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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背景下村规民约建设研究

作者:尹凤英,韦秋雪来源:《村委主任》日期:2024-03-27人气:81

我国分布着广袤的乡村地区,将乡村治理好是维持社会平稳发展的关键。而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高度关注村规民约建设工作并进行深入研究极为必要。这不仅能推动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发展,还能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一、乡村治理中村规民约的重要价值

(一)为村民自治提供依据

村民自治在乡村治理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是乡村治理释放基层治理效能的重要途径。村规民约能为村民自治提供依据,一是提供明确的法律支持。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基本法规,其中对村民行为制定相应规范。通过村规民约,村民能够清楚自己应该遵守的规则和标准,进而在村民自治中采取合法合规方式。二是提供参与和共享支持。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应充分参考广大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村规民约能够真正反映村民的意志和利益。通过参与村规民约制定过程,村民能够直接参与村庄治理,成为村庄发展的主体和主导者。而通过共享村规民约带来的发展成果,村民也能够享受到村庄的发展红利,提高自身福利水平。三是提供沟通和协调支持。村规民约规定了村民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互动方式,为村民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提供了依据。村民可以通过村规民约来解决纠纷、缓和冲突,保障村民之间的和谐相处。同时村规民约规定了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为二者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提供了框架。

(二)推动乡村治理实现“依法治村”

乡村治理是依法治理的重要领域之一,其中村规民约是乡村治理中的重要工具。村规民约是指由村民自愿参与制定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对于推动乡村治理实现“依法治村”具有重要价值。一是有利于村民透彻理解法律。对于很多村民来说,法律法规的“官方化”语言加大了其理解难度,因此阻碍法治意识的培养和提升。而村规民约可将法律法规以“通俗化”语言传达给村民,让他们逐步知法懂法,为形成敢用法律、善用法律、依法办事的思维模式奠定坚实基础。二是有利于法律法规在乡村地区的有效实施。村规民约是乡村地区发展过程中逐步凝结而成的、发挥约束和指导作用的内容,与村民理解能力和追求方向高度契合,因此得到村民的广泛认可。将法律法规融入村规民约中,有利于法律法规在乡村地区的更好实施,使得乡村治理在依法治理道路上获得有力支持。三是促进乡村权力的合理制约和监督。乡村治理中存在着权力滥用和腐败的问题,而村规民约可以作为一种制约和监督的工具。村规民约可以规定村民对村级干部的监督权力,以及对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惩戒机制。通过村规民约的约束,可以减少权力滥用,提高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在潜移默化中渗透教化力量

村规民约能通过规范村民行为来实现维护社区秩序和良好发展环境的目的,而这一规范作用,除了规章制度的约束作用外,还包括潜移默化的教化作用。从教化层面分析,村规民约可渗透以下力量:一是引导乡村居民树立正确价值观。村规民约是基于共同利益和道德准则的制度性规定,能够引导居民形成良好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念。比如,村规民约以“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要求村民尊老爱幼,潜移默化中引导村民形成尊老爱幼的思想品质,为营造温馨和谐的村庄环境奠定基础。二是规范乡村居民行为。“从善如登,从恶如崩”,人们如果生活在不良环境中,加之没有人从旁监督和指导,就容易养成不良的行为习惯,在“从恶”道路上愈行愈远。村规民约中倡导的优秀行为能够让村民明白对错,以温和委婉的方式,使村民潜移默化中得到教化,而后经过自我反思和教育,逐步改正错误行为。

二、乡村治理中村规民约存在的问题

(一)制定主体不落实

村民理应成为村规民约制定主体的重要组成。但在实际情况中,村民主体地位并未得到充分落实。比如在一些村庄中,村规民约往往由村委会或乡镇政府主导起草,并征求部分村民意见,这种情况下,村规民约往往无法真正反映村民的意愿和需求,导致村民对村规民约的认同感不强,执行难度较大。村规民约是村民共同意愿的产物,应充分尊重和保障村民的主体地位,让村民参与其中,成为制定的主体和主导者。

