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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建设下地矿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风险防范

作者:刘振晓来源:《企业科技与发展》日期:2019-07-29人气:943

在“一带一路”的理念下,我国地矿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成为焦点,得到了社会各个领域的关注。在同一种情况下,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对许多投资者都有着深深的困扰,在一定程度上严重阻碍了我国发展经济。在这样的情况下,深化管理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规避投资风险,将投资者行为的未知性和不确定性减少。

1  地矿企业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管理必要性

“一带一路”的新形势下,我国大多的地矿企业投资都在基础设施和能源领域,而这一领域的主要谈判主体通常是东道国政府,或者是可代表该领域政府的国有企业,在达成交易后,合同的年份一般会长达几十年。在进行谈判时,政府不仅是交易的参与者,也是法规的规定者,这对我国境外投资的企业有着十分不利的条件。此外,此类项目运行的状况,通常和我国国民生活的发展有关,如何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尤为重要。此外,中西文化之间存在差异,往往在法律解释上存在一些不同,我国地矿企业需要应用严格的标准,根据我们的法律,我们应该对签署国的法律文化有深刻的理解,以确保交易在合理和合法的范围内进行,避免损害我国投资项目的利益。

2  法律风险类别

分辨法律风险的类别是法律风险处理的基础。本文主要从投资准入、劳动力、保护环境、知识产权以及税收方面,对建设“一带一路”情况下矿业境外投资也许会遇到的法律风险做出介绍。

2.1  投资准入风险

矿业投资常常和“一带一路”周边国家的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相关。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当地政府经常设定严格的投资门槛,并对投资准入产业、权益比率和范围施加限制。比如说,俄罗斯的国内战略产业限制外国投资和运营,战略产业包括开发水下资源与资源区块。外商审批投资制度以及沿途国家转移资本的规定,会对企业境外投资形成严重影响。地矿企业如果对目标国家的投资准入制度么有完全了解,那么在投资以及发展中很有可能遭受法律风险。

2.2  劳动人员的法律风险

开发矿产资源作为密集技术型产业,在工作人员方面都有着非常高的要求。考虑到沿途大部分国家不是说英语的国家,会严重的阻碍着交流沟通。针对这样的问题,我国管理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有必要去到沿途国家进行工作。沿途许多国家都有着很高的失业率,这些国家欢迎中国企业渠道他们国家进行境外投资,从而更好地发展当地经济,但是,对国内相关人才进行选择时,通常情况下劳动人员都会受到政策的约束。除此之外,沿途大多数国家在避免双重收取社会保险费协议上还没有进行签订。境外的工作人员社会保障费用不能减少,这会使运营境外投资的资本增加,投资风险也会因此增加。除此之外,还要重视就业平等、没有歧视、保障劳动等可能存在法风险问题。

2.3  保护环境风险

现阶段地矿企业在不断的发展之中,“一带一路”沿途国家外资企业的环保要求也会更加严格。比如说,波兰的一定要遵守环保法规才能进行采矿,一定要向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特别许可的申请。在特殊的状况下,也可以向县长进行申请。禁止在经济特区进行开采硬煤与褐煤的工作。如果地矿企业境外的投资,与当地环境标准与法律不相符合,所产生的风险将会较为强烈。

2.4  税收风险

因为有着不同的国情,一带一路沿途国家在税收待遇和类型上有着很大的差别。对目标国家优惠项目以及税收制度没有一定的了解,极有可能会面临境外投资的复杂税收风险。比如说,印度收税制度分为三个层次:中央政府,州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其26个州不只有跨州税,还有“入境税”。每一行业的税收更加多样化。充分掌握目标国家收税方面的政策,在目标行业中进行改进。 前几年,俄罗斯制定了一项法案,为远东等地区新的投资项目进行税收优惠,但这项优惠政策与工业基础设施项目更加适用,与采矿、加工矿产资源等方面不相适用。矿业公司如果无法选择有效避税路线,则可能会使投资法律风险增加。此外,要对重复征税的风险进行充分考虑。虽然中国已与“一带一路”沿途54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但中国实行的税收抵免方式并未将国家分开,不需要反复进行征税,仍需要注意收税方面的风险。

