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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监管的国际经验、趋势与启示探究

作者:吴韶颖来源:《企业科技与发展》日期:2019-07-24人气:2176

所谓金融科技,借助不同种类的科技手段对原有金融行业的服务与产品进行创新、减少运营资金并提高效率的一种金融手段。按照国际金融理事会给出的定义,金融科技是在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大数据等前沿高新科技的带动下,带给金融服务、金融市场较大影响的新型产品服务、应用技术、业务模式等。

1  金融科技监管的国际经验

1.1  保护消费者权益

美国消费者相关保护机构规定,发起金融创新产品时应一并提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说明,包括该产品的潜在风险、风险保障、区别于市面产品的特点等。英国金融监督管理局按照拟加入到金融科技测试的创新服务与产品,对消费者进行科学、合理的选取,并规定测试企业需要制动保护消费者的方案,如损失赔偿等。

1.2  采用监管科技

国际上的相关金融协会对监管科技作出如下定义,监管科技是为了有效、快速解决监管需要的一种新型技术。现阶段,监管科技解决的主要方案有提升数据管理和聚合的技术、解释和分析高级数据的技术、风险管理技术和其它技术,具体路径为云计算、数字加密、生物识别、区块链、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

1.3  创建金融科技计划

在英国,金融监督管理局为了有效解决部分金融科技公司不了解金融监督管理规定、不熟悉金融业务许可获取方式的问题,在2014年创建了金融革新项目计划。此计划的政策咨询由孵化器来提供,并且创新中心能够为金融科技公司提供合规的金融科技意见和建议。后来,英国推出了种子企业、网络企业的投资计划,这些税收减免的国家政策使得企业拥有了种子基金投资发展环境。

2  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现状

2.1  当前监管体系不符合金融科技特点

现阶段,中国采取金融科技多头监管的策略,主要由银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根据自身职责来开展工作,使得监管工作无法有效匹配金融科技的主要特点。一方面,分业监管的体系和混合经营的金融科技模式不匹配。另一方面,以资产充足率为主体的监管体系和金融科技公司轻资产特点不匹配。

2.2  监管滞后和高创新性的矛盾

由于金融科技有高发展性、高创新性等特性,使得当前监管机构创新评估的体系不能有效适用于评估金融科技的创新,并且监管措施和风险评估远远跟不上金融科技发展、创新的脚步。有关监管部门要想降低金融科技特性对市场健康、消费者权益、金融稳定的影响,就要进行监管资本的大量投入。与此同时,国内监管的手段比较单一。监管机构在监管金融科技的过程中,通常是执行已制定的金融科技行业准则和规范,并借助现场检查的方法来督促金融科技行业的发展。

3  经验指导下的金融科技监管发展启示

3.1  学习国际经验,创建监管沙盒

金融科技监管工作,在国际上的发展起步较早,在不断深化研究的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其它行业监管经验,通过整合技术方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经验体系。其中,应用最为典型的就是监管沙盒模式。

以英国、新加坡等地的实践应用为例,在应用监管沙盒的过程中,可有效的缩减金融创新产品的生产周期,在降低成本消耗的基础上,合理提高了监管机构的执行力度。通过提升新产品在市场环境中的适应性条件,实现了高效率的科研成果转化率,使科技条件为金融产业的发展创造了坚实的基础。

我国在实践应用中,可以引入监管沙盒的技术手段,在结合实际监管条件与市场环境的同时,保证技术的合理引入,实现金融监管的方法升级。借鉴内容上,可将监管沙盒中的主体筛选、局部授权、监管豁免等内容,进行探索性尝试。通过试点实践的摸索,逐渐展开金融科技创新业务的测试工作。并以试点企业与地区为基础,逐渐整合行业并实现技术推广,完成金融市场与监管机构的联动升级,达到金融科技监管发展的建设目标。

3.2  强化理念认知,关注行业发展

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以市场经济的不断扩大为基础。在实体产业提升经济实力的同时,带动并激发了金融行业的壮大。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金融行业仍然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对其行业内部的监管工作,仍然处于被动的状态,只能顺应行业的扩大,对部分现行问题作出解释说明,而无法起到引导行业的作用。

