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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和财产利用的分离的程度和性质

作者:陈维锋来源:原创日期:2013-06-17人气:841
从一般意义上,无论财产利用如何分离于财产所有,所有人的财产利益是可以恢复和补偿的。正是有了这样的社会基础,所有人才能放心地将财产交给他人经营,从而使非所有人利用他人财产成为现代社会的普遍存在。现代社会依然不乏所有人自己利用财产的现象,只是这种现象并不是需要物权法给予以新的关注,在这我们页不讨论了。在这要讨论的是以财产利用为中心的两种基本的法律关系。
首先是财产利用人作为一个物权人与一切非物权人的关系。无论是谁占有财产,一切非物权人都负有尊重他人财产的义务,任何人均不能以占有财产者不是所有人为由而妨碍或侵害他人财产。说的绝对一些,即使邻居拥有的是不义之财,也不能从邻居手中夺占财产,无论财产应归谁所有或占有,我们都必须尊重他人的财产。
其次,财产利用人与财产所有人的关系。财产利用人乃非所有人一员,从一般意义上,其对所有人负有的尊重义务,不是不可以归结到财产归属和所有权之中,但事实上,财产利用人与一般的非所有人有着原则性的区别。财产利用人是特定化的所有权义务主体,其所负的不仅仅是不作为义务。所有人的财产一但为财产利用人占有和经营,财产利用人就相应承担妥善地占有和经营财产、促使财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就必须想方设法尽心尽职地利用好财产,任何疏忽或消极地行为都会导致财产利用人对财产所有人承诺的破灭,从而构成对所有人利益的损害。
现代中国因而需要一个像财产归属制度那样高度概括性、普遍性和统一性的财产利用制度。最大限度的合理利用财产资源,是现代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财产利用制度,以促进和保障非所有人利用他人财产。应对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非所有人利用他人财产的状况予以梳理,把握现代社会财产利用的基本关系和特点,本着充分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公平合理、促进财产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的原则,明确财产利用的性质、地位、种类和当事人地基本权利和义务,在财产所有人和财产利用人确立起基本的法律规则,从而构筑统一的、稳定的、普遍适用的财产利用制度。
综上所述,现在中国的物权制度中应由独立的财产利用制度,其与财产归属制度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平等共处,这是物权二元结构的基本定义所在。在学习这本著作的过程中总结到,财产利用制度和归属制度在单独的运行中都要同时考虑具体的规则、制度和体系与相对方面的协调与配合,在客观上存在利益冲突时,立法应寻找调和的办法。应该将全部的物权纳入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权利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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