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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共领域的舆论回应与引导能力建设的完善途径

作者:孙玉雯来源:《声屏世界》日期:2020-08-20人气:1033

国外对于网络公共领域研究较早,起源于二十世纪90年代。对于网络公共领域,卡斯特运用了“流动空间”一词来描述概念;认为网络流动空间是由三个方面组成,即“电子交换的回路、节点与核心及占支配地位的管理精英”,此外,他还指出,流动空间并未包括人类活动的全部公共领域,“地方”仍然是一个基础空间。

对于网络领域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国外学者持有乐观和悲观两种不同观点。马克•斯劳卡和托夫勒持有乐观观点。美国学者马克•斯劳卡明确提出,“数字革命”的关键是与权力相关。对于政治发展而言,网络公共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学者托夫勒也持有相同观点。他认为“第三次浪潮”已不再仅仅局限于技术和经济的领域和角度,它同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方面都有着密切的联系。戴维•杰勒恩特和凯斯•桑斯坦与持有乐观观点的学者不同,他们更加注重网络领域的双重性。其中,戴维•杰勒恩特提出,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既为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福利;同时不可否则,也凸显了一些弊端。他将网络公共领域的最后形态比作“镜像世界”,网络公共领域展现着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情况。此外,对于网络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和挑战,学者凯斯•桑斯坦在他的著作中做了系统、详细的阐述,并将协商民主引入,积极倡导构建网络共和国。

对于网络公共领域,国内学者进行了深入研究。 从各种论坛、博客等媒介载体看,网络上已经形成了网络公共领域。学者杨仁忠提出,对于构建可以充分交流的、全新的公共空间、公共领域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对于网络公共领域,郑曙村、张勇则指出:“网络公共领域是一种网络虚拟空间 ,在这个空间内,拥有评论能力的网民是参与主体,可以以现实的社会公共事务为话题,通过 BBS、博客(微博)、新闻跟帖等形式,行使话语权” 。郑达威、谭汪洋等学者则针对网络公共领域建构,从话语传播的路径角度,借助一定的公共事件加以证明和分析。

杨晓娟、刘良、魏旭等学者也针对现有的网络公共领域进行了分析,指出目前的网络公共领域存在着尖锐的结构性矛盾,网络语境中责任精神、公众理性和批判精神存在缺失,因此,中国网络公共领域仍处于一种构建期,对于如何构建一个合理的网络公共领域,可以通过构建理性意见社群、政府、媒介和公众三方形成合力共同完成。

网络公共领域舆情应对和舆论引导存在的缺陷

由于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信息传播技术的应用,网络舆情日渐成为体现公众民意的重要途径。正是由于和社会公众紧密相关,公共舆论事件常常一出现就吸引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而当纷繁复杂的意见趋于一致时,网络舆情就产生了。公共舆论事件涉及广泛,包括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内容;一旦出现极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由于话题具有较强的敏感性,其产生的社会影响有积极的,但更多的则是消极的。积极的社会影响固然会对社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但消极的舆情产生后,由于网络传播方式的特殊性及网络信息环境的复杂性,导致破坏力较为强大,会严重威胁社会安全与稳定,造成不良后果。所以,分析网络公共领域舆情应对和舆论引导中存在的缺陷就变得尤为重要。

自媒体的传播特点导致其监管难度较大。由于微博、微信、抖音等平台具有方便、快捷等特点,可供展示内容的形式也非常丰富,所以一出现公共舆论事件,会成为发布信息的首要媒体;但是由于这些自媒体在传播信息中具有即兴性与隐匿性等特点,导致对其监管难度较大,虽然这些自媒体传播信息快速、高效,但失真问题却时有发生、不容忽视,如果不及时加以管控,会导致社会公众情绪化,引发失控风险。

规范网络信息传播行为的法律法规存在缺失。涉及网络媒介传播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着明显不足。近年来,虽然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但对于网络虚假信息传播的认定、取证等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如何界定网络虚假信息等不良行为,并未提出清晰、准确的取证规定,同时加上网络虚假信息的证实困难重重,为虚假信息制造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使虚假传播有空可钻。

