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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

作者:黄丽霖来源:《固原日报》日期:2026-04-03人气:8

摘要: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个人隐私保护面临更加复杂的风险。本文立足大数据时代,围绕个人隐私保护的现实状况、主要问题及成因展开分析。研究发现,我国虽已初步形成个人隐私保护的制度框架,但在法律衔接、协同监管、企业责任落实、个人保护意识和技术防护能力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基于此,本文提出完善法律体系、强化协同监管、压实企业责任、提升公众保护意识和加强技术研发等建议,以期更好实现数据利用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数字经济持续演进,人类社会已全面迈入大数据时代。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大数据正在向社会运行的各个领域延伸,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生产模式乃至社会治理方式。无论是政务服务办理,还是日常手机App授权;无论是医疗健康档案管理,还是电商平台购物交易……数据的收集、处理与使用已成为当下社会运行中的常见现象,几乎很难找到完全脱离个人信息的应用场景。

 

但问题也由此产生。大数据技术在提升服务效率、释放数据价值的同时,也在不断压缩个人隐私的安全边界,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随之上升。相关数据显示,2024年我国政企机构发生的数据泄露风险事件中,71.8%涉及个人信息泄露,全年个人信息泄露数量达到266.9亿余条,折算后平均每天约有7312万条个人信息外泄。个人信息一旦泄露,不仅会干扰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还可能引发财产损失、名誉受损等连锁反应。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我国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框架已逐步形成,并呈现不断完善之势。不过,从实践情况看,个人隐私保护仍面临不少现实障碍,例如法律执行效果不够理想、企业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公众隐私保护意识仍显薄弱等。基于这一现实背景,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保护面临的困境及其成因,并提出更具可操作性的应对路径,以期为数字社会环境优化、数字治理能力提升以及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理论参考。

 

二、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界定

 

(一)大数据的核心内涵与特征

 

大数据是指无法在常规时间范围内利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有效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需要新型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其优势特征不仅在于数据本身的规模庞大,更强调对于数据背后所蕴含的深度价值的挖掘。数据信息来源广泛、覆盖多样,涵盖了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等多个方面。总的来说,可以概括为5大特征:信息体量大,即规模极为庞大,数据量通常以PB、EB甚至ZB为单位,并且还在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持续快速增长;运行速度快,即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数据的收集、存储、分析和处理等工作;内容多样性,即类型极为丰富,包括结构化数据、半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蕴含价值高,即通过对数据的筛选、分析和挖掘,能够提取有价值的信息;真实性需复核,即真实性和准确性参差不齐,需要通过数据深度清洗、多次校验等手段,才能确保数据的可靠性。

 

(二)个人隐私的核心内涵与特征

 

个人隐私通常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以及不愿为他人知晓、干预和公开的私人信息利益。在传统社会语境下,个人隐私主要表现出两方面特征:一是私密性,即属于个人生活领域的信息和事务原则上不应被外界随意获知;二是可感知性,即隐私主体通常能够较为明确地判断何种内容属于隐私,并在遭受侵扰时产生较为直接的不适感。进入大数据时代后,随着数字技术快速发展和媒介形态持续演进,个人隐私呈现出信息流动性增强、边界逐渐淡化等新特征。个人行为不断被数字化记录,相关信息在生成、传输和扩散过程中更易突破原有的私人边界。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在总体上以“个人隐私保护”作为研究主题,但凡涉及信息的收集、存储、传输、分析和利用等具体处理活动时,主要是在“个人信息保护”的意义上展开;凡涉及人格利益及其法律救济时,则主要在“隐私权保护”的意义上进行讨论。

 

(三)大数据与个人隐私的关联

 

大数据与个人隐私之间并非单纯的对立关系,而是呈现出相互依赖又彼此紧张的复杂状态。一方面,大数据的发展离不开个人信息的支撑,相关数据构成数据分析、关联识别和价值挖掘的重要基础;另一方面,随着关联分析、数据画像和算法识别等技术不断发展,个人隐私边界被进一步压缩,信息泄露和隐私侵扰的风险也随之上升。因此,如何在数据利用与隐私保护之间寻求合理平衡,已经成为大数据时代必须回应的重要问题。

 

三、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现实状况与主要问题

 

(一)个人隐私保护的基本现状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不断推进,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日益活跃,隐私泄露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对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关注度明显提升。在制度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隐私权纳入人格权编并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继施行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边界与义务要求也进一步清晰。

 

在此背景下,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治理力度也在持续加大。2024年,全国公安机关侦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7000余起;2025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2100余件、涉犯罪嫌疑人4400余人。与此同时,信息保护技术不断更新,公众的权益保护意识也较以往有所增强。总体来看,我国在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方面正逐步走向规范化,并呈现出较为积极的发展态势。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公共治理层面看,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仍不够顺畅。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在具体适用中,仍存在规则衔接不紧密、部分概念界定不清晰以及执行效果有待提升等问题。另一方面,协同监管机制的实际运行效率仍显不足。面对大数据时代多样化、隐蔽化的风险形态,监管部门之间在职责分工、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方面仍有待加强,由此也容易产生监管交叉与监管空白并存的现象,影响相关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

