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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环境下网络舆论的形成机制研究

作者:刘辰来源:《视听》日期:2019-01-17人气:5841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社会的进程在进一步加快。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四十一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7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5.8%。网络已成为当前信息交换与传播的重要渠道,其影响力也越来越广泛和深远。互联网以其海量的信息、快速的传播、极强的互通性和便利性等优势,逐渐颠覆传统媒体的精英模式,给予受众多种信息和言论。从网络舆论传播的角度来看,互联网以网络人际传播为信息传播的基础,集成了通讯工具的属性,将媒体属性和社会属性结合在一起,使网络舆论在网络熟人社会中呈现病毒式的传播。这也为网络舆情的引导提出了一个新的研究课题。

一、网络舆论的定义与特征

当前学界对于网络舆论这一概念的的解释众说纷纭,尚未能形成统一的共识。多数学者对网络舆论的定义大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是“意见说”,如陈力丹教授认为“舆论是公众关于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第二种是“过程说”,也就是说,“民意不仅是各种意见的总和,而且是在广泛的知识和经验的基础上比较某些意见的连续过程。”第三是“要素论”,着重研究舆论的构成要素。笔者认为,网络舆论就是在互联网的意见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对某一热门问题的观点及意见,代表着多数网民对该问题的主要态度,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舆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特征,大体说来,主要有:

(一)舆论设置的主体转移:大众媒介——受众——事件本身

在互联网出现初期,网络媒体还未形成完善的结构体系,因此对于某一社会问题无法做出独立报道,只能依赖于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对其新闻进行转载。彼时的互联网更着眼于办公、娱乐功能,缺乏信息发布的主动性及形成舆论的观点交换场,网络舆情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受众的身份发生了转变,不再是被动的接受者,而是更具有主动性和能动性,成为信息的发布者。此外,由于互联网受众的匿名性,网民无需使用真正的身份,可以利用多名进行意见的发表。再加之互联网发展初期,国家并未出台相关惩罚规定机制,导致网民对意见的发表更加缺少责任性,言论更为随意。第三,网络突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使得社会阶层及地理位置的界限不再明显。传统的舆论发布由于时空的限制、版面等因素,不能涉及所有群体,其传播的速度也较为缓慢。互联网用户来自世界各地,一个热点问题一旦出现,就会被几亿网民关注发声,转发评论,成为广泛讨论的舆论事件,甚至会从网络社会蔓延到现实社会当中。

(二)舆论客体的草根性与多样性

在新媒体时代,受众获得了媒介的近用权,不仅是信息的接受者,更成为了信息的发布者。草根记者登上了时代的舞台,公民新闻成为越来越普遍的新闻报道形式。基于此,凡是触犯了公众利益,或违背常规伦理道德的事件,常常能成为热点网络舆论事件。但也由于网民受教育程度、成长环境等相关因素,使得网民媒介素养出现很大差异,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频繁出现,舆论事件的发展往往一波三折,远远的超出了人们的预期和控制范围,呈现出强烈的不可控性。因此,网络谣言成为互联网治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网络舆论的自身“标签化”

舆论是“信念、态度、意见和情感表达”的总和。这里的总和不是指各种形式的舆论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渐进的叠加,是一种公众态度、意见和情感的渐进式表达。不难发现,2017的互联网舆情热点事件最明显的特点是标签的意见层出不穷。如2017年3月,“山东辱母杀人案”在微博等社交平台引起极大关注,当事人母亲被描述成一名从勤勤恳恳从底层打拼起来的女强人;8月发生的北京地铁内cosplay女孩遭大妈怒怼事件中,大妈被污名为“没素质”标签;9月初陕西榆林产妇跳楼案中,产妇丈夫被冠以不心疼老婆的渣男形象等一系列网络舆论事件。这些标签大多是在微博、微信、论坛等社交媒体平台上出现,由于事件的敏感性,煽动起了不少网民的情绪,造成了对于事件当事人“打标签”这一不理智发泄。

