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宏观环境-经济论文
促进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快速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优化宏观环境,为其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完善法律法规
在全面总结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实践的基础上,尽快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并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尽快制定《个人破产法》、《无限责任法》等法律,使各合伙人的责权利能够真正得以落实,从而确保有限合伙制基金的优势能够得到充分地发挥。
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交易环节较多的实际情况,合理设计税制,并解决合伙制基金合伙人的缴税方式、时机、地点等具体问题。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基金的经营管理,其收益从本质上来说不同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比照《个人所得税法》“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
建立科学的监管制度
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应在政策引导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形成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在政府监管方面,要确定监管主体、明确监管内容、选择合适的监管方式。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行业,国家发改委是国民经济的综合管理部门,由其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的主体是比较合适的。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进行有限监管,监管内容主要集中在管理人、投资者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对管理人实行强制性备案管理,通过备案设定进入门槛,使所有管理人合乎规范;对投资者的监管,最重要的是投资者资格和风险教育,以提高其风险意识,避免引发社会效应;规范管理人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防止欺诈行为发生。在监管方式上,可主要根据基金资金来源的性质进行分类监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会要围绕制订自律规则,完善从业标准和道德操守,开展投资者教育,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制订信息披露规范等方面配合政府做好监管工作,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出台扶持政策
放宽限制条件,将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受益面扩展到信托制和合伙制基金;同时,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使符合要求的本土基金能够更加便利地享受这一优惠。拓宽资金来源,允许社保基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投资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继续壮大政府引导基金规模,通过市场化运作,支持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健全退出机制
以场外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为重点,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便捷的退出渠道。
要依托“新三板”发展场外市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其他具备条件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为达不到上市条件的企业提供股权转让和融资的途径。
要明确产权交易市场的定位和挂牌标准,使其成为各种所有制非上市企业股权流转的平台,挂牌只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形式审查、向当地证券监督部门备案后即可,而且当挂牌的公司达到更高级别市场的挂牌标准时,可不发行新证券直接升入更高级别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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