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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反思与建构探索

作者:朱松节来源:《魅力中国》日期:2021-09-03人气:1117

随着经济、社会等方面的不断发展,推动校企加强合作成为职业教育的基本方向。党的十九大极其关注职业教育未来的前景,明确指出要完善职业教育各方面的完善,从培训体系、资源整合等多角度去推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虽然政府在推动职业教育发展上作出很大的努力,并在2014年通过决定的方式有效引导社会参与兴办高职院校,允许社会阶层通过知识、资本、技术等内容进行出资并享有相应权利,但是因为高职院校本身存在的某些问题以及混合所有制下校企合作的特殊性,导致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存在一定困境。我们应当从治理机制完善、法律制度健全等方面入手,推动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向更深方向发展。

一、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价值

有利于高职教育在制度上形成突破。目前,高职院校在办学、招生、课程规划等方面都是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进行统一安排部署,高职院校很难在这些方面拥有自主权。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让高职院校在公办的基础下又具备民办的性质,能够受到政府的有效保护,同时加强和市场的联系。因此,混合所有制改革能够促进高职院校从原来一律根据行政指令办学创新为高职院校及投资者根据院校本身的特点进行合理规划,而政府也在此过程中参与进来,二者的有效结合,使得高职教育在制度上形成了突破。

能够提高高职院校的治理质量。很显然,高职院校具备公共事务的性质,这种性质决定其要受到政府指令的控制,由政府进行全权治理。而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更有利于高职院校的治理。该制度能够有效均衡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力量,确保政府能够对其职能发挥的部分进行有效管理,防止高职院校的发展过度营利化,而社会力量也能在投资办学的过程中将社会资源有效整合到高职院校,同时进行有效分配,为学生就业提供一定的空间。总体而言,混合所有制改革,能够让高职院校在治理方面有效地提高质量。

二、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现实困境分析

(一)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治理机制不够健全

相对而言,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比公办院校和民办院校都要具备更大的优势。从民办院校的角度而言,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能够依托公办学校立牌,在财政资助、师资分配、教学力量等方面获得更高的竞争力;相对公办院校而言,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在市场运作上能够有更多的自主权,其可以根据市场变化规律,在入学收费、人才引进、教师工资等方面制定更高的奖励机制,确保优质资源能够有效整合。

但是,高职院校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让高职院校本身的性质发生巨大变化,因为其并不同于公办院校,也不属于民办院校,是夹杂在两者之间的一种新型办学类院校,具备公办和民办的性质。这使得院校管理者在管理高职院校的过程中,既不能按照公办学校的标准,由政府全权管理,也不能完全依照民办院校的体制来进行治理。因为投资主体比较复杂,产权主体相对多元化,导致产权性质兼具公私两个属性,使得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在内部治理方面比较困难,极其不利于高职院校本身的发展。

(二)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缺乏动力

高职院校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因其投资主体的多样化,使得产权归属并不单一,经营运行的方式不同,让高职院校变为介于纯属公办和纯属民办的院校之间。同时,混合所有制改革会导致国有资本在一定程度上流出院校,而其他民营资本会随之流入院校,让高职院校产权资本由原本的纯国有或纯民营转变为兼备国有和民营的混合所有制院校。这种变化会使高职院校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缺乏内动力。

从民营投资主体的角度看,有些主体会对民营资本抱有怀疑和偏见,认为民营资本的流入,会造成国有资本被过度侵蚀,让国有资本失去原本的地位,从而排挤民营资本;从固有利益集团的角度而言,民营资本和社会投资的进入,会让学校过度进入市场,增加更多的发展风险,从而对其相关利益进行不必要的损害,固有集团便会在改革过程中,消极不作为,导致混合所有制改革缺乏内动力;而对社会投资者而言,其更关注的是高职院校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的增值和投资利益,以及其能够对高职院校保有管理权限,因为没有足够完善的法律和政策进行有效支持,导致社会投资者不敢过度渗入到高职院校制度改革的投资中,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改革的进步。

三、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建构探索建议

为了确保高职院校能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取得一定成效,我们应当重点关注改革中遇到的困境,从困境本身出发,为制度改革提供有效的解决途径。

(一)完善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现代企业治理机制

完善混合所有制院校的法律治理框架,确保治理机制有成文的制度保障。在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正式进行之前,各个投资主体之间应当根据院校本身的性质和特征,对学校章程以及办学合作协议进行科学的完善,确保各投资主体权利义务得到明确的规划。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原有的法律文书得到有效保留,能够在保持学校本来具有的特点之下进行有效创新,避免因为章程混乱不成文,协议签订不保留的情况发生,导致高职院校在治理过程中没有合理的法律依据而产生纠纷。同时,应当在学校章程中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利机构,对这些机构的设立程序、形成主体、治理职责、决策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说明,确保高职院校治理机制能够在法律上得到有效的保障。

确立混合所有制下高职院校的运作模式。对治理机制进行有效调整。在确立董事会后,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应当设计由董事会领导,校长负责的治理机制,董事会经过层层选拔,通过合法程序对担任校长的人员进行表决,选拔出有才有德的校长人选,对学校整体运行机制进行有效管理,而学校党委则负责学校运行机制合理与否的监督,确保学校能够在规范化的基础下进行治理;同时,为了满足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发展,也为了吸引更多民营和社会主体进行投资,在遵循现行法律运行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运作商业模式,确保各方利益不受损,从而推动学校治理机制有效健全。

(二)充分调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当事各方的积极性

适当设置高职院校在混合所有制下的营利项目,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混合所有制下的高职院校不同于公办院校,其可以通过学校自身的情况,设置能够与市场相匹配的营利项目,让投资学校办学的主体能够得到相应的利益回报,比如在学校后勤服务管理、餐饮规划、卫生设计、资源引进等方面适当设置营利项目,确保产权主体能够在投资经营学校的过程中,得到相应的投资增值,从而调动社会投资的积极性。

合理均衡国有、民营、社会投资之间的产权处理,营造无歧视、公正合理的办学环境。对于民营投资主体而言,最担心的是在投资后受到歧视,不能拿到相应的产权,以及持股比例的极度不均衡,而社会投资主体则担心投入的资本无法持续增值,不能长久发展。因此,高职院校在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合理处理好产权、持股等方面的问题,让投资各方能够放心投资办学。确保政府适当参与,学校自主经营,这样能够有效避免学校过度营利化,也能更好地促进学校经济增值,调动各方积极性,齐心协力推动混合所有制下的高职院校发展。

四、结束语

对高职院校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根本上是为了让院校能多元化发展,从多方面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和资源给付,让院校学生能有更好的发展前景。但是事物的发展并非一蹴而就,需要我们在改革的过程中不断发现存在的问题,了解各方价值诉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顺利完成,为投资各方创造一个公正合理的办学环境,从宏观上有效整合校企资源,让混合所有制下的高职院校能在提高教学质量的基础上进行营利,更为学生将来的发展带来充分保障。

 

本文来源:《魅力中国》:https://www.zzqklm.com/w/wy/258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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