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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辜制度对人身伤害鉴定及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借鉴作用
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刑法虽然没有保留保辜制度,但保辜制度及其蕴含的慎刑恤罚思想对于和谐人际关系的修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7]本文主要就保辜制度的内容设计及其法律思想在我国人身伤害案的司法处置和鉴定方面的借鉴意义进行探讨。 第一,健全我国的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体系,保护受害人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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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人身伤害案件司法与鉴定实践中的问题
我国人身伤害案件司法与鉴定实践并非总是能够和谐相处,其间仍存在一些紧张关系与冲突,影响了案件正确的解决和及时处理。这些问题突出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 时间冲突问题 人身伤害案件中的伤情程度鉴定,伤残等级鉴 定,治疗休息、营养、护理期限鉴定,因果关系鉴定等鉴定项目通常需要对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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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辜制度的源流及其法律功效评价
(一) 保辜制度的起源与流变 保辜最早见诸文字在何休撰《春秋·公羊经传解诂》:“襄公七年十有二月,郑伯髡原如会,未见诸侯。……伤而反,未至乎舍而卒也。何氏注疏:古者保辜,诸侯卒名,故于如会名之。明如会时为大夫所伤,以伤辜死。君亲无将,见辜者,辜内,当以弑君论之,辜外,当以伤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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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妻”权利的保障措施
从案例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同妻在离婚诉讼中面临的困难比异性婚姻更多,比如配偶权立法制度缺失,离婚诉讼中取证难,离婚损害赔偿范围过于狭窄等等。可以说,造成同妻生存困境的“罪魁祸首”,与其说是她们的同性恋配偶,毋宁说是日渐滞后的法律规定和仍显严苛的社会环境。解决同妻问题笔者认为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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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妻”的生存现状与权利救济的缺失
(一) 同妻权利受损的现实 男同性恋者走入异性婚姻,他们把家庭和妻子当成了社会舆论的挡箭牌,从而催生了“同妻”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同妻不仅不能得到性生活上的满足,而且还要遭受丈夫的冷落、漠视和家庭暴力。婚后同性恋者仍然保持着男男性关系,使他们的配偶遭受着婚姻生活中情感和生理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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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制度构建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虽然有近四十部法律、三十余部法规以及近二百部规章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然而这些规定较为分散、权责不明晰或者存在部门规章效力层级偏低等问题。2013年2月1日,我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的国家标准即《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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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学理分歧
鉴于我国尚未制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究竟提供何种法律保护或救济途径,学界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有的观点未免有失偏颇。 其一,行政法保护说。对于个人信息,我国有学者主张利用行政法来进行保护。[8]甚至有学者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行政法的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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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海峡两岸对接合作之法律完善的主要思路
(一) 完善海峡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的法律 体系 海峡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是两岸经贸交流的高级形态,而法治路径是确保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规范有序推进的必然选择。为了将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就必须在宏观规则供给层面确立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为此,从大陆方面而言,笔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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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海峡两岸对接合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 规则供给层面:相关法律不健全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3]提供较为健全、优良的法律规则是新时期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深入发展的必备宏观环境因素。然而,目前大陆方面涉及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的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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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对商标在先使用的保护制度
(一) 我国现行立法对商标在先使用之态度 我国服务商标的注册保护始于1993年7月。为了弥补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不足,平衡服务商标注册人和在先使用人的利益,199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8条设立了过渡条款,被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继承,为服务商标在先使用人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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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在先使用的商标先用权制度考察
(一) 商标先用权规定之前提 商标先用权制度旨在平衡先使用人与商标注册人的利益,解决两者间的权利冲突。这一命题包含着两个前提:一是对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应当给予法律关怀;二是注册人须通过商标注册取得受到法 律保护的商标权。 对于第一个前提,亦可以称为对在先使用商标给予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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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先使用保护制度缺失导致的利益冲突
“商标先用权是指在他人获得商标权之前已经使用该商标的所有人,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1](129)由于我国商标先用权制度的缺失和理论研究的滞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与商标在先使用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尚未得到妥善的解决,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对该冲突的见解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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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调解:合法性的追求与困惑——中南大学学报
对法院调解来说,合法性是一项内在的要求。当然,这并非仅仅源于对法院调解有效性的强化,更因为从理论上说合法性本身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立价值。从制度层面看,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法院是保障国家法律得以最终实现的地方。因此无论是审判还是调 解,在本质上都是其行使司法权力、实现司法功能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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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结事了:有效性的表现与局限——中南大学学报
在传统意义上,司法活动的有效性主要体现为“定纷止争”,但在和谐社会建设这一语境中,它被“案结事了”所取代——这一新的表述已经成为我国民事司法的重要原则,同时也是衡量法院工作成效以及法院选择纠纷处理方式的重要指标。这一原则不仅要求法院在形式上终结案件,更要在实质上化解引发诉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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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与有效之间——中南大学学报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法院调解在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的沉寂之后,近年来开始了新一轮的发展。特别是自2008年“调解优先”的政策出台后,调解不仅已成为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①而且还在向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传统上认为不适宜于调解的领域扩张。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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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与公法的区分标准余论——中南大学学报
按照本文的前述私法公法区分标准,私法就是调整非国家统治关系的法律,而“非国家统治关系”的范围则是非常广泛和多样的,它包括了除国家统治关系之外的所有社会关系。这样一来,私法的调整对象就具有了空前的广泛性和多样性。于是,我们就实现了私法观念的革命,从而有了新的私法观。这种新的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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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瞻:私法公法区分的应然标准——中南大学学报
私法公法的区分标准问题,虽然与公权力和私权利、公益和私益的对立有着天然的联系,但它并不仅仅是公权力和私权利、公益和私益的对立问题;虽然与平等和隶属、强行和任意的分野不可分割,但它也不仅仅是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分野问题。私法公法的区分标准问题,只有在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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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法与公法的区分标准——中南大学学报
一、回顾:公法私法区分标准的六种 学说及其评析 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次将法律区分为私法和公法以来,私法公法的区分就一直为大陆法国家所承认并坚持,历千年而不衰。但是,在这种区分所依凭的标准问题上,长期以来却正如前文所述,共识迄 今尚未达成。据统计,到20世纪初,在此问题上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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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的合理边界——中南大学学报
在判断是否虚假诉讼的时候,还应当结合国情考虑公共政策等因素综合进行。 (一) 英美侵权法规制虚假诉讼的权利(力)均衡 英美侵权法中规制虚假诉讼的法律制度是在充分考虑公共政策因素的基础上,为保障便捷寻求司法救济的自由与不被无端诉讼困扰的自由(freedom from the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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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的不法目的——中南大学学报
哪些目的支配的行为才能纳入虚假诉讼之中,我国学界看法不一,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于目的的范围。有的认为虚假诉讼的目的只要是非法目的就可以,如认为“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或者追求不正当结果的行为”[12];有的则限定为利益目的,如认为“达到损害他人利益”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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