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胜从选择开始,我们是您最好的选择!—— 中州期刊联盟(新乡市博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0373-5939925
2851259250@qq.com
我要检测 我要投稿 合法期刊查询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优秀论文 > 农林论文 > 正文

乡村振兴背景下村规民约的法治功能与规范路径

作者:程梧展来源:《农业科技报》日期:2026-09-09人气:5

摘要:乡村振兴战略推进过程中,村规民约是衔接国家成文法与乡土社会秩序的重要纽带,在补足法律实施短板、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培育基层法治文化等方面具备不可替代的治理价值,高度契合乡村基层治理实际。当前基层治理实践中,部分村规民约存在内容合法性欠缺、制定程序不规范、监督执行机制弱化等突出问题。对此,需从合法性审查、民主制定流程、备案监督管理、法理衔接适配等维度构建系统化规范化机制,推动村规民约法治化转型,为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筑牢制度支撑。

  关键词:乡村振兴;村规民约;法治功能;规范路径

  乡村振兴战略对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标准与更高要求。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的制度化成文规范,是联通国家法律体系与乡土社会的重要桥梁,在维系基层治理秩序、推进基层群众自治方面发挥着基础性作用。现阶段,部分村规民约存在条文与上位法抵触、制定程序不完善、执行监督缺位等诸多问题,严重制约其法治功能的有效释放。本文立足基层治理实务,聚焦村规民约的法治功能定位与规范化建设路径,探索其合法性与治理实效性的有机统一,为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引。

  一、村规民约在乡村振兴中的法治功能定位

  (一)补充国家法律实施的基层载体功能

  国家成文法具备普适性与抽象性特征,无法对各村具体治理事务作出精细化规定。村规民约可依托法律留白空间,结合各村实际村情,将抽象的法律原则转化为村民易懂、可行、可守的具象规则。针对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集体资产管理等乡村重点治理事务作出细化补充规定,搭建起法律原则落地实施的基层载体。形成“国家法律为框架、村规民约为补充、贴合村情实际”的上下联动、层级衔接的基层治理规则体系。

  (二)引导村民自治与矛盾化解的规范功能

  乡村基层矛盾多集中于邻里相处、宅基地权属、集体收益分配等日常民生琐事。若所有基层纠纷均诉诸司法渠道,易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治理成本攀升。村规民约根植乡土、贴近民生、通俗易懂,可为村民提供清晰的行为准则与纠纷处置依据,引导村民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主调和邻里矛盾。其关于议事流程、调解机制的相关规定,为村级组织介入基层纠纷处置提供制度支撑,构建起司法诉讼之外的基层矛盾缓冲化解体系。

  (三)培育乡土法治文化的教育功能

  法治思维与法治意识的培育,依托常态化规则实践的内化熏陶。村规民约由村民集体商议制定,制定过程本身就是全员参与的法治实践课堂。村民全程参与研讨、表决,能够逐步树立规则意识、程序理念与权利义务对等的法治思维[1]。村规民约实施过程彰显的公开、公平、可预期特质,潜移默化重塑村民的法治认知与法治信仰。相较于自上而下的单向普法模式,基于村民自治形成的规则体系更易获得群众认可与遵从,助力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乡村法治氛围。

  二、当前村规民约法治功能发挥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内容合法性审查缺位,存在与上位法冲突风险

  部分行政村制定村规民约时,多直接沿用传统乡土习俗或照搬其他村落范本,未对条文内容开展系统性合法性审核[2]。导致部分村规民约存在违规限制村民迁徙自由、剥夺特定群体集体收益分配权益、增设不合理处罚条款、强制义务用工等违规内容,与宪法、民法典及农村土地管理相关政策明显相悖。此类违规条文一旦付诸实践、引发争议,不仅无法获得司法认可与支撑,还会损害村级组织公信力,致使村规民约的基层治理效能弱化、反向制约乡村治理。合法性审查机制缺失,是当前村规民约法治功能难以充分发挥的核心诱因。

  (二)制定程序不规范,民主参与程度不足

  村规民约的治理效力,根植于全体村民的普遍认同,而群众认同感源于制定环节的充分民主参与。基层实践中,部分村规民约由村干部或少数村内骨干牵头起草,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审议讨论流于形式,未能广泛吸纳村民意见、汇聚群众智慧。程序瑕疵导致村规民约沦为少数群体的单方意志体现,而非全体村民的集体共识,直接降低村民对规约的认可度与自觉遵守度。同时,部分村落长期未修订村规民约,规约内容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脱节,暴露出规约动态调整机制缺失的程序短板。

