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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案例综合分析评述

作者:郭佳来源:《城市住宅》日期:2021-01-21人气:1186

建设项目合同界定了建设主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各个主体的建设行为,为正确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和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1]。因此,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工作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直接影响着建设主体各方经济效益。本文通过有结算纠纷的建设项目案例进行综合分析,对本项目合同管理工作进行客观评价,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提供重要参考。

1  项目概述

XX学院综合教学楼作为新校区一期工程中心区的核心建筑,是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官方发展援助贷款的XX自治区人才培养项目,框架结构七层,无地下室,总建筑面积18 729㎡,建筑物高度27.9m,独立基础。总承包商为XX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合同是总价合同,合同条件是依据我国法律法规以及XX自治区相关文件,参照我国施工合同范本编写,连同3个补充协议共同构成项目的合同文件。补充协议有:①在原招投标范围六层的基础上增加一层第6层(共7层),增加建筑面积2 600㎡,合同价款暂定为200万元(人民币);②增加钢连廊及钢雨棚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价款暂定为136.48万元(人民币);③增加学术报告厅二次装修工程,合同价款暂定为67.9万元(人民币)。合同金额216 892 628.00日元,合同工期12个月,开工时间为2006年2月21日,竣工时间为2007年8月28日。

2  合同特点和难点

2.1  承包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增加承包商风险

该工程属于工期短但紧张、工程量变化较大的中型建筑工程。业主为了减少风险,选取总价合同方式订立合同,项目的风险几乎全部转嫁在承包商身上,合同中风险范围约定为除工程变更和政策性调整以外的其他风险,且合同中又约定了有利于业主的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因此可以说这是一个风险极大的合同。

2.2  投资备案的建设规模与实际情况不符,造成工期延长

综合教学楼工程按XX学院原计划建设规模为15 000m,2002年11月19日学校向区计委办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所申报的层数是7层,建筑面积为15 000m,向日本国报告计划时也是15 000m。在施工图设计时,XX学院根据学校对教学楼的实际使用需要,将建设面积调整为18 153m。但由于该项目投资备案是在区计委办理,经咨询教育厅财基处和区计委,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投资备案登记手续不要求补办,但所办理的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为18 153m。本项目施工招标必须符合日元贷款的建筑面积15 000m及投资额2 11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由区教育厅组织施工招标,为慎重起见,经请示教育厅有关领导,采用了如下做法:①由设计院出一套新的设计图纸,即将综合教学楼原图纸去掉第六层变更为总层数六层,建筑面积由18 153m变更为15 300m,其他内容不变,采用变更后的新图纸进行工程施工招标;②施工时,按原设计七层、建筑面积18 153m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招标时去掉的第六层(建筑面积2 853m)作为增加工程,学校与原中标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后施工,增加合同工期60日历天。

2.3  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多个补充协议,增加合同管理难度

2007年8月XX学院增加综合教学楼钢连廊及钢雨棚工程和学术报告厅二次装修工程的施工,因当时正值学校迎接教育部本科院校评估的关键时刻,各项迎评工作都在紧锣密鼓的进行,当时学校硬件设施相对不够完善,综合教学楼为一期工程的标志性建筑,能否顺利的投入使用对学校能否通过教学评估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按当时的条件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已来不及,故学校与原施工单位签订了这两项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连同增加第六层总共3个补充协议,不但造成工期延长,更使得双方合同管理难度增加。

3  合同管理模式

本建设项目采用如下合同管理模式(见图1):

图1 合同管理模式

 本项目采用分阶段平行采购(DBB)模式,DBB模式是一种传统的设计—招标—建造模式[2],建设周期较长,设计变更频繁,业主组织工作量大,合同管理的成本相对较高,设计方和承包商之间协调比较困难。 

4  综合分析评述

4.1  合同双方各自争取有利的合同条款

1)业主基于造价控制和工期的考虑,采用了固定总价合同,降低自己的风险,因而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范围为除工程变更和政策性调整以外的其他风险。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①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实际发生工程量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差额部分,由该项目的定额造价乘以92%(下浮系数8%)计算增加部分工程量造价;②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性调整有关费用标准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承包人申请工程进度款,合同价部分以日元方式申请,发包人以电汇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款由发包人用人民币支付,所使用的汇率为合同签订前一天中国银行总行所公布的同类交易的中间价。以上是业主把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的风险以及施工期间汇率的风险以合同条款的明文规定转嫁到承包商身上。

