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完善探究
2016年12月16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正式发布,并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适当性管理制度在欧美国家得到普遍使用,后来我国也开始使用。《办法》的颁布代表我国对投资者利益进行了更全面的保护。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有利于降低投资股市的风险,对适当性管理制度进行探究和分析,对我国证券发展以及维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1 我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特点
《办法》在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因此,我国投资者利益得到了更高程度的保障,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全面科学的制度,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对投资者的保护。
1.1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内涵
(1)主线:《办法》的目的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同时对证券期货投资者进行规范性的适当管理,从制度上对投资的利益进行了保障。之前国家出台过《证券法》为保障证券行业的发展以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证券法》并不完善,所以《办法》是对《证券法》的延伸和完善,两个法律形成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同时对投资者进行合理分类,了解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对投资者引领正确的投资方向,最大程度的降低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2)重心: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首先,《办法》对投资者进行了专业划分,投资者包括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且投资者的自身条件与需求都各不相同,所以,《办法》对投资者的收入、资产、债务、投资知识等因素进行分析,并致力于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这一转换不仅仅是投资身份的转换,还是对资金与实力的转换,以及承担风险的能力,并能够掌握专业的投资知识,不符合条件的则不允许转化。这一点与《证券法》有所不同,《证券法》没有对投资者进行划分。其次,依据投资承担风险的能力对其提供不同的产品和服务。经营机构可以对产品进行划分,对产品划分为不同的等级,然后为投资者提高针对性的产品。再次,经营机构应该明确每一位投资者的条件与需求,包括投资者的资金、承担风险能力、信用等级,向他们推荐合理的产品,禁止向投资者提供不符合他们情况的产品,尤其是高于投资者承担风险能力的产品。
证券代理人有时为了自身利益会向投资者推荐不适合的产品,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办法》中规定了要强制规定证券代理人的义务,这一点改变了上述情况,如果代理人还是不顾投资者的条件,随便向投资者推荐产品,则要承担其中的后果,在法律面前要拿出自己尽义务的证据,如果拿不出又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1.2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适应范围
《办法》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适应范围进行了详细概述,包括各类投资产品以及衍生产品。在原来,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是通过不同的文件进行规范的,并且对投资者进行区分,其中包含着多种复杂的文件,虽然涵盖内容全面,但是也容易导致机制的混乱,实施起来也更具困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真正保护,《办法》的实施则解决了这一困境,对复杂的文件进行了规范,并且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1.3 监管责任的落实
首先,《办法》支持经营机构对经营的业务进行监督,包括产品的分类以及对证券代理人的监管,以便于从经营机构自身做起,维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出现违法行为,就要及时禁止并惩罚。《办法》在外部形成了三个层次的监督。第一层次是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中国证监会应该对经营机构的产品分类进行监督,将风险降到最低,并通过各类监管措施对产品分类有效性进行控制。第二层次,证券交易所应该建立适合交易所本身的细则,并经过证监会允许,对经营者行为进行规范。第三层次,证券行业协会要建立行业规范,同时根据各个机构的不同情况制定细则,通过法律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我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范
2.1 改进:“存量政策”
《办法》自实施以来,不仅对实施之后的交易进行规范,对实施之前的交易也进行了核查,主要是在《办法》实施之前所进行的交易是否符合《办法》中的规范,《关于实施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出,经营机构应该依据相关规范,对对投资者进行适当管理。
总之,《办法》对新投资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范,对之前的旧投资需要实施动态管理和规范。按照之前的原则进行研究,之前的投资更加适合 《证券法》的相关规范,所以从这一点上体现了《办法》具有不可取代的特点。近年来,证券市场发展速度较快,并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强大推动力,我国在证券行业获得快速发展的时候建立了相关制度保障,但这些制度都缺乏完善性和规范性,并且出现了危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所以出台了《办法》进行解决。
其次,《办法》中主要维护的投资者的利益,它的维护对象只有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种类众多,但是在信息共享方面却存在不足。《办法》建立了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适当性管理制度,并将制度落到实处,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该政策不是增量,而是存量。
2.2 强化:民事救济
《办法》第37-42条系统规定了证券经营机构如果不能很好的履行制度的相关规范,则就要对经营机构进行行政处罚,比如对证券公司进行罚款、或者对其进行警告等,使用行政手段有利于对经营机构和相关人员进行更好的规范,同时更好的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当证券行业受到行政处罚的罚款时,其实这种惩罚对于证券机构来说力度并不强,所以,可能导致经营机构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而做出违法行为。另外,证券机构受到惩罚但是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利益并不能追回,所以从一定程度上讲实行罚款并不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但是可以作为国家资金。
Morgan Stanleyey UK Groupv Puglisi的案例中,法院认为证券经营机构没有做到《办法》中的相关规范,同时没有做到适度性管理的原则,判决法院最后以证券经营机构未能履行适当性管理制度为由,判决Morgan Stanleyey向Puglisi进行赔偿,之所以这样判决是因为 Morgan Stanleyey作为证券经营机构对Puglisi的信息掌握较多,但是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却没有遵循适度性管理制度的原则,并且符合民事赔偿的条件,对受害人造成了损失,所以应该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这一案例为我国的证券行业发展提供了思路,并且有利于建立相关的制度规范,事实上,投资者和证券代理人之间进行交易就是形成了一种买卖关系,代理人向投资人推荐产品,投资人经过考虑后选择产品,进而使得双方都获得一定收益,但是代理人和投资者也会产生合同行为,如果不履行《办法》中的适当性管理制度,就相当于违法合同条例,所以投资者有权要求证券机构进行赔偿,证券机构也必须履行赔偿的责任,这使我国的民事救济发展也上升了一个层次。
2.3 健全:纠纷解决机制
《办法》第34条规定如果经营机构和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行为,经营机构要进行举证,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办法》中并没有对证券交易纠纷行为进行明确规定,这样来看,这条管理办法具有进步性,同时,依据此我国应该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关于经营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纠纷,证券公司可以建立完善的内部机制,使纠纷可以首先通过内部机制解决,这样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节约资源,但是对证券公司的要求较高,证券公司要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分散结构机制。其次,当出现纠纷时可以先进行调解,让投资者和证券机构拥有更多的选择权,防止出现“滥诉“的情况。再次,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司法是最根本的保障,但是我国并没有建立规范的证券交易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途径还是根据原来的民事诉讼程序,所以,为了使证券行业获得更好的发展,也为了更好的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建立专业的解决纠纷诉讼程序,推动证券行业的发展。
3 结语
善治需要建立良好的法律,目前对证券交易投资者的风险管理方面,我国的《办法》建立了规范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所以该制度的建立是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出发,同时强调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要求证监会进行严格的监督,通过证券行业自律的管理条例对证券机构形成规范,适度性管理条例不仅对投资者进行分类,还对各类金融产品进行规范,从更深程度上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虽然《办法》在实施上还欠缺一定的完善性,但是法律的意义在于规范,并且《办法》在政策上不是增量,而是存量,建立全面的纠纷解决机制,保证《办法》实施的动力与生命力,更好的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本文来源:《企业科技与发展》:http://www.zzqklm.com/w/qk/212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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