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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中的文化异质——从切斯特曼的翻译伦理模式角度

作者:方梅香来源:《文学教育》日期:2017-08-05人气:2646

“翻译,和其他人类行为一样,是一项在人的意识支配下为实现特定目的和意图所选择的主观能动性活动。可以说,翻译活动就是伦理活动”。[1] p.13 “而译者主体性的发挥又必然受到其自身价值观的制约和影响,因此也就引出了译者的伦理问题”。[2]p.14皮姆大胆提出:“翻译研究已经回归到伦理问题”。[3]p.129自贝尔曼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翻译伦理”以来,包括切斯特曼在内的众多学者为翻译伦理研究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一、 翻译伦理与外国文化的关系

翻译与文化密切相关。“正如外科医生在做心脏手术的时候不能忽视心脏周围的身体器官一样,译者在翻译文本时脱离文化也同样危险”。 [4]p.22译者对外国文化的态度主要体现在如何处理必然遇到的文化异质上。翻译伦理研究的不是具体的翻译实践,而是译者对外国文化的态度,而译者的态度自然会影响译者对文化异质的处理。本文从切斯特曼的五个翻译伦理模式的角度研究翻译中的文化异质。

二、 切斯特曼的翻译伦理模式

切斯特曼首先总结描述了当前四种翻译伦理模式:再现伦理、服务伦理、交际伦理、基于规范的伦理,然后提出了第五种模式:承诺伦理。再现伦理要求“准确再现原文或原作者的意图,不增不删不做任何改变”。 [5]p.139围绕“忠诚”“对等”和“忠实”的翻译研究都是这种翻译伦理的体现。笔者认为,这是确保翻译作为一种被信赖的职业的根本。尽管完美的翻译几乎不可能,但再现伦理能提供可供追求的目标。服务伦理“是翻译功能学派思想的基础,尤其是赫尔兹·曼塔里(1984)以及目的论倡导者的思想”。[5]p.141遵循本伦理的译者首先忠实于客户,然后才是忠实于目标读者和原作者。“目的论的一个重要优点是允许译者根据目的和受到的委托,用不同的方式翻译同一个文本”。[6]p..80目的论最初作为一种普遍理论被提出,但现在一般被认为只适用于非文学文本。交际伦理要求“译者作为中间传递者,应致力于实现跨文化理解”。 [5]p.141遵循该伦理的译者会竭尽全力促成原作者和目标读者的理解与合作。基于规范的伦理强调译本应遵循特定时期特定目的文化的特殊规范,以便更好地为目标读者所接受。“这种模式的基本价值观是信任:如果译者按照可预测的、遵循规范的方式翻译,读者更容易信任译者以及整个翻译行业。[5]p.142

考虑到以上四种模式的局限性,基于理解、真实、清晰以及忠实与信任的职业伦理价值,切斯特曼提出了承诺伦理。该伦理模式描述了译者有所为有所不为,需调节以上各种伦理模式,防止在任何一种上走向极端,最终破坏翻译的本质。

三、从切斯特曼模式研究翻译中的文化异质 

尽管切斯特曼的伦理模式间有重叠有局限,但五种伦理模式共同揭示了翻译的本质。笔者认为在切斯特曼的框架内,承诺伦理应占主导地位,从而在宏观上协调其余四种伦理模式。其余四种伦理模式均不容忽视,但在重要性上也不尽相同。一般说来,目的语读者理所当然地认为译本是原文在目的语的忠实再现。因此,在处理文化异质时,译者应尽其所能遵循再现伦理。比如,很多译者倾向于用目标文化中的习语代替外语习语。“显然,即便意义一致,用目的语习语替换原语习语的行为也是民族优越感的体现”。 [7]p.295 何不“将外国的东西作为异质来接受”。 [7]p.286比如将 “ Love me, love my dog” 翻译成“爱我,就爱我的狗”,读者肯定也能理解其含义,语境中也能意识到其意义对等于汉语中的“爱屋及乌”, 同时,也领略了这句习语背后关于狗在西方生活中地位的文化。只有这样,译者才能使文化异质进入目的语文化,最终促进跨文化交流。这里体现了伦理模式间的重叠。在从以下四种模式分析过程中,笔者不会以这些重叠和联系为重点,而是将重心放在当各种伦理模式在实际翻译过程中产生冲突时,译者应如何决策。

服务伦理和承诺伦理强调翻译中的人际关系。然而, 二者也可以对文本中文化异质的处理产生影响。例如,在翻译广告这种非文学文本时时,服务伦理相对更有效,有时候再创造比严格意义上的翻译更合适,而文化异质也更可能被调整而不是忠实地传递。也就是说,在这种翻译中,目的文化更受关注,文化适应比在其他文本翻译中更容易被接受,因为目标读者对于从广告中获得新的外国文化的期待微乎其微,而更重视获取产品的实际相关信息。

交际伦理强调跨越语言和文化的交流。中英文在语言和承载文化上的巨大差异给目标读者的理解带来很多困难。因此,一方面译者应该尽可能地传递原文的文化异质,以促进文化传递。另一方面,译者也必须确保目标读者能够正确理解。如若直接转换文化异质超出读者的理解范围,或者会令语言过度晦涩复杂,译者有理由作出必要调整甚至是放弃原文化中的意象,因为译本首先必须能够为目标读者所理解,才能发挥作用。

此外,翻译文化异质必须遵循目的文化的规范。翻译必然会受到目的语文化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在处理文化异质时,译者也必然要充分考虑目标文化中的规范。

四、结论

切斯特曼描述的四种伦理模式共同揭示了翻译的本质,其中再现伦理为核心,其他伦理模式也不容忽视。切斯特曼提出的承诺伦理可以作为主导伦理模式,其作为探讨“理想翻译中应实现的‘善’的一种尝试” [3]p.130 ,可动态协调其他四种现有模式。译者像协调者一样,必须决定在特定情况应更注重遵循哪种(哪些)伦理模式,而且应总是把承诺伦理置于首位。翻译文化异质时,译者首先应给予外国文化应有的尊重,竭尽所能地在译文中将其再现。然而,当再现违背其他伦理模式尤其是基于规范的伦理模式时,在承诺伦理允许的范围内译者必须做出适当调整,以更有效地实现跨文化交际。


本文来源:《文学教育》:http://www.zzqklm.com/w/wy/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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