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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播音主持有声语言的规范分析与解读

作者:樊建超来源:《视听》日期:2017-12-22人气:3909

一、电视播音主持有声语言规范的特点

规范性是电视播音主持有声语言必须要达到的基本要求,即电视播音主持的语言在语音、词汇、语法的运用上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并且整个播音主持流程也要按照规范要求实施。电视播音主持有声语言的规范具有其本身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相对性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中央级媒体的播音主持有声语言是规范的代表,不论在语言表达过程、传播样态,还是在播音主持流程方面均达到了高标准要求。但对于地方电视台而言,由于面对的受众范围相对较小,受众群体的语言习惯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有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受众甚至更喜欢带有自己民族语言特点的播音主持语言表达方式。笔者的一位朋友就曾经在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南县广播电视台工作过一段时间,主要就是负责对新进播音员、主持人的培训,在此过程中发现,当地的藏族群众更喜欢带有藏语口音的播音主持语言表达方式,所以地方电视台可以用地方语言进行播音主持,以满足当地受众的收听、观看需求,这其实也是符合有声语言规范要求的。

(二)层次性

电视播音主持有声语言的规范层次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语言规范的正确性,不允许使用错误的语法,要求播音主持必须严格遵循当前的语言规范标准;第二个层面是语言规范的准确性,播音主持要组织好语言,将文字信息转变为有声信息,准确地表达出信息的涵义,使受众能到达到认知共识;第三个层面是语言规范的美感性,优秀的播音主持要在有声语言中倾注自己的情感,给予受众美的感受,获取良好的信息传播效果。

(三)差异性

电视台的节目形式众多,不同形式的节目拥有不同的规范要求,体现着一定的差异性。如,新闻类节目的播音主持必须准确运用有声语言传播信息,不能过于追求语言表达形式上的新颖、独特。但是对于娱乐类节目而言,播音员、主持人为拉近与受众的距离,实现与受众的良好互动,可在遵循规范的基础上适当地追求语言表达形式的多样性,使语言表达摆脱固定形式的束缚。

(四)引导性

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担负着向受众传播规范语言的重任,所以必须在播音主持过程中使用规范的有声语言,发挥语言规范的表率作用,使播音员、主持人成为受众的语言老师,加快标准普通话的推广。同时,规范的播音主持有声语言代表着电视台的整体形象,关系到电视台节目的品质高低,所以必须要求播音员、主持人规范语言结构、内容、语法、语音等方面的运用,向受众提供高质量的节目,提升节目有声语言的审美价值。

二、电视播音主持有声语言的规范措施

(一)加强对播音员、主持人的管理

电视台要加强对播音员、主持人的管理,杜绝或减少播音员、主持人滥用不规范的有声语言,提高播音员、主持人对语言规范的重视程度。具体做法如下:首先,提高播音员、主持人的选拔标准。对于省会区级电视台而言,在选拔播音员、主持人时,应参照省级广播电视媒体选拔播音员、主持人的要求,按照国家普通话一级甲等的标准,并在候选者符合标准要求的基础上,考察其现场的播音和主持水平,以此来确保播音员、主持人语言的规范性。其次,定期组织语言规范化训练。在对播音员、主持人进行语言规范化训练的过程中,电视台的领导应对此项工作予以重视,从而保证语言规范化训练能够落到实处。同时,可以对播音员、主持人进行定期的普通话规范运用培训,并在培训后进行考核,这样除了能够起到督促的作用之外,还能提高播音员、主持人对语言规范化的重视程度。再次,实行绩效考核制度。电视台可针对播音员、主持人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借此来增强对播音员、主持人语言规范化的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与播音员、主持人的奖金挂钩,使其重视语言的规范化运用,由此可使电视台的节目质量大幅度提升。对于电视台的播音员、主持人而言,他们在主持节目时,语言的规范性直接关系到节目质量,不仅如此,还会对规范化语言的推广、使用有一定影响,鉴于此,作为一名省会城市区级台的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必须以身作则,不断提高自身规范语言的运用水平和职业素养,借此来推进规范性语言的推广。

(二)提高播音员、主持人的专业素质

    电视播音主持人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保证有声语言的规范性,具体做法如下:首先,培养政治素养。播音主持人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定政治立场,熟悉国家的大政方针,时刻把握国家的发展形势,准确传达党和政府的声音,避免在播音主持过程中出现有声语言错误。其次,提高文化修养。播音主持人既要掌握主持专业基础知识,又要在工作实践中自主学习社科知识,尤其要重点补充历史、文化、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学科知识,丰富自己的知识体系,避免有声语言出现常识性错误。再次,提高应变能力。电视台要重视对播音主持人逻辑思维能力、语言驾驭能力、临场应变能力的训练,使播音主持人在节目突发性事件中能够妥善应对各类状况,保证节目顺利播出。

(三)掌握有声语言表达技巧

    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要掌握有声语言表达技巧,能够灵活自如地运用胸腹式联合呼吸法对各类文稿进行语言转换处理,并且保证有声语言的规范化。从播音文体类型上来看,共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宣读类文稿。这是考核播音员、主持人基本功的重要文本形式,通常出现在公告、通告的播报中。播音员、主持人在播音宣读式文本时,要保持小腹微吸,做到换气无声,将气息控制在沉稳状态,避免影响整体语句的流畅性。二是播报类文稿。这类文稿是电视台新闻类节目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稿,要求播音员、主持人处理好文稿中的停连断句问题,避免播音中出现“蹦字”现象。同时,播音员、主持人还要保持稳定的气息状态,播音时以文稿内容为主,尽量添加少量的二次创作,保证整体语流顺畅。三是谈话式文稿。播音员、主持人在对此类文稿进行处理时,应当以播为主,并与说相结合,可将气息控制在一个较为轻松的状态,接近口语用声。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接近口语用声并不等同于白话的用声标准,而是要在白话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用声。鉴于此,在对气息进行处理时,不能完全随意和自由,要掌握好度和量,这样才能使有声语言更加规范。

(四)加强对有声语言的规范监管

    我国要进一步完善对电视播音语言规范的制度建设,在现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出台各类实施细则,明确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应达到的语音标准、应具备的个人素质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笔者建议相关媒体成立电视台语言监管机构,完善监管机制,对电视台内全部的播音主持有声语言进行监听,并让受众参与到监督工作中,及时纠正播音主持有声语言的错误之处,不断提高电视节目品质。

结论:

    总而言之,电视台要提高对播音员、主持人规范运用有声语言的重视程度,将其作为提升电视节目品质的立足点,通过加强对播音员、主持人的管理,开展播音员、主持人的素质培训,促使播音员、主持人塑造语言规范、标准的播音主持形象,实现有声语言的社会传播价值。同时,还要加强对播音主持有声语言的监督,引入受众监督机制,有效杜绝或减少播音主持有声语言出现明显错误,确保播音主持语言起到推广普通话、有效传递新闻信息的作用。


本文来源:《视听》:http://www.zzqklm.com/w/qk/9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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