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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若干问题探索

作者:曹永军来源:《村委主任》日期:2024-03-21人气:93

1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起源

集体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但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也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我镇在2003年先后由原三兴、合兴、原东莱三个村合并而成,村在2004年也先后进行合并,最多的村由五个村合并。由于并镇、并村,当事人的变更,时间跨度较长,原始资料的保管不善等原因,带来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不便从而引发纠纷[1]。

2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实例

2.1案例一:村民农转非后回村要地引发矛盾

2018年9月,二轮延包中,厚生村村民黄某反映其耕种的2亩耕地于2017年12月被收回,认为政府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调查,黄某户口已随丈夫于1996年农转非,其本人一直居住在农村并耕种耕地2亩,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确权时,其本人并未确到权,因此将其所耕种的土地进行回收。经上门与黄某沟通解释,黄某对于自己所耕种的土地不具有经营权,不存在政府侵权一说,对此解释黄某表示理解。

2.2案例二:证地不符引发矛盾

2015年6月,鼎盛村常余片6组姜某与李某土地承包纠纷,致使小麦成熟无法收割。姜某外出多年,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发证时,因在外地,联系不便,只按当时在册农业人口发证,面积准确但实际没有耕种,证上地块标注不详,后于2009年从新疆回来,多次拿确权证向村组要田,村组通过查底账,询问当事人等,给姜某调整了一部分土地,但涉及到邻居李某的一块地(约0.5亩),李某一直不肯转让,李某承认其实际耕种土地多于其确权面积,但涉及纠纷的地块,分田底稿上已明确在其名下,故不愿转让,同时也不愿转让同等面积的地块给姜某。2014年秋播时,姜某和李某都在涉及纠纷的地块播种了小麦,2015年6月小麦成熟时,双方都去收割引发矛盾。经镇、村多次调解,小麦收割双方各半,待2015年秋播时,李某应调整给姜某0.5亩土地,但不一定是涉及纠纷的该地块,双方终于握手言和。

2.3案例三:土地收益变化引发矛盾

2012年8月,交通村交通片9组部分村民就承包地开挖渔池,承包租金偏低而不愿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与承包方引发纠纷。经实地调查,交通片9组田多人少,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时,许多人家不愿耕种这么多耕地,这时恰逢东莱镇(交通村隶属原东莱镇)搞产业结构调整,允许在耕地上开挖渔池搞水产养殖,但该组村民又不愿投入,经招商,浙江人姚某愿意投入,并与村组签订了承包协议,开挖渔池及后续养殖费用均由浙江人姚某负责,姚某另付租金150元/亩给9组,合同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合同期限15年。租金由该组村民平均分配。从2007年开始,我市对土地规模经营实施财政补贴,市镇补贴达到300元/亩,同时土地规模经营户另付租金300-450元/亩,9组村民认为150元/亩租金与现行租金相比明显偏低,要求调整或收回。但承包商浙江人姚某认为前期投入较大,承包期未到,现要提前收回也可以,但要弥补其损失。双方就此未能达成一致。经与村、浙江人姚某、村民代表多次协商,初步达成以下意见:浙江人姚某继续按原标准履行合同至合同期满,合同期满后租金标准和期限随行就市;镇、村考虑租金偏低,为确保一方平安,由镇村从2012年起按500元/亩补足其不足部分至合同期满。

2.4案例四:耕地自愿流转引发矛盾

2016年9月,常家村村民李家与张家土地承包纠纷,李家要求收回给张家耕种的土地约1.5亩。经调查,该组土地调整在1995年,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采取了动账不动田,李家因在街上做生意无法耕种,1996年口头自愿将所分得的1.5亩土地给张家耕种,后因土地流转产生收益引发矛盾,现李家要求收回土地,而张家不同意。李家认为该田是确权给他家的,现要收回合理合法,但张家认为你李家10多年了都不要土地,早年要交农业税的时候你为啥不要,现在无非是见钱眼开,就是不给。经调解,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张家享受外来户的租金三年(外来户暂时承包三年),市镇财政补贴归李家所有,待外来户三年承包期满,张家返还李家1.5亩土地,李家及张家基本满意这一解决方法,当时作了书面记录并由村委签证。

2.5案例五:放弃承包权又反悔引发矛盾调处

2015年10月,西界港村6组村民陈某持确权证到村、镇要承包地。经调查,陈某八十年代中期开始一直在外经商,家人也随其在外,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其在册农业人口5人,应确权承包土地面积4.1亩,村组与其取得了联系,询问其是否要承包地,陈某当时明确表示因在外地无法耕种,愿意放弃,并与村于1998年7月20日签订了一份自愿流出土地的协议,后因经营不善,于2003年回村居住。陈某想要回其证上的4.1亩土地。我们给其解释,当时你已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你想要回土地,要待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重新调整土地时才能调整,你组村民愿意拿2亩地给你家耕种也可以,另外2.1亩地须等其他村民愿意流转出来给你才可以,你无权要求其他村民必须拿2.1亩土地给你耕种。陈某对此解释表示接受。

