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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9〕38号)

作者: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来源:https://www.gxrczc.com/日期:2019-08-08人气:9727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体育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6月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系列

高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高级教练必须掌握体育训练教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按照优秀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和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优秀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优秀后备人才。熟悉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掌握先进的技术、战术训练手段、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结培养优秀运动员和优秀后备人才的经验,进行专题研究,撰写科研论文;指导和推动本项目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申报高级教练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教练员凡违反反兴奋剂、赛风赛纪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等收到处罚的,已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在处罚期内不得申报上一级职称。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教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大学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中专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5周以上。在管理工作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15周。

二、担任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比赛的指导工作:

本人提供在任期内所带运动员或运动队的近2年的年度训练计划,内容包括训练目标,训练方法,个体分析及后勤保障措施等基本内容;提供本人近2年年度总结。

三、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成绩显著。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成绩显著。

一、自治区优秀运动队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直接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奥运会获得前十六名。

(二)直接训练两年以上运动员获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八名。

(三)直接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全运会冠军或亚运会冠军。

(四)直接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获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

(五)直接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获两次全国冠军。

(六)田径、游泳按国际田联、泳联公布的世界排名前二十名。

(七)直接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五次获全国前三名。

(八)直接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向国家队输送3名以上队员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或奥运会的比赛。

(九)集体项目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前三名(篮、排、足球晋升全国甲级队)。

(十)集体项目向国家队输送4名运动员(篮、排、足球输送两名运动员)。

(十一)奥运项目创、破世界纪录;非奥运会项目2次创破世界纪录。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

按训练大纲的要求,培养输送后备人才,所培训的运动员应有80%达到大纲及标准,其中20%达到良好标准、20%达到优秀标准,并向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输送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7人。同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输送后在奥运会获录取名次、或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获前六名;或在亚运会或全运会获冠军;或获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

(二)集体项目输送后有2人(主力队员)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并获录取名次;或2人(主力队员)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并获前三名。

(三)集体项目输送后有4人(主力队员)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篮、排、足球晋入甲级队)。

(四)输送后有三人获运动健将称号;或世界青年锦标赛两次冠军。

(五)输送后有三人获运动健将称号;或五次获全国前三名。

三、市、县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校

按训练大纲要求,培养输送后备人才,所训练的运动员应有80%达到大纲及格标准,其中20%达到良好标准,10%达到优秀标准,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输送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7人,或向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输送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5人。同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输送后获奥运会前十六名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六名。

(二)输送后获亚运会或全运会冠军;或2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冠军。

(三)集体项目输送后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篮、排、足球晋入甲级队)。

(四)输送后在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中获6次冠军。

(五)输送后有三人获运动健将称号。

四、辅助教练、体育艺术教练、体育机械教练、体能教练评审条件:

辅助教练、体育艺术教练、体育机械教练、体能教练须在达到上述条件之一的同时至少多一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集体项目至少多一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相关学术刊物发表反映本项目训练成果的论文一篇以上。

二、作为独立撰稿人,写出有一定学识水平的论文二篇以上。

三、在本专业领域有一项以上创新性研究成果或获评的专利等。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自治区优秀运动队破格申报高级教练业绩条件

直接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获奥运会录取名次;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三名;或亚运会、全运会获冠军;或亚洲杯赛、亚洲锦标赛冠军。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破格申报高级教练业绩条件

向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输送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10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输送后在奥运会获录取名次;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获前六名;或亚运会、全运会获冠军;或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冠军。

三、市县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校破格申报高级教练业绩条件

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输送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10人,或向区优秀运动队输送直接训练 一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7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输送后在奥运会获录取名次;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获前八名;或亚运会、全运会冠军;或2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冠军。

在县级以下事业单位执教20年以上的一线中级教练员学历可放宽至高中学历。

第十条  附  则

一、凡不符合上述条件,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体育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  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文中提到的比赛均指国际奥委会或体育总局或省(区、市)体育局认定的赛事。世界最高水平比赛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亚洲最高水平比赛指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全国最高水平比赛指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全国联赛,以及国家体育总局批准以其它名称命名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比赛项目均以奥运会所设小项为基准。

二、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批准的比赛,除奥运会、亚运会以外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对其运动成绩的要求,应视比赛的规模和水平,由专家做出认定。

三、集体项目指集体球类项目。集体项目多人次获得同一名次,按取得一次有效业绩计算。

四、业余训练教练员跨季跨项跨界输送运动员在不同奥运项目取得的成绩可累加。

五、曾先后在各类体育学校和优秀运动队任教的教练员,可按优秀运动队或各类体育学校相应等级教练员的任职条件申报,但不能将二者成绩相加计算。

六、确定同类项目的主管教练员和辅助教练员的职务时,以任命为准,无任命文件应根据其在拟定和执行训练比赛计划中发挥作用的情况,贡献大小和任职年限等因素区别对待,对辅助教练员原则上应适当降低职务的等级。

七、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论文汇编不在此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八、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九、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统一刊号的期刊。

十、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或“以下”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一年以上含一年,一项以上含一项,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县级以下含县级。