 

从市场层面来看,其一,部分企业在个人信息收集、存储和安全保护方面的责任落实不到位。有的企业未能严格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存在过度收集、变相收集甚至非法倒卖个人信息的现象;有的企业则缺乏完善的隐私保护制度和安全防护机制,导致数据在存储和传输环节容易发生泄露。其二,相关技术防护能力整体仍显不足。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隐私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方面仍有差距,技术更新速度尚难与大数据应用扩张保持同步,面对不断变化的新型泄露手段,现有防护能力仍显薄弱。

 

从个人层面看,存在两个较为典型的问题。一是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意识仍然不强。部分公民对相关权益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使用网络服务、安装App或登录各类平台时,往往随意泄露个人信息。现实中,一些企业还会借助格式条款等方式强制用户作出授权,使“告知”异化为“同意”,形成事实上缺乏协商空间的霸王条款。二是权利救济机制仍不够完善。当个人隐私权益或个人信息权益遭受侵害时,受害人往往处于举证能力较弱的一方,难以获取充分证据证明侵权事实,这在很大程度上抬高了维权门槛,也削弱了权利救济的实际效果。

 

四、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法律保护的完善路径

 

(一)完善法律体系,强化协同监管

 

面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日益复杂的现实,个人隐私保护制度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虽然现有法律法规初步构建基本框架,但要真正回应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理顺隐私权保护规则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之间的关系,并在规则衔接和制度细化上持续推进,使相关规范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具体来看,应进一步加强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与衔接,减少条款交叉、规则冲突以及适用不一致等问题,增强制度体系的整体性。对于算法歧视、数据画像滥用、跨境数据流动等新型风险,也要尽快明确法律认定标准与责任承担规则,提高治理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

 

与此同时,还应在监管层面进一步理顺职责分工,明确监管主体边界,细化具体监管规则,并推动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协同执法机制。只有将制度完善与监管协同结合起来,才能尽量减少监管空白和权责交叉,进而提升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实际效果。

 

(二)加强技术研发,提升防护水平

 

个人隐私保护不能仅停留于制度层面,还需要有效的技术手段作为支撑。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贯穿收集、存储、传输、分析和利用等多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漏洞,都可能进一步侵害个人隐私权益。因此,有必要持续加大数据加密、匿名化处理、隐私计算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力度,并推动相关技术嵌入个人信息处理全过程。

 

同时,还应鼓励科研机构、技术平台和创新型企业围绕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加强研发攻关,使隐私保护不再停留于事后补救,而是尽可能前移到数据处理全过程之中。只有这样,才能从技术层面提升个人隐私保护的系统性和稳定性。

 

与此同时,企业也应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内部治理环节。通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细化数据安全责任、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才能在源头上减少信息泄露及隐私侵害风险。

 

(三)提升个人意识,倡导多元救济

 

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不是政府和企业的单方责任,公众的参与同样不可或缺。现实中,不少风险的发生与个人防护意识不足、使用习惯不谨慎有关。因此,有必要持续加强相关宣传教育,借助网络平台、新闻媒体、社区宣讲等多种渠道,逐步提升公众对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保护的认识,使相关保护意识从抽象概念转化为日常生活中的自觉行动。

 

更重要的是,要引导公民形成更加审慎的信息使用习惯。例如,在下载安装App时认真查看隐私政策和权限设置,避免轻易作出不必要的授权;在使用网络服务、社交平台和线上支付工具时,尽量减少敏感信息的随意暴露。只有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增强防范意识,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才真正具备稳定的现实基础。

 

除了事前防护,事后救济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当前个人隐私权益或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后,维权成本偏高、程序较为烦琐等问题仍然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权利保护的实际效果。对此,应进一步畅通救济渠道,简化维权程序,推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化救济方式更好衔接,为相关权益受侵害后的救济提供更加便捷、更加可行的路径。

 

五、结语

 

个人隐私保护已经成为大数据时代无法回避的重要议题。随着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不断扩展,隐私权益面临的风险也更趋复杂。要真正回应这一问题,不能寄希望于单一层面的制度改进,而应当在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完善、技术防护、企业责任落实以及监管协同等多个方面共同发力,逐步形成更为完整的保护体系,在数据价值利用与人格权益保障之间寻求更为稳妥的平衡。从长远看,随着制度供给不断完善、技术能力持续提升,个人隐私保护的路径也会更加细化,治理方式将进一步走向精准化和智能化。这既是数字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体现。






文章来源:《固原日报https://www.zzqklm.com/w/qk/36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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