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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完善

作者:汪红霞来源:《魅力中国》日期:2021-07-27人气:1326

 指导性案例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统一法律裁判标准,期望达到同案同判的法律效果,而在已生效的案件中遴选、公布典型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例,通过该指导性案例为后案的法官提供指导和参考的一项制度。指导性案例是从已有生效的法院裁判中遴选出来,其判决本身即代表着国家对某些特定纠纷所予以的权威回答。指导性案例制度旨于促进司法制度的完善,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案件,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和实现司法公平公正。在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制度的基础上,弥补成文法的落后性及僵硬性的特点基础上而产生一种制度,其确定并不是要去改变成文法的性质,而是以成文法为主的一种补充规制。
一、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
指导性案例具有经验性、个案性、前瞻性的特征,个案源于现实生活,通过个案裁判的可参考性,将经验理性上升为制度理性,是破解当前执法中存在的困境和难题的一剂良方。
(一)弥补立法空白
法律的成文化是一种进步,但成文化的法律必然对社会生活的指导和规范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现为法律的保守性和僵化性。司法审判中遇到立法空白、不明确的情况时,将法律和相关规范结合实际情况运用解释来审理案件而形成的判决原则和规则,具有弥补法律空白、细化法律规范的作用。指导性案例是一种可直接参照的蓝本,相对于实施新政策、新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更能够实现立法者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利于审理疑难案件
因法律适用本身的专业性、复杂性,现在以及未来疑难案件的涌现量不可小觑,找寻破解疑难案件的处理之道是关键。与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相似,执法机关机械地适用法律不足以回应公众的质疑,创造性地适用法律更能获得共情与认可。由于法律规范具有概括性和抽象性特征,不能生搬硬套直接适用,需要对其进行转化,而在这个过程中执法人员会加入对法的个人主观理解。在成文法传统下,指导性案例所创制的是执法规则,这种执法规则即是成文法具体化,具有弥补成文法的抽象性与概括性的特殊功能,具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疑难案件的解决尤其需要创新性思维,也就是说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可以促进疑难案件的解决。将执法机关审理得较为成熟和规范的疑难案件上升为指导性案例,对今后同类疑难案件的审理很有参考价值。
(三)促进对执法规范化
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案例明确了具体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裁量规则,法官在审理相同和类似案件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量规则,可对裁量权滥用起到预防作用。每个指导性案例都进行充分的说理,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的案件时参照指导性案例也需阐述审判的理由。通过学习指导性案例,法官可以提高自身的说理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指导性案例就是一个引导规范执法的模板,司法机关在同类案件执法时须重视阐述审判理由,增强审判的说理性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案件审判的可接受性,从而节约司法成本。指导性案例可规范法官裁量权,促进执法规范化。
(四)促进司法统一

指导性案例制度对于执法的统一、地域性各自为政局面的破解有其特殊功能。法律规范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属性为执法的不统一埋下伏笔,特别是案件定性、法律依据、相关证据采信方面的裁量空间极大地受到限制。指导性案例能明确的对今后的同类及相似案件有约束和指导作用,也就是说指导性案例具有个案性的特征,其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可以使不同地区对于类似或者相同案件,作出类似或者相同的处理,即“同案同罚”从而实现司法统一,促进法治的公平正义,体现中国法治特色。
二、指导性案例制度适用现状分析
1.适用率不高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往往采用最直接寻找成文的法律规范的方式来裁判案件。成文法氛围下我国法官工作习惯及法律思维处于一个相对固化的模式,这种固化模式限制创造性思维的运用,从而也限制了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目前,我国法官由于接受的教育经历和所受的熏陶不同,其执业素质良莠不齐,对指导性案例制度的理解和领悟能力各异,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部分法官不深刻理解指导性案例制度的要旨,执法过程中执业技术不够成熟,从而限制了该制度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使得指导性案例制度使用率不高。
2.缺乏监督机制
无健全的监督机制会极大约束制度的良性运行,如果没有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制度就很有可能形同虚设。截至到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已公布了27批次的指导性案例,但是由于缺乏监督制度,公布的案例并没有达到所预期的社会效果。指导性案例制度的规范文件上虽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指导性案例的义务,但未附加违背该参照义务的任何形式处罚、制裁机制及监督手段。没有严格监督的制度,则运行缺乏约束力,执行力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我国的指导性案例制度正是这样的一项缺乏监督制约的制度。法官在审理同类案件时是否适用指导性案例,完全是自由裁量决定,现状则是适用无嘉奖;不适用亦无惩罚。
3.缺乏救济机制
在审判法庭上排斥适用指导性案例还不算最不好的局面,最不好的局面是法庭根本就无理由无依据不参照指导性案例,当事人却没有畅通的救济渠道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同类案件中,主张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规则是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同时也能间接保障其实体权益的实现。我国的指导性案例制度相关规定尚无背离指导性案例的相关救济机制。救济渠道受阻对法庭审判的约束,也会限制指导性案例的适用。
三、完善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建议
(一)厘定适用的基本原则