十一、资历破格条件说明。

(一)所训练的运动员取得奥运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名次符合破格条件的,可破资历3年。

(二)所训练的运动员取得亚运会、全运会名次符合破格条件的,可破资历2年。

(三)所训练的运动员取得亚洲杯、亚洲锦标赛、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名次符合破格条件的,可破资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系列中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中级教练必须掌握体育训练教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按照优秀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和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优秀后备人才。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申报中级教练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3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教练员凡违反反兴奋剂、赛风赛纪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等收到处罚的,已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在处罚期内不得申报上一级职称。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任教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获得博士学位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未取得职称,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中专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未取得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二、在运动员期间曾获得奥运会二、三名或世界杯、世界锦标赛、亚运会、全运会比赛冠军,从事教练员工作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可直接申报中级教练职称。

三、在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训练八年以上,曾获全国冠军或集体项目全国前三名以上运动成绩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聘任到教练员岗位工作,符合规定业绩条件者,可直接申报中级教练职称。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初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5周以上。在管理工作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15周。

二、担任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比赛的指导工作:本人提供在任期内所带运动员或运动队的近1年的年度训练计划,内容包括训练目标,训练方法,个体分析及后勤保障措施等基本内容;提供本人近1年年度总结。

三、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作出一定成绩。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比赛的指导工作,为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作出一定成绩。

一、自治区优秀运动队

取得初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直接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奥运项目取得录取名次,非奥运项目取得前六名。

(二)集体项目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取得录取名次(篮、排、足球取得全国乙级联赛前八名)。

(三)自治区优秀运动队二线队伍的教练,直接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全国青年锦标赛冠军,或世界青年奥运会、世界青年锦标赛录取名次,或亚洲锦标赛前三名。

(四)破全国青年纪录。

(五)培养3名运动健将。

(六)向国家队输送二名以上运动员(篮、排、足球向国家输送一名以上运动员)。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

按训练大纲的要求,培养输送后备人才,所训练的运动员应有70%达到大纲及格标准,其中20%达到良好标准,并向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输送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3名。同时,取得初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输送后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前三名。

(二)集体项目输送后有2人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八名(篮、排、足球获乙级联赛前八名)。

(三)在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中2人获前三名;集体项目2次获前六名(篮、排、足球获录取名次)。

(四)输送后破全国青年纪录。

三、市、县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校

按训练大纲的要求,培养输送后备人才,所训练的运动员应有60%达到大纲及格标准,其中10%达到良好标准,并向区体育运动学校输送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2人,或向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输送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1人。同时,取得初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输送后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录取名次。

(二)在区运会获冠军,或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获前三名,或获全区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三)集体项目输送后1人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篮、排、足球获前十二名)。

(四)输送后达到运动健将标准。

四、辅助教练、体育艺术教练、体育机械教练、体能教练评审条件:

辅助教练、体育艺术教练、体育机械教练、体能教练须在达到上述条件之一的同时至少多一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第八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自治区优秀运动队破格申报中级教练业绩条件

直接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在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或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全运会取得录取名次,或破一项全国记录。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破格申报中级教练业绩条件

向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输送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5名;输送后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前三名;或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全运会取得录取名次。

三、市、县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校破格申报中级教练业绩条件

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输送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4人,或向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输送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2人;输送后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录取名次。

第九条  附  则

一、凡不符合上述条件,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体育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 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文中提到的比赛均指国际奥委会或体育总局或省(区、市)体育局认定的赛事。世界最高水平比赛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亚洲最高水平比赛指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全国最高水平比赛指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全国联赛,以及国家体育总局批准以其它名称命名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比赛项目均以奥运会所设小项为基准。

二、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批准的比赛、除奥运会、亚运会以外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对其运动成绩的要求,应视比赛的规模和水平,由专家做出认定。

三、集体项目指集体球类项目。集体项目多人次获得同一名次,按取得一次有效业绩计算。

四、业余训练教练员跨季跨项跨界输送运动员在不同奥运项目取得的成绩可累加。

五、曾先后在各类体育学校和自治区优秀运动队任教的教练员,可按区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或各类体育学校相应等级教练员的任职条件申报,但不能将二者成绩相加计算。

六、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一年以上含一年,一名以上含一名。

七、资历破格条件说明。

(一)所训练的运动员取得奥运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名次符合破格条件的,可破资历3年。

(二)所训练的运动员取得亚运会、全运会名次符合破格条件的,可破资历2年。

(三)所训练的运动员取得亚洲杯、亚洲锦标赛、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名次符合破格条件的,可破资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系列

初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教练必须掌握体育训练教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制定、实施训练教学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比赛的指导工作,培养优秀后备人才。了解本项目发展方向,掌握运动选材和训练方法,及时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定期做出训练教学工作总结。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申报初级教练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3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教练员凡违反反兴奋剂、赛风赛纪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等收到处罚的,已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在处罚期内不得申报上一级职称。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教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中专学历,取得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五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比赛的指导工作,能够较熟练地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较好的完成训练、比赛任务。

第六条   附 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初级教练员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体育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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