(二)制定程序不健全

村规民约制定要遵循相应程序,但由于存在以下问题,造成村规民约难以发挥应有作用:一是制定程序缺乏透明度。一些村委会或领导层独断专行,没有将规定的制定过程公开透明地告知村民,导致村民对于规定制定过程不了解,造成信息不对称和不信任的问题。二是制定过程缺少必要的程序。《村组法》中对村规民约制定程序有着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村庄为了加快制定进程省去一些程序,或者在进行相关程序时“走过场”。如征集民意程序经常缺乏实质性内容,即使村民参与其中,他们的“声音”也难以被充分了解。三是制定程序机械固化。不同村庄的发展情况不同,在制定村规民约时既要遵循《村组法》规定来保障程序合法,也要基于实际情况灵活应对。而部分村庄仍旧是简单照搬,甚至直接套用其他村庄的做法,使得制定的村规民约出现“水土不服”情况。

(三)文本内容不完善

村规民约要随着时代发展不断调整和革新,而由于上述提到的制定层面的问题,使得文本内容也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文本内容长篇大论,语言上没有做到通俗易懂。部分村规民约的内容重复现象较为严重,让人很难有兴趣读下去;加之语言不够通俗易懂,使得整体文化素质较低的农民更加难以理解,更遑论遵守村规民约。二是更新缓慢,滞后于时代发展。村规民约应能够解决当前实际问题,并及时向村民传达新观念、新知识、新政策,但部分村庄未及时更新村规民约内容,比如部分村庄已加入城镇化改造范围,但“退耕还林”的标语还张贴在墙面上,需要着力解决的农村地区村民房屋拆迁重建、集体土地资源配置等问题在村规民约中未进行明确规定。

(四)实施执行不到位

村规民约的实施执行需要建立在村民充分知晓的前提下,如果村民对村规民约不够了解,执行过程中便会遇到诸多阻碍,导致实施执行不到位。一些村庄只是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村规民约,使得村规民约在村民中的普及率较低,加之很多青壮年到外面打工,留下来的老人和儿童在执行村规民约方面精力与热情不足。村规民约的实施与执行不能追求一蹴而就,而是要遵循循序渐进、潜移默化的原则发挥自身作用。否则,实施执行者难以保持足够耐心开展相关工作,而是将重点放在能够尽快出成绩的工作上,造成村规民约被“架空”,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五)监督审查不规范

村规民约制定与执行均要得到监督与审查,目的是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而后予以针对性改正。但实际监督过程中,村规民约监督审查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对乡村治理的有效性和公正性产生一定影响。一是监督审查机制不健全。监督审查工作需要具体部门负责,但在实际情况中,该项工作的开展主体不明确,这与《村组法》中没有针对村规民约监督审查机制作出明确规定具有很大关系,造成实际工作中出现推诿扯皮现象,使得村规民约审查效果不尽如人意。二是审查范围狭窄。村民村规的合法性通常是审查重点,而对于其科学性、可操作性等却缺乏应有审查,造成村规民约与村庄实际情况不相契合,难以为村庄治理作出贡献。三是缺乏事中监督。事中监督工作如果做好,能及时遏制很多不良现象,避免它们继续“作恶”,而由于实际监督中通常是事后监督,监督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三、乡村治理背景下村规民约建设策略构建

(一)落实村民主体地位

村民参与村规民约制定,是确保村规民约体现“民意”的重要前提,也是制定主体避免由少数人组成的重要途径。落实村民主体地位能让村民充分参与村规民约制定,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加强村民自治意识,让村民积极参与到农村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中。想要实现这一目标,可通过宣传教育方式引导和熏陶村民,举办培训班、举行文化汇演等,让他们深入认识村民自治的重要性,进而积极参与村规民约制定。二是建立有效的村民参与机制,为村民能够平等参与决策、监督和评价提供保障。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成立村民自治组织等,能让村民在村规民约制定时充分传达自身意愿与诉求,使得村规民约切实为村民服务,无论是制定还是执行都能彰显村民主体地位。三是要在法律上予以保障。出台相应法律对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相关权利进行规定,有力落实村民主体地位,使其在村规民约制定中切实发挥作用,如充分发声、监督等。在落实村民主体地位过程中,也要充分考虑人口流动情况,如果乡村地区人口流动较大,村规民约制定主体不能局限于本村村民,外来流动人口也应该纳入其中,这样有利于村规民约发挥最大效用,为乡村更全面治理打下基础。

