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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的版权合理使用研究

作者:王经纬来源:《安徽科技报》日期:2025-11-12人气:10

摘要: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传播方式发生深刻变革,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日益多元化,信息量呈爆炸式增长,对传统知识产权体系构成冲击,也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这一背景下,新闻作品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其在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与合理使用边界亟待厘清。本文基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系统梳理新闻传播中适用“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分析其构成要件,并针对网络环境下临时复制、侵权赔偿标准模糊、公众版权意识薄弱等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制度的具体建议,以期推动新闻传播秩序规范化,保障新闻媒体合法权益,促进新闻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网络环境;新闻作品;版权;合理使用;著作权法

   一、新闻传播中适用“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根据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为实现著作权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在特定条件下允许他人在未经许可、不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已发表作品。在新闻传播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可适用“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一)媒体间转载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评论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可以转载或播放在其他媒体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社论、评论员文章。该条款旨在促进公共议题的广泛讨论,但仅限于特定类型的评论性文章,不适用于新闻报道、文学作品或其他原创内容。使用时应注明原作者姓名和作品来源。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而引用已发表作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可以“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该情形适用范围较广,被引用作品类型不限,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使用目的为“报道时事新闻”;2.引用行为具有“不可避免性”,即为说明新闻事件所必需;3.引用内容应适当,一般不得全文复制。若超出必要范围,可能构成侵权。

  (三)刊登或播放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刊登或者播放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该规定体现了对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保障,但作者有权通过声明方式禁止媒体刊登或播放其讲话内容。使用时应注明讲话人身份及场合。

   二、“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分析

  “合理使用”并非对著作权的无条件豁免,而是在法定框架内对专有权利的必要限制。其成立需满足以下核心要件:

  (一)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合理使用必须严格限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所列的八种情形之一,不得任意扩大解释。任何超出法定范围的使用行为,即便出于善意,仍可能构成侵权。

  (二)使用目的正当,服务于公共利益。合理使用应以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科研等非营利性或公益性目的为前提。虽然商业性使用不必然排除合理使用(如媒体新闻报道中附带广告),但若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大量复制传播他人内容,则难以适用。

  (三)使用具有“不可避免性”与“适当性”。尤其在“为报道时事新闻”引用作品时,必须证明引用行为是实现报道目的所必需,且引用比例适度。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性”是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关键标准。

  (四)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这是国际通行的“三步检验法”的核心要求。即使符合前几项条件,若使用行为导致原作品市场被替代、传播价值受损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则不构成合理使用。

  (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合理使用虽免于支付报酬,但必须尊重作者的署名权等人身权利。未注明来源的使用行为,即使内容符合合理使用条件,仍可能构成对署名权的侵犯。

   三、完善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建议

  网络环境下的新闻传播具有即时性、海量性、交互性等特点,传统版权保护机制面临挑战。建议从法律、技术、教育三方面协同推进:

  (一)明确临时复制的法律性质。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信息在服务器、中继设备、用户终端的缓存与临时存储不可避免。现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未对“临时复制”作出明确规定,导致法律适用模糊。建议在司法解释中明确:为实现网络传输所必需的、短暂且自动的临时复制行为,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或将其纳入合理使用范畴,以保障网络正常运行。

  (二)完善侵权赔偿制度,建立科学的赔偿参考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实际损失、违法所得、许可费倍数及法定赔偿(最高500万元)等赔偿方式。但在网络环境下,传统“字数”“篇幅”等标准难以准确反映损害程度。建议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定赔偿时,综合考虑点击量、转发量、传播范围、持续时间、平台影响力等因素,建立更具操作性的量化参考标准,提升赔偿认定的科学性与公平性。

  (三)加强版权普法与行业自律建设。应加强对网络用户、自媒体运营者、新闻从业人员的版权教育,提升全社会尊重原创的意识。媒体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版权管理制度,规范内容采集、编辑、发布流程,避免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同时,鼓励新闻媒体通过版权合作、内容授权等方式实现资源共享,推动建立健康有序的新闻传播生态。

  四、结语

  当前,我国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仍处于发展完善阶段,在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边界尚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有待统一。本文基于现行法律框架,梳理了新闻传播中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与核心要件,并针对网络时代的新问题提出制度完善建议。未来,应持续关注人工智能、短视频、算法推荐等新技术对版权制度的影响,通过立法完善、司法解释、行业协同等多维度努力,构建既保护原创、又促进传播的新闻版权治理体系,为新闻事业的繁荣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文章来源:《安徽科技报https://www.zzqklm.com/w/qt/353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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