政府网络信息平台存在的缺陷间接导致虚假信息传播。一些政府网络信息平台的开放性和易进入性较低,同时信息的更新速度较慢; 而公众在居家期间,为了追求新奇信息,甚至寻求刺激,会通过一些非法渠道获取资讯;由于网络媒介素养整体不高,虽然主观上没有恶意传播虚假讯息,但客观上还是促进了其传播。

不法分子企图通过造谣和虚假传播破坏社会秩序。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微信、抖音等传播形式不断丰富,使得每个人都能成为信息的发射源。公众参与网络舆论的热情日渐高涨,发出呼声的欲望也不断提高。不可否认,原本应是言论自由高度发达的春天;但随之裹挟而来的也有大量的网络虚假信息,一些别有用心的外来势力、不法分子故意造谣,企图利用隐蔽的网络空间散布虚假消息,达到破坏社会安定团结的目的;而一些不能明辨是非的网民,很容易成为这些虚假信息的拥趸者。可见,仅仅通过网络媒介传播不实言论,网络造谣者就能造成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与破坏力。

网络公共领域的舆论回应与引导能力建设的完善途径

针对网络公共领域舆情应对和舆论引导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路径,对维护公共利益,推动网络公共领域新秩序与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加大自媒体管控力度。对于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自媒体运行平台的工作人员必须加强自律意识,拒绝传播虚假信息,应客观、准确地反映;此外,运行平台还应加强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加大对网络虚假信息监测、屏蔽、阻断技术的投入力度。当出现虚假消息传播后,应努力将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并成立专门的辟谣团队,如专门设立了“辟谣小组”;同时设立新闻发布人,配合公安及有关部门积极展开调查。

完善规范网络传播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技术,对于规范网络传播行为,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法规在全面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还需要继续丰富与完善;此外,仍需加强对于恶意编造、肆意传播虚假信息的惩处力度;细化打击传播虚假讯息的相关法条,同时完善相关的普适性法律条例。

不断增强信息透明度。在瞬息万变的信息化时代,公众行使话语权的意识日益增强,但因为政府部门与公众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等性,就留下了虚假信息的传播、生存空间。因此,政府部门、主流媒体拥有丰富信息、资源后,应当准确、及时、有效地与公众进行分享。尤其是公共舆论事件发生时,政府部门更应加大同公众交流力度;做到第一时间发布官方消息,努力形成官民同心的良好局面,才能够从根本上杜绝虚假讯息的传播。

政府部门应当适时、适当干预。在公共舆论事件发生时,社会不确定性因素的增多,加上外来势力或不良分子的故意造谣、煽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人们的不安全感和危机感,当这种情绪或情感广泛传播时会演变为一种社会性的焦虑情绪。 因此,对容易引起公众焦虑的社会问题,政府部门发现故意造谣、煽动等不良行为后要迅速做出准确的判断,及时提供公众认为重要的但又不确定的讯息,打消公众疑虑;阻塞谣言传播。

完善网络公共领域发展路径的重要意义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因此,进一步完善网络公共领域的信息传播路径,对于维护公共利益,推动网络公共领域新秩序的建构,打造良好、有序的精神家园具有重要意义。

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网络媒介为公众提供了一个表达利益诉求、了解资讯、宣泄情绪的重要场所。因此,分析其在网络公共领域舆情应对和舆论引导中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网络公共领域信息传播路径,将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加强社会多元化主体间的沟通和交流,同时对于维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有效监督政府的权力运用、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通过网络媒介,公众自下而上地行使话语权,会形成一股舆论压力,能够有效监督政府部门的权力运用,防止权力的腐败与滥用。此外,政府部门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的有关讯息,可以及时了解社会公众所关心的热点问题,提出实质性的解决方案,进而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政府管理水平与办事效率的提高。(作者单位:安徽医科大学)


本文来源:《声屏世界》:https://www.zzqklm.com/w/xf/24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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