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性原则概述及理论基础-合同论文发表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概述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区别与其他法的重要特征。所谓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大陆法中称之为“债的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1]。即合同仅对缔约的当事人产生效力,除合同的当事人以外,任何的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责任。合同相对性原则,是与物权的绝对性相对应的,两者不仅是区分债权与物权的重要标准,而且也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债权法与物权法上的一些重要原则、规则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理论基础
合同是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除合同当事人之外,任何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责任。这是由法律主体所具有的平等性原则和自己责任原则所决定的,同时这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理论基础。
1、法律主体的平等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上的平等。即任何人不得随意的为他人设定权利、义务,任何的其他人也不得为你随意的设定权利、义务,如果两者想要互相设定某些权利、义务,则两者之间必须要有合法、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也就是二者在权利、义务上具有对等性。意思表示也只能及身于合同的
双方当事人自己,既不能为他人设定权利,也不得未经第三人同意而为第三人任意设定义务。主体的平等性,决定了任何人基于自身的利益考量而作出的意思表
示均不能对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发生效力,只能对当事人自己产生拘束力。如允许一个人的意思表示能任意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拘束力的话,则不难推出人与人之间是一种支配关系了,而这正与主体的平等性是相悖的。
2、自己责任原则
即行为人仅对自己所为的法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主体在为各种行为时,除了能给自己带来利益的同时,也给自己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既然产生利益的意思表示只能及于表意人自己,那么产生责任的行为也就没有理由施加于他人了。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我国《合同法》第64、65条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规定的具体体现。目前,我国学术界的通说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以及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所谓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2]。一方面,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合同中的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所以,只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彼此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的第三人,也就不能依据合同向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诉讼。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所谓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的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3]。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原理可以看出:第一,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第二,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第三,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指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的当事人也不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不能将责任推卸给第三人。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债务人在承担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与债务人才是合同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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