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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及防治对策

作者:刘环宇来源:《视听》日期:2018-04-20人气:19324

网络暴力是一种区别于传统暴力概念界定的暴力行为,“网络”二字恰恰说明了这一暴力行为发生的重要途径,即网络虚拟世界平台。网络暴力这类信息通常具有恶意、攻击性、残忍凶暴等特性,违反了社会道德价值观,也超出了公共行为的基本约束底线。尽管这类信息往往是针对某一事件而言,但其信息内容已经超出了事件客观评价的合理限度。

一、网络暴力概述

(一)网络暴力特征

1.形式特征

人有七情六欲,心情不佳是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出现的情况,进行负面情绪宣泄也是合理的。但是负面情绪的宣泄往往受到来自于社会法规、道德准则和人际交往习惯的约束。而网络虚拟世界给了网民平等的话语权,并且除去了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许多行为约束,因此人们更容易在网络虚拟环境中进行负面情绪释放,语言文字的暴力就是其中极为常见的一种形式。必须承认,目前这一暴力形式在国内网络上几乎随处可见,尤其是各类浏览量较高的网站论坛,语言文字暴力屡见不鲜,事实上,它往往也是各类网络暴力事件的重要组成,它对于网络暴力影响的扩大和危害程度的加强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2.性质特征

谣言是一种子虚乌有的言论,但不得不承认,往往谣言的编造者能够抓住网民的关注焦点,使得谣言迅速铺开,造成严重的影响。网民在这一过程中既是加害者,也是受害者。谣言的泛滥导致了网民信任感的减退,民众在谣言泛滥的环境中极易出现规模性的恐慌,甚至产生社会动荡。网络暴力多种多样,并非所有都源自于谣言。但与谣言相关的网络暴力则基本都沿循了,“谣言制造者散布谣言,吸引网民进行盲目传播,谋取不法利益”这一规律。不少网络暴力尽管初始与谣言并不相关,但在事件持续发酵的过程中,谣言不断涌现导致事件真相反而被模糊了。当某一事件所引发的矛盾变得十分显著时,网民关注的焦点已经不再是事件的本来面貌,而是实施暴力行为的过程。因此网络暴力事件常常并非仅有一种网络暴力形式,多半是多种形式综合性出现。

二、案例分析以“上海地铁凤爪女”事件为例

(一)“上海地铁凤爪女”事件中网络暴力概述

事件开端是2016年1月2日网友上传的一则视频,网友对视频内容进行了基本概述,大意就是,当日下午,某时尚女郎在上海地铁的一车厢内,拆食泡椒凤爪的零食,并将零食残渣肆意扔向地铁内。周围乘客上前制止其行为,但却遭到对方辱骂,并否认自身行为。同样乘坐该地铁的一位老人旁观后挺身而出,作证女子的不雅行为,反遭到女子的辱骂,态度极为恶劣。

视频拍摄者系华东师范大学数学系张某,通过一些渠道联系到本人,对于拍摄视频曝光在网上之后对于视频主人公未来的生活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开始是没有意识到的。出发点只是想让更多的人了解这件事情,去评价并且让更多的人关注地铁文明。可是后来其他网友的人肉搜索以及对其造成的谩骂等一系列行为其实并没有在原先臆想之中,在这里还是要对于这件事情进行道歉。

(二)“上海地铁凤爪女”事件中网络暴力诱因

1.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导致网民滥用言论自由

    网络世界是建立在信息技术之上的虚拟世界,因此对于网民行为的约束能力本就不强。而网络又向网民提供了匿名身份和平等的话语权,导致了对于公民而言,现实生活和网络虚拟生活可以分离开来。社会责任的减弱,话语权的滥用也就越来越严重,最终催生了网络暴力。再者,网络信息技术的超高信息传播效率还带来了“群体极化”的问题,这一种由于某些团体成员的意见倾向,导致相当多的团体成员开始出现意见倾斜,乃至出现极端观点的行为,对于网络暴力的产生是十分关键点。往往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网民针对事件进行意见发表,将大部分网民的情绪和舆论导向了消极层面,诱发了网络暴力。