2.5  产权知识风险

产权知识风险包括的有两方面:一个是投资对目标国法人以及自然人的产权知识进行了侵犯,另一个是投资保护产权知识的意识削弱,从而侵犯了知识产权。 沿途大多数国家都是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没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合理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针对这样的问题,我国企业通过指引沿途国家对国际条约的规定进行参与,从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  防范地矿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的措施

建设“一带一路”法治是一项重要保障。地矿企业在境外进行投资是建设“一带一路”重要的组成,防范境外投资风险,应遵循“事前预防,过程控制和事后补救”的原则。为有效处理矿业公司境外投资风险,预防措施的提出要从政府和企业两个方面入手。

3.1  政府方面

(1)强化顶层设计,构建相关的法律保护体系。一个方面是国际法,我国要保持和沿途国家与地区,要进行双边以及多边贸易协定的签订、保护投资协议的签订,要保证东道国对待中国投资者公平公正,并结合“一带一路”特点,将便利化贸易当做核心,与沿途其他国家构建出国际贸易法体系。另一个方面是国内法方面,先要对外商投资法和外贸易法进行修改,将对外贸易也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给“一带一路”建设投资一些法律上的指导。还有要将审判涉外民商事机制进行完善,加强与沿途国家在司法方面进行合作,解决管辖权冲突。

(2)多部委协调,完善境外投资风险管理和控制法律支持的服务体系。 建设“一带一路”地下矿山企业的境外投资管理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部和商务部等部门都有着一定的联系。对部门职能进行整合,境外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得到完善,实现共享信息,对投资决策和追究违法行为责任制度进行构建,审计矿业企业的境外投资制度需要作出完善。

(3)充分发挥出多边合作制度的作用,构建出一个合作平台。各项组织都要起到良好的作用,加强沿途国家在投资保护以及金融等方面的合作,使国家间能够更好地相互理解和尊重,为地矿企业的境外投资创造出更佳的外部环境。

(4)加快培养培养涉外法律人才。法治人才与司法人才的培养,可以推动中国和“一带一路”沿途国家司法人才的交流,对发展法律服务的中介服务予以支持,提供给土地和矿业企业的境外投资法律方面的服务和支持,使投资风险大大降低。

(5)优化和完善保险制度。建立包含保护、监控以及管理区域的合作平台,对保险机构服务模式进行创新,结合境外投资保险、中长期信用保险等产品,达到地矿企业投资需求。

3.2  地矿企业层面

(1)初步研究要全面开展,重点是收集信息和预测风险。在进行境外投资之前,地矿资产企业应对投资目标国的矿业投资目标、投资环境以及投资交易进行综合研究,并对沿线政府的监管要求有深入的了解, 进行“一带一路”和相关国际经济贸易协定规定。一些国家有着较高的投资风险,对于投资方面的决策要做出慎重考虑。 

(2)促进合理地矿企业管理,将境外投资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强化管理企业内部,建议规则意识,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以审查经济合同、规章制度以及重要投资决策作为关键内容,在投资整体计划中加入法律风险防范。

(3)利用中介机构的内部和外部资源。采矿业的境外投资项目通常有较长的运营期和较大的资本要求,与很多参与者有联系。当地的企业可能无法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国内外中介机构必须为尽职调查,对投资结构进行设计,谈判项目,起草合同,同时提供审计境外投资一些法律服务。

4  结语

总而言之,本文研究了境外投资法律风险规避的管理,并从法律角度、国家支持角度以及协议角度进行探讨。境外投资涉及东道国经济文化、社会背景、法律文化等方面,它要求中国投资者认真全面地考虑,防止有任何法律危机出现。


本文来源:《企业科技与发展》:http://www.zzqklm.com/w/kj/212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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