公正、合理原则指导性案例的意旨并不在于创制新的法律原则,指导性案例如何适用是司法实践遇到的首个问题。不论是指导性案例的遴选还是其适用都应当严格遵循公正、合理的原则。指导性案例的筛选需要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在合法的前提下,要体现司法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司法的终极目标不是遵循先例,而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只有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才能构成制度稳定的基础。
(二)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效力
首先,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是指导性案例适用的基本原则,建议赋予其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类似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效指导性案例,法庭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必须参照。参照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规则、要旨、精神,并将该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的理由予以引述。其次,如果法官背离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规则、要旨、精神而无充分的依据论证其行为,建议对法官进行追责。最后,建议允许当事人把援引指导性案例作为起诉、辩护的依据和理由。指导性案例因典型性和前瞻性的属性,其裁判规则也是国家对这些特定纠纷作出的权威回应,因此其裁判规则应是同类或类似案件的公共行为准则,当事人有权援引该裁判规则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指导性案例制度不表示同类或相似案件都绝对参照,单个指导性案例只是一个类型的案件,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会涌现许多不可控因素,不考虑具体情况一味追求“同案同判”则难以平衡个案正义。赋予指导性案例强制适用的效力不可或缺,平衡统一的法庭裁判标准与个案正义之间的关系也是重中之重。
(三)进行专业培训,提升法官和律师的执业水平
倡导法院内部组织自主性学习,相互交流、分享、总结经验;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就制度理念、适用方法与技术进行研讨,逐步培养、提升法官适用认知意识与技术水平,促进培养法官适用指导性案例的职业习惯。同时指导性案例培训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不可忽略,不规范性和随意性的培训会误导法官的裁判思维,甚至导致司法裁判不公的严重后果,从而与法治正义背道而驰。只有形式主义的法官指导性案例制度的适用培训实为舍本逐末,不附加考核机制来监测相关培训效果,指导性案例培训则难以发挥其良效。
(四)构建指导性案例的救济机制
法院在同类或者类似案件中未援引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应当赋予当事人以申诉权,保障其合理的诉讼权利。如果因为未采纳指导性案例所确立的裁判方法、规则、要旨而导致错误裁判的,应赋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上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利。同样,如果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背离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而导致误判,有权利对下级人民法院的误判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开拓法律制度的适用空间可促进指导性案例制度内涵的实现,建议立法机关适时地对相关法律作出修改,考虑将上述情况纳入上诉、再审的范围,从而保障当事人合理的诉的权利以及法治的公平。
(五)细化指导性案例筛选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指导性案例来源于全国各地的各级审判机关,不全出于最高级别的审判机关,虽然指导性案例来源不同,但都要经过严格的筛选程序。立足现状也为节约司法成本,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一个指导性案例遴选部门,根据部门法分门别类进行领域划分,对各级审判机关送审的案件进行筛选,将筛选程序细化。经过该遴选部门进行一轮初选,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来确定最终具有参照价值的案件并将其列为指导性案例。
(六)建立指导性案例的定时修改、废止机制
法律适用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需更新,应当建立一种程序保证指导性案例及时的清理和废止。随着指导性案例制度的确立及发展,指导性案例的数量日愈壮大,为保证案例对司法实践的有效指导,建立案例的定期梳理、清废制度也就是案例失效制度则十分必要。《实施细则》规定了指导性案例失效的两种情形,“(一)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相冲突的;(二)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该《实施细则》采取的是自然失效,自然失效有时会滞后于法治实际发展,建议还需考虑案例适用的时代色彩,如某个案例审判的情形与当前社会发展已不相适应的,或者由于法学理论的发展通说认为之前案例的法律适用存在错误,这些情形也应列入案例失效情形,从而对《实施细则》规定的自然失效的不足进行一个弥补。
优化裁判文书的撰写
指导性案例制度的价值体现于弥补立法空白、节约司法成本、促进司法统一,要实现其价值,优化裁判文书的撰写就尤为重要了。内部遴选有针对性地提高部分裁判文书说理质量,为指导性案例遴选提供优质资源。外部可充分利用中国司法案例网、中国司法裁判文书网等资源,将那些被检索、引用、下载次数高的案例汇总,再对其进行专家论证、严谨筛选,可找出那些具有典型性和参考价值的案例,再对被选中为指导性案例的案例的裁判文书进行优化,完善案件事实陈述、裁判要点和裁判精神等方面入手从而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中国司法改革提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通过优化裁判文书的撰写来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对指导性案例制度适用空间的开拓也大有裨益,规范化的裁判文书撰写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对促进司法统一能发挥推波助澜的作用,从而能更好的实现指导性案例制度的价值,激发其制度功能。

本文来源:《魅力中国》:https://www.zzqklm.com/w/wy/258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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