2.乌合之众:集合行为带来的“围攻”现象

    正如美国的社会学家戴维·波普诺所言,“集合行为本质是一种自发式、缺乏合理组织、没有稳定基础结构和难以预判的针对某一刺激或事件的行为,一般都是通过集群、规模性恐慌和时尚等等形式出现。”在他的理念中,网络暴力就是网民在虚拟世界中对于某一事件的集体反应的后果。

按照相关理论,舆论被定义为“社会合意”,舆论的产生本质就是社会成员对于某一问题进行广泛探讨最终形成主流意见(即合意)。那么回归到这一案例中,事件酝酿的过程就是微博中的一个人对此进行转发,并引起了网民的关注和参与,在影响范围越来越广泛时,对事件的意见也在悄然形成。

三、网络暴力防治对策

(一)推行网络实名制

    网络实名制并非一个新兴概念,事实上,早已有国家提出并推行这一制度。当前国内的某些网站也开始尝试自主实行实名制,然而却颇受质疑。争论的焦点归纳而言就是,个人信息的安保、民意反馈的限制、全面监管难度以及基层网吧对于上网身份核对把控的严格度。

    第一是对于“网络实名制”的准确理解问题。有的人误以为网络实名制就是必须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应用真实姓名,而实际并非如此。这一想法应当归属于“前台实名”的种类,但应用更为广泛的一种模式是“后台实名”,即网民可以自定义自身的网络虚拟世界用户名,但是网络技术后台可以查阅到该用户的真实姓名和身份信息,这与写作中的笔名有所类似,但与其不同的是还附带了技术和法律限制。这是为了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确保只有在合理合法手段的背景下,个人信息才能被查阅。

    第二是民意反馈受限的问题。首先应该正视的一点是,真实的民意所向并不畏惧公开表达,实名制恰恰能够预防借由民意达到不法目的的情况出现。目前国内已有关于政府职能履行和官员贪腐的民意监管反馈渠道,但进一步完善来说,还可以建立非实名的网络举报论坛,以保障舆论监督的质量和举报主体的安全,这一构想无论是技术支持还是相关法规而言,都是可以实现的。第三,网络实名制的监管问题,就当前的技术水平而言,实现监管的难度并不大,譬如通过技术手段将上网门槛调整为实名制申请,否则无法进行浏览之外的网络活动。

(二)实施有效监督机制

对于网络暴力问题,有的学者错估了其严重性,导致出现了一种当前立法已经足以应对网络暴力问题的论调。事实上,网络暴力的法律约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解决方式也并不只局限在如何进行暴力发生后的救济。而是应当建成一套完善的预防网络暴力、控制其暴力行为和暴力行为后救济的法律体系。由此纵观当前的国内立法,不难发现,绝大部分的落脚点都在于暴力行为后救济上,对于预防和控制的法规设置尚属空白。解决问题的最优模式应当是进行足够的预防和事态控制,而非在发生后进行补救。

(三)加强网络道德教育

不得不承认,网络暴力的预防离不开公民道德培养。网络暴力的产生来源一般是心理问题,常常是日常生活中的消极情绪累积而导致的。因此,必须要开展道德,特别是网络道德的针对性教育,全面提升我国公民素质水平。

第一,必须要打造符合科学的网络道德教育体系,网络道德教育不是机械化的生搬硬套道德理念,而是应当结合网络实际现状和社会环境,进行针对性的道德评判,以建立较为科学合理的网络道德教育体系。

 第二,综合社会各界力量,推行全面的道德教育。道德教育不能脱离社会实际存在,因此,社会必须要形成较为良好的道德风尚,进一步形成良好的网络法制环境和道德氛围,助力网络道德教育。

 第三,打造网络教育社区。网络虚拟世界是一把双刃剑,网络暴力的本质就是一种个人依附于群体进行情绪宣泄的后果,消极情绪的集合会带来难以想象的破坏效果,因此,个体乃至群体的理性意识提升是对于网络暴力进行预防和控制的重要手段。这对于网民自身而言,也是大有裨益的。



本文来源:《视听》:http://www.zzqklm.com/w/qk/9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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