3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种类划分

3.1户籍管理不规范而引发纠纷

如农村婚嫁妇女,她们在出嫁时部分人迁移了户口,部分人未办理迁移手续,只是在1998年户口整顿时统一在新居住地进行登记,在此次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中,这部分婚嫁妇女回娘家要田,从而引发纠纷[2]。案例一就属于“户籍管理不规范”而引发的纠纷。案例中的黄某在婚后虽然在已完成户口农转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随之被收回,但由于黄某并未办理迁移手续,对于相关政策了解不到位,仍一直在农村耕种,且本组其他村民未要求其上交,在二轮延包时,黄某仍要争夺土地经营权,进而引发纠纷。

3.2四至界限不明而引发纠纷

原土地二轮延包时填写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很多在填写地块的四至界限时填写不清、界定不准甚至未填写而引发的纠纷。加上农户间自身调来调去,有的甚至给外地人耕种,当时又无书面合同,当事人只顾眼前利益而引发纠纷[3]。案例二就属于“四至界限不明”引发的纠纷,在政府为姜某、李某分别划分土地后,并未对证上土地的四至范围做出明确标注,导致在土地实际使用中存在较大争议,而李某为获取更多收益,存在“为他人耕地”的行为,导致双方间难以明确具体的划分土地界限。

3.3土地被征用后,因补偿标准引发纠纷

由于近年来土地价格不断上涨,而同一组土地征用批次的不同,执行的政策也不同,出现相同的土地、同一年龄段的人员先后得到的补偿标准不同的情况,补偿少的难免会引发纠纷而上访[4]。如我镇厚生村引发的群体性上访,就是因为征地批次多,时间跨度长,执行政策标准不同所引发的。而案例三也属于因此类纠纷,村政府在征用村民土地后与姚某签订承包合同,并以土地租金的方式向村民提供补偿,然而随着新财政补贴政策的落实,村民的土地收益发生了较大程度的变化,村民认为自己所得收益过少,进而对现有的土地承包合同表现出不满并引发纠纷。

3.4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

在二轮承包时农村外出务工的人多,他们外出前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自愿流转给别人耕种(只是口头合同),未按规定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村里在土地二轮延包时,以当时谁耕种就与谁签订承包合同,从而引发纠纷。这种情况在我镇绝大多数村中存在。如案例四就属于因“土地流转手续不规范”引发的纠纷,张、李两家虽然达成了事实上的土地流转,但并未规范有序的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土地流转行为无法得到相关法律的认可与保障,进而引发农户间的流转争议。

3.5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

部分村民在获得土地承包权后,会由于各种原因而不便于经营土地,因此会选择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出去,但在土地转让后又试图要回,进而引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如案例五就属于此类纠纷,在陈某明确以书面形式放弃土地承包权后,即陈某与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关系已经结束,其土地经营权已经转让给其他农户,则无需再为其进行确权登记,也无需再为其划分耕地,然而此案中陈某仍持有确权证并引发纠纷。

4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处方法

4.1妥善处理承包期内收回的农户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全户农转非和全户户籍迁出,已收回的承包地不再退回;未收回的,除迁入设区的城市外,应保留其承包地,由其继续承包。 在案例一的处理中,就是通过妥善处理承包期内收回的农户承包地,确认黄某所争土地不应予以退还,并向黄某阐明相关法律规定,消除了黄某的误解并化解了纠纷。

4.2进一步完善土地延包工作

各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在完善土地延包工作中,要做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面积和土地经营权证书核定面积相统一;承包地块落实到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到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5]。在案例二的处理中,采用的是完善土地延包工作的方式,根据姜某、李某承包合同中签订的土地承包面积,对其实际的土地经营面积加以确认和调整,确保二者相统一,进一步保障土地延包工作的有效落实。

4.3妥善处理征用或占用农户承包地问题

凡征用集体土地的,要依法及时足额兑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案例三的处理中,采用的就是妥善处理征用或占用农户承包地的方式,由镇村政府适当提高对于村民的土地补偿,使其得到相对合理的土地收益,消除了村民的不满并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4.4妥善处理土地使用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中出现的土地使用权纠纷,要本着依法办事、尊重历史的原则,妥善处理。在案例四的处理中,就有效的落实了妥善处理土地权纠纷的策略,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土地权返还给李家,同时也兼顾到了张家权益,做出了令双方认可且满意的处理,使双方纠纷得以有效解决。

4.5积极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对离田从事其他经营或劳务输出的农民,要支持和鼓励其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收益权,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截留、扣缴农户承包地流转的收益。要坚持按程序进行流转。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出方和受让方要签订流转合同。在案例五的处理中,就做到了积极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陈某放弃承包权后,及时将承包权流转给其他农户;而在陈某表示后后续想要继续承包后,又保障其土地再次流转时取得承包权的机会,使该纠纷得到合理解决。

结束语:

通过对以上典型案例的实际调处,我们发现只有依法调处,才能化解矛盾;但也必须看到农村工作有其特殊性,在调处矛盾中还要讲究工作方法,把许多农村中看似合理但不合法的事,通过换位思考,不愿其烦的解释,相互间的反复沟通,才能得到村民的理解和配合,最终把矛盾化解,农民的正当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维护,从而创造出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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