二、网络舆论的形成机制

2018年1月11日,微博名为@Zero旦旦的用户在新浪微博发布多条长微博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声称自己养的柯基犬在小区丢失后被女子何兴丽收留,经沟通后后者拒绝归还且索要钱财、敲诈勒索,直至将狗抛到楼下摔死的事件。微博发出后达到近七百万浏览量。这一事件在网络上迅速发酵,引起了众多大V账号和主流媒体账号的关注,对其进行跟踪报道。网民对该事件持续热议,长时间占据微博热搜榜单,同时,有不少网民对摔狗人何兴丽进行人肉搜索,将其个人信息发布到社交网站上,引起大量群众到何兴丽住所进行辱骂、骚扰,造成治安混乱。1月11日,龙泉警方官方微博发声,称警方已高度重视,并将开展核实工作。2月,当事人何兴丽向龙泉警方报警,称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个人隐私泄露,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3月27日,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认为当事人何某某威胁、恐吓吴某某人身安全,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当事人吴某某(@Zero旦旦)通过社交平台散布何某某手机号码等个人隐私,依法对其处理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警方的调查处理结果不少网友热议,引起了一轮新的网络舆论发生。

此事件挑起了网民对于保护动物及人身安全的情绪,呈现了从“无”到“有”的爆发模式。但任何网络舆情都不是被凭空引爆的,只有真实发生在公众身边的事件“上网”,并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和传播,才能触发网络舆情。自媒体俨然已成为公众自由发表言论,抒发个人情绪的新型空间,而自由并不意味着任意和无序,其中也遵循着一定的传播规律。

在该网络舆论事件的形成之中有几个潜在要素,其一是事件当事人,他们是网络舆论的起始点,直接参与了网络舆论的形成,是网络舆论形成的始作俑者;其二,是微博大V账号、微信自媒体公众号及主流媒体账号的介入,对该事件进行大量转发、报道,使得舆论迅速发酵,不同观点相互激荡。三是警方对事件的“介入”。正是由于这种变量的介入,使得舆论的热量被迅速地释放。四是网民对于该事件的大量转发传播,使舆论热度达到顶峰;五是法律、道德、社会等各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精英阶层的介入,事件很快进入了理性分析阶段。

舆论监督的本意是指公众对各种权力组织及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人物等自由表达看法, 从而对议论客体形成的一种客观效果。在我国,由于我国媒介所有权和管理体制的特殊性,决定了舆论监督的特殊性。由于政府对媒介具有单一的主导地位,使得传媒在实施舆论监督和批评报道方面受到很大限制,无法实现作用最大化,只能聚焦于小问题。互联网使得受众具有匿名性、互动性等新特点,网民能够更为自由地畅所欲言,发表观点,逐渐形成一种意见碰撞的“观点的自由市场”。多种意见在其中进行碰撞、修改,最终形成一种代表大多数人意见的统一的“舆论”。而网络的这种传播机制使得“口口相传”这一传统的人际传播模式再次回归,受众可以在虚拟空间进行真实信息的交流,其效果远远大于大众传播、组织传播,能够促使舆论监督生成机制进行改善完善,使法律监督、行政监督更为公正公平,民主体制更为完善。

当然,在网络舆论的形成过程中也会由于网民自身素质因素及传播平台的运营、相关部门工作等外界因素的影响,造成很多不可控的局面,甚至出现谣言、“舆论反转”的情况。纵观互联网诞生至今,这样的例子也并不少见。因此,对于网络舆论的治理亟待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尽管2013年我国已经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对于网络谣言被转发超500次可判诽谤罪,但网络谣言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只有不断地进行规范和正确引导,使网络舆论规范和完善,建立起有利于网络舆论监督的制度与途径,才能使“互联网”成为实现政治民主、建设政治文明的最佳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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