  (三)执行监督机制缺失,治理实效性弱化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多数行政村在表决通过村规民约后,长期束之高阁,未配套搭建专属执行机构与监督约束机制。规约载明的奖惩条款因缺乏明确执行主体、规范执行流程,沦为一纸空文。村民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约束,守法村民得不到正向激励,长此以往严重弱化村规民约的权威性与约束力。同时,乡镇司法所、村居法律顾问等外部专业力量,对村规民约落地执行的常态化指导、跟踪、监督不足,村级内部尚未建立完善的考核监督体系,导致规约落地效果无法长效保障,法治治理效能大幅衰减。

  三、乡村振兴背景下村规民约的规范化路径

  (一)建立健全前置性内容合法性审查机制

  推进村规民约规范化建设,需从源头筑牢合法性根基,构建前置性合法性审查制度。乡镇司法所、村居法律顾问需全程介入规约起草工作,逐一对标上位法律法规,逐条审核规约条文,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侵害村民基本合法权益、增设不合理处罚措施、违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等违规情形。针对集体资产分配、宅基地管控等敏感治理领域的规约条款,开展专项合法性论证,必要时主动对接民政、司法等上级主管部门征询专业意见。审查工作摒弃形式化审核,立足基层治理实际,预判条文落地后的社会治理效果,确保村规民约合法合规、贴合乡土实际、适配基层治理需求。

  (二)完善民主制定流程与动态修订机制

  规范完备的制定程序,是村规民约获得群众认可、具备治理实效的制度前提。规约起草阶段,需通过入户走访、村民小组座谈、线上线下征集等多元渠道广泛收集村民意见,凝聚基层治理共识。初稿形成后,严格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表决,严守法定参会人数、多数通过等程序要求,保障程序合法合规。表决通过后及时全域公示,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适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变化,建立规约定期评估、动态修订机制,及时吸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反馈与群众诉求,确保村规民约与时俱进、持续适配乡村发展治理需求。

  (三)强化备案审查制度与全程执行监督体系

  村规民约表决通过后,需严格按照规定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备案审查。乡镇政府落实实质性审核职责,精准排查违法违规、不合时宜的规约条款,督促村级组织限期修订整改,杜绝违规条文长期存续生效[3]。执行层面,明确村规民约专属执行主体与监督主体,依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事会等现有村级自治组织,赋予其常态化监督考核职能。建立规约奖惩落实台账管理、定期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全体村民监督,推动村规民约从纸面制度转化为可落地、可检验、可追溯的基层治理实践。

  (四)推动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有效衔接适配

  村规民约的法治价值与治理效能,依托与国家法律体系的深度衔接、良性互补。制度制定环节,坚守“规约不得抵触上位法”的核心原则,针对土地权属、婚姻家庭、社会保障等已有明确法律界定的领域,村规民约仅作细化实操补充,严禁擅自创设、变更村民权利义务。制度适用环节,应厘清村规民约与行政执法、司法裁判的适用边界。规约可作为纠纷调解和行为评价的参考依据,但不得替代司法程序对权利义务作出终局认定。精准锚定村规民约的基层补充治理定位,在法治框架内释放乡土治理效能,规避制度错位引发的法律风险。

  四、结束语

  村规民约法治化转型成效,直接关系乡村振兴战略基层落地质效与乡村治理现代化水平。内容合法性不足、制定程序瑕疵、执行监督乏力等问题,本质是规范化制度体系缺失所致。唯有同步完善合法性审查、民主制定程序、全程监督执行、法理衔接适配等各项机制,方能让村规民约持续发挥联通国家法律与乡土秩序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新时代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与实践助力。





文章来源:《农业科技报https://www.zzqklm.com/w/sci/26919.html 

上一篇:新乡贤文化赋能乡村振兴的实践机制研究
下一篇:没有了

网络客服QQ: 沈编辑

投诉建议:0373-5939925    投诉建议QQ:

招聘合作:2851259250@qq.com (如您是期刊主编、文章高手,可通过邮件合作)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金穗大道东段266号中州期刊联盟 ICP备案号:豫ICP备2020036848

【免责声明】:中州期刊联盟所提供的信息资源如有侵权、违规,请及时告知。

版权所有:中州期刊联盟(新乡市博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北京京师(新乡)律师事务所

关注”中州期刊联盟”公众号
了解论文写作全系列课程

核心期刊为何难发?

论文发表总嫌贵?

职院单位发核心?

扫描关注公众号

论文发表不再有疑惑

论文写作全系列课程

扫码了解更多

轻松写核心期刊论文

在线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