2)承包商采取以下措施降低自身风险:凡招标文件说明及本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发出的对本工程投标答疑中的“暂定工程量、暂定价格、暂不计”内容,在施工期间,根据现场情况,发、承包双方对实际工程量及价格以签证形式或设计变更(修改)图纸、通知形式确认,作为调整结算造价的依据。如果双方没有签证,也没有变更通知,视为以上“暂定工程量、暂定价格、暂不计”内容已被双方认可。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实际发生工程量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差额部分的工程量,工程款由承包人以人民币方式申请,发包人以人民币方式支付。承包商最大程度的减少了一些不确定的工程量、材料价格风险,而在实际结算过程也刚好利用了以上条款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4.2  合同存在不足方面的教训

4.2.1  拖期罚款条款前后矛盾

合同第五章合同专用条款第9.2条规定了承包商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其极限为合同总价的5%。而合同专用条款第21.2条又规定承包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为:每误期一天,按人民币5000元计算,承包方承担此项违约金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前后出现两种不同的拖期罚款计算方法,造成工程结算出现扯皮现象。而业主深知工期紧又迫切要求尽快投入使用以迎接教育部本科院校评估,作为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认可拖期罚款的同时,也应相应提出提前竣工奖励的条款,业主理应答应承包商的要求,这是符合合同双方互利为原则的,但合同中对提前竣工奖励的条款只字未提。

4.2.2  结算条款不完善

本工程承包商送审的竣工结算总额为2 757.47万元,经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审定的竣工结算总额为2 023.79万元,净核减733.68万元,净核减率26.61%,即使加上有争议的结算款104.32万,净核减额也达到629.36,核减率为22.82%,承包商报送的结算造价也明显虚高。而合同中又没有对承包商报送结算价款的约束条件,造成承包商不真实合理地编制竣工结算。为强化承包商竣工结算编制的责任,防止其高编和虚编工程结算造价,业主在竣工结算约定条款中应增加对承包商报送结算的约束条款,例如在竣工结算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报送给发包人的结算总价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后的结算审定价若误差大于7%,则超出结算审定价7%部分的审核服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3  不按合同条款进行结算,引起结算争议颇多

由于该工程属于XX区财政厅投资评审项目,由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对该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因此结算中承包商难免处于弱势,而财政评审中心有出现不按合同条款进行结算的行为,由此引发的结算争议较多,造成承包商不服评审结果,导致该工程至今未结算定案。

1)关于“暂定工程量、暂定价格、暂不计” 

该工程招标文件中暂定工程量、暂不计内容不多,但出现了近二十种材料暂定价格,合同第五章专用条款第13.2(1)条约定:凡招标文件说明及本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发出的对本工程投标答疑中的“暂定工程量、暂定价格、暂不计”内容,在施工期间,根据现场情况,发、承包双方对实际工程量及价格以签证形式或设计变更(修改)图纸、通知形式确认,作为调整结算造价的依据。施工期间这些暂定材料价格经业主、承包商、监理三方询价并以签证的形式确认,依据合同本应作为调整结算价款的依据,而财政评审中心不按合同条款以评审期间自行询价认为三方签认的价格偏高而不按签证价格调整结算价款。

2)关于市优工程奖励

合同条款13.2(3)条约定:如果本工程获XX市优质工程一等奖,发包人将一次性奖励承包人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 000.00)。根据XX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文件(X建规字[2008]72号),本工程已获取XX市优质工程一等奖,但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此项奖励纳入工程结算价款中。

5  结语 

从本案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工作中总结出的经验和教训可以看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需要各方管理者在合同管理过程中讲究方式方法及管理能力[3],才能保证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建筑主体各方的目标如期完成。


本文来源:《城市住宅》:https://www.zzqklm.com/w/kj/125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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