对此,必须重点强调金融科技监管理念的明确。通过向国际先进经验的学习与借鉴,在规范性内容上,进行创新与尝试,使监管制度的建立更加完善。同时,在强调监管理念创建的过程中,还需注重监管过程中的灵活性,将其作为原则性内容之一,满足金融科技高度的创新性,使其获得更加开放的成长空间。另外,站在提升监管内容针对性的角度,应在理论系统中,重视预警机制的建立,在保证金融系统基本运行条件的同时,关注行业的发展动向。通过对高风险业务的甄别,形成整体的行业风险预估系统,使数据化的理念思想,成为金融科技监管工作发展的重要支撑条件。

3.3  强调科技监管,提升执行效率

金融科技监管工作中,由于涉及内容带有典型的技术性,应当在建立监管的系统同时,维护技术条件的适应性,顺应监管对象的技术发展内容,保证监管执行的效率水平。

2017年召开的博鳌亚洲论坛中,通过《互联金融报告2017》的文件内容,首次提出了“科技监管”的概念。在强调金融科技监管工作时效性的同时,规划出了金融科技监管工作的科技化发展道路。在这一理论系统中,明确的指出了新型监管模式下,科技手段的重要地位,并以降低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率为明确目标,开展相应的研发与创新工作。

内容上,需要将大数据、云计算、系统学习等技术条件,规整到金融科技监管工作中,通过数字化系统的建立,保证监管工作的基本结束条件。同时,在相应政策内容的引导下,为人工智能的功能发挥,创造了更加开放的技术条件。以金融中介的科技企业管理为例,在对其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可以省去强制牌照的监管内容,将其企业信息录入监管的网络系统,并在系统规范性的引导下,核对企业实际工作中的合理性,满足监管的灵活性与技术性特征。

3.4  深化制度改革,顺应发展趋势

金融科技企业的经营模式与轻资产特征,表现出明显的特异性,明显的区别于其它的实业企业,在监管内容上,也不适应与现有的监管系统。金融科技监管工作中,必须明确的认识到这一基本条件,在统一化管理的过程中,对此项矛盾条件进行优化,防止出现监管重叠或空白问题。

方法上,可以设立专门的金融监管中心,统筹与金融科技监管相关的工作内容。通过对移动支付、网络借贷等业务内容上的协调管理,发挥监管的专项性作用,方法可能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金融逆向选择风险问题。同时,还可借鉴美国执行的货币建立署方案,定期进行金融创新相关的交流工作,加快各个部门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交互水平,为金融科技企业创建有效的沟通平台,在政府监管的引导下,更加高效率的完成信息内容的整合,并将金融专业的专家学者,引导到交流平台中,帮助完成监管与市场的信息分析,实现统一化的管理效果。

3.5  落实信息公开,保证市场权益

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为金融科技发展创造了条件,是其行业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在执行金融科技监管的过程中,也要发现信息化的优势条件,通过对信息空开化的强调,保证市场运行的开放性。以此,不仅有助于优化监管部门的工作内容,也使得市场的发展更加高效,形成了高度透明的行业格局,使监管部门执行违规惩处的行为,可以起到更加积极的效果。

内容上,可以针对网络金融科技的内容,建立完整的信用体系,对于失信的人员与企业,进行网络公开揭示,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更好的净化行业环境。执行这种高透明度的监管机制,能够有效的带动金融科技企业,执行自身信用系统的建设发展,通过建立企业的内部信用维护制度,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条件。方法上,还需通过优化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执行高效信息存储、预防信息篡改买卖等,从根源上打击不良的金融科技企业,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结语

综上所述,研究金融科技监管的国际经验、趋势和启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相关人员应对金融科技监管的保护消费者权益、采用监管科技、创建金融科技计划、行业动态监测等国际经验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认识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现状,并采取经验指导下金融科监管发展有效手段,从而确保金融科技平稳发展。


本文来源:《企业科技与发展》:http://www.zzqklm.com/w/kj/212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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