(二)规范制定程序

为了确保村规民约的有效性和可行性,规范制定程序是必不可少的一步。第一步,在制定村规民约之前,需要对村庄的特点和背景进行全面了解和分析,如村庄的地理环境、社会经济状况、人口结构、文化传统等,目的是为后续制定提供指导。第二步,村规民约的制定需要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群众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第三步,成立专门的村规民约起草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村居民代表等组成,负责村规民约的起草、修改和通知工作。委员会需要根据上述调研结果和村民意见,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确保村规民约能够真正反映村民愿望和需求。第四步,村规民约的发布和公示。在村规民约起草完成后,通过公告栏、村务公开等方式,让村民知晓村规民约的内容和执行细则,确保村规民约得到广泛实施和遵守。第四步,建立村规民约监督和评估机制。村委会和村居民代表应定期检查和评估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该环节是革新和调整村规民约的重要支撑,确保村规民约能切实满足乡村治理现实要求。

(三)完善文本内容

村规民约的文本内容要达到以下要求:一是具有实效性和适用性。文本内容要能够解决现实问题与满足村民需求,具体可通过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和专家建议来实现,确保其中的规定能够在实际操作中得到具体执行。二是具有可操作性。村规民约应明确规定每项规定的责任主体和具体实施办法,方便村民和相关部门落实执行,并结合乡村实际情况灵活设置规定的具体要求,以便更好地适应村民生活和发展需求。三是内容上与时俱进。村民委员会要及时了解国家最新涉农法律和政策,而后遵照相应程序对村规民约作出调整和革新,并将不符合内容剔除,保障村规民约具有强时效性,切实为村庄治理提供支持。四是表现形式要丰富多样。采用三字语、顺口溜、山歌等形式宣传村规民约,让村民更好记忆和理解,比如在爱护环境上可用“讲卫生、爱清洁、整环境、勤洒扫、灭毒菌、祛病患”。

(四)优化执行措施

村规民约只有执行到位才能发挥更大作用,为实现乡村文明建设与和谐发展提供保障。为了进一步提高村规民约的执行力度和效果,必须优化执行措施,一是加强村规民约的宣传工作,让每个村民都能了解村规民约。宣传方式上要多种多样,除了在村务平台公示外,还应主动走近村民家中,以温言温语向村民介绍。对于家中只有老人和儿童的家庭,可以借助社交媒体与家中青壮年建立联系,通过推送村规民约内容,让他们进行学习。二是明确执行主体。村规民约实施执行要有专门主体负责,保障相关工作有人做。并搭配综合性审核机制,避免执行主体出现只专注于某项工作的现象。执行主体应向多元化方向发展,比如可以建立村级合作组织,通过协商、合作的方式,形成更强大的执行力量。当村民们共同维护村规民约的执行权益时,村民的集体认同感能得到增强,村规民约执行效果也会大大提升。

(五)增强监督力度

做好监督与审查工作,能够为村规民约贯彻执行提供保障。想要增强监督力度,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健全监督审查机制。村规民约的执行需要监督机制来推动和监督,比如设立由村干部、村民代表和外部专家组成的村级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当发现问题后,基于问题类型采取应对策略,如问题只是存在于某个环节或者相关负责人上,可以直接对事对人进行处理;如问题涉及广大村民,则可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村规民约评议会等方式共同研究和分析,进而基于“民意”优化和完善村规民约的内容和执行方式。二是扩大审查范围。审查内容中要将村规民约是否符合村庄实际情况、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纳入其中,审查后还要提出具体修改意见,为村规民约作出调整提供支持。三是加强事中审查与监督。要求审查监督工作向常态化发展,能够随时发现问题,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渠道,如建立村级投诉举报中心、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等,方便村民及时对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和不合理执行行为进行举报,遏制违反村规民约的现象。


本文来源:《村委主任》https://www.zzqklm.com/w/xf/32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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