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中国古代“法治”思想-历史论文
作者:邱荣芳来源:原创日期:2012-11-09人气:1956
“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才出现的。这决定了法本身的局限性。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也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产物,它也存在局限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忽视“德治”,轻视道德教化的作用
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强调“以法为本来治国”,反对“德治”,轻视道德教化的作用,认为要“禁暴止乱”,就不能依靠德行来感化,而只能使用暴力,以严刑峻法治国御民,才能建立“六亲相保,终无寇贼”的社会秩序。这种“法治”理论将一些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在“法治”的统治下,除了权力外,道德、良知、是非、公正无足轻重,将“法治”与“德治”完全对立起来。用我们今天的眼光来看,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能通过法律来解决。比如,有两个已婚男女,瞒着自己的妻子、丈夫,相互产生爱慕之情,关系暧昧,这时候,你能用法律来制裁他们吗?又如,一个小孩,趁大人不备,偷偷溜进自己家中,拿走了几个面包和一些零钱,你又能用法律上的哪一条来惩罚他?诸如此类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而这些都不能单纯用法律去惩罚。可见,涉及人们思想、认识、信仰等领域的很多事情,不能只用法律来调节。因为,人是理性的动物,有自己对是非善恶的评价标准,而这些东西全用法律强制执行,只能促成逆反心理。故生活中的一些问题,不宜全部采用法律手段,而应用道德来衡量与约束,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涉及人们生活的所有方面。所以,忽视“德治”,轻视道德教化的作用是不可取的。
2.“法自君出”,容易形成独断
法家的“法治”要求法律必须统一,不能政出多门,主张“法自君出”,由君主来制定法律,法律反映君主的意志与利益,强调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建立起一种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皇帝本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法律完全成了君主实现个人欲望的工具。皇帝的一道圣旨,可以将无罪之人置于死地,造成许多千古冤案。如南宋的岳飞被以“莫须有”的罪名杀害。而对皇帝本人,尽管昏庸无道,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可以制裁他。因此,中国古代才会有那么多像秦始皇一样的暴君。
“法自君出”容易形成个人独断与专制统治,法律应更多地反映人民的意志与利益,这样,才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3.刑用于将过,严刑峻法会失去民心
刑用于将过指的是在人们将要犯罪而尚未构成犯罪时,就应处以刑罚,将有犯罪思想和有犯罪行为的罪犯等同起来,给予同样的刑罚。法律的严肃性体现在它对公民的犯罪行为所构成的社会危害进行处罚,以告诫人们什么事情该做,什么事情不该做。一方面,刑用于将过处罚人于无危害之中,不能令人信服。另一方面,刑用于将过在量刑时很难找到确凿的犯罪证据。证明一个人有无犯罪的想法,单凭证人的证言和执法者的主观推断,犯罪的事实是不成立的。如李飞和张洋是同学,在一次同学聚会上,李飞对张洋开玩笑说:“你那么富有,说不定哪天我会把你的钱全偷走了,让你也尝尝贫困的滋味。”没过几天,张洋的家中被盗。作为执法者,总不能因为酒桌上的一句玩笑话,没有其他的真凭实据就认定李飞有罪吧!刑用于将过,不仅不能起到告诫犯罪的作用,还容易造成冤案。
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其局限性还体现在过分迷信和依赖严刑峻法来治理国家。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统治者往往不计后果地加重刑罚。中国有句古话叫“物极必反”,对人民的压迫过甚,必定会激起人民的强烈反抗。秦朝的严刑峻法,不但没有巩固其统治,反而因陈胜、吴广振臂一呼,就有数万人响应起义,揭开了秦末农民大起义的序幕。最后,号称强大的秦朝在农民战争的强大打击下迅速灭亡。事实证明,严刑峻法不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上乘治国方略。
综上所述,对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评价,既要看到它的进步性,也要看到它的局限性,我们应吸取它的精华部分,古为今用,构建和谐中国、和谐世界!
1.忽视“德治”,轻视道德教化的作用
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强调“以法为本来治国”,反对“德治”,轻视道德教化的作用,认为要“禁暴止乱”,就不能依靠德行来感化,而只能使用暴力,以严刑峻法治国御民,才能建立“六亲相保,终无寇贼”的社会秩序。这种“法治”理论将一些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在“法治”的统治下,除了权力外,道德、良知、是非、公正无足轻重,将“法治”与“德治”完全对立起来。用我们今天的眼光来看,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能通过法律来解决。比如,有两个已婚男女,瞒着自己的妻子、丈夫,相互产生爱慕之情,关系暧昧,这时候,你能用法律来制裁他们吗?又如,一个小孩,趁大人不备,偷偷溜进自己家中,拿走了几个面包和一些零钱,你又能用法律上的哪一条来惩罚他?诸如此类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而这些都不能单纯用法律去惩罚。可见,涉及人们思想、认识、信仰等领域的很多事情,不能只用法律来调节。因为,人是理性的动物,有自己对是非善恶的评价标准,而这些东西全用法律强制执行,只能促成逆反心理。故生活中的一些问题,不宜全部采用法律手段,而应用道德来衡量与约束,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涉及人们生活的所有方面。所以,忽视“德治”,轻视道德教化的作用是不可取的。
2.“法自君出”,容易形成独断
法家的“法治”要求法律必须统一,不能政出多门,主张“法自君出”,由君主来制定法律,法律反映君主的意志与利益,强调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建立起一种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皇帝本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法律完全成了君主实现个人欲望的工具。皇帝的一道圣旨,可以将无罪之人置于死地,造成许多千古冤案。如南宋的岳飞被以“莫须有”的罪名杀害。而对皇帝本人,尽管昏庸无道,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可以制裁他。因此,中国古代才会有那么多像秦始皇一样的暴君。
“法自君出”容易形成个人独断与专制统治,法律应更多地反映人民的意志与利益,这样,才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3.刑用于将过,严刑峻法会失去民心
刑用于将过指的是在人们将要犯罪而尚未构成犯罪时,就应处以刑罚,将有犯罪思想和有犯罪行为的罪犯等同起来,给予同样的刑罚。法律的严肃性体现在它对公民的犯罪行为所构成的社会危害进行处罚,以告诫人们什么事情该做,什么事情不该做。一方面,刑用于将过处罚人于无危害之中,不能令人信服。另一方面,刑用于将过在量刑时很难找到确凿的犯罪证据。证明一个人有无犯罪的想法,单凭证人的证言和执法者的主观推断,犯罪的事实是不成立的。如李飞和张洋是同学,在一次同学聚会上,李飞对张洋开玩笑说:“你那么富有,说不定哪天我会把你的钱全偷走了,让你也尝尝贫困的滋味。”没过几天,张洋的家中被盗。作为执法者,总不能因为酒桌上的一句玩笑话,没有其他的真凭实据就认定李飞有罪吧!刑用于将过,不仅不能起到告诫犯罪的作用,还容易造成冤案。
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其局限性还体现在过分迷信和依赖严刑峻法来治理国家。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统治者往往不计后果地加重刑罚。中国有句古话叫“物极必反”,对人民的压迫过甚,必定会激起人民的强烈反抗。秦朝的严刑峻法,不但没有巩固其统治,反而因陈胜、吴广振臂一呼,就有数万人响应起义,揭开了秦末农民大起义的序幕。最后,号称强大的秦朝在农民战争的强大打击下迅速灭亡。事实证明,严刑峻法不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上乘治国方略。
综上所述,对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评价,既要看到它的进步性,也要看到它的局限性,我们应吸取它的精华部分,古为今用,构建和谐中国、和谐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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