后重建的具体规划。

四、结论

综上所述,北魏中后期各种灾害频发,皇帝为减轻灾害对百姓以及国家的损失,在前人救灾基础之上进行一系列的抗灾救灾措施。这些救济措施包括较为积极的开仓赈粮、免除赋役、兴修水利,这些抗灾救灾措施不仅缓和了社会矛盾,挽救了灾民生命,也巩固了统治秩序,有利于灾后重建。我们还能看到始终存在的救灾思想,即祭祀神明消弭灾害。这种祭祀的行为在如今看来确为一种迷信,但这主要源于古人对自然界认识不足,无法抵御重大灾害,故将禳灾视为救灾的一种,实际则为一种精神寄托。另外,由于这一时期多为灾后的短期措施,灾前防御措施也较少,所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灾民抵抗自然灾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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