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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强制执行的运行现状、实践困境与破解路径

作者:林轲亮,苏时彬,梁业成来源:《河南经济报》日期:2025-04-16人气:128

得益于数字技术的迭代发展,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间的跨维度交互日益加深,人类的活动场景不再局限于现实物理世界,转而向虚拟空间延伸。新的时代背景下,财产的内涵也随之发生变化,依附于信息网络技术存在的无形数据因在特定环境下呈现出与传统财产相同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而被赋予财产属性,是为“虚拟财产”。当前,随着虚拟财产在个人财产中所占比重增加,其逐渐进入执行工作的视野。然而,虚拟财产的强制执行仍存在实践困境,有待科学破解,以实现虚拟财产强制执行程序的顺畅运行。

一、虚拟财产强制执行的运行现状

(一)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但整体占比不高

 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分别以“虚拟财产”“比特币”“游戏装备”“手机号码”作为检索关键词,选择“执行”案由,在排除重复出现的结果后,共筛选出35件案例。其中2020年以前的案例4件,2021年7件,2022年9件,2023年5件,2024年10件。可以看到,虚拟财产强制执行的案件数量近年来总体呈现出增长趋势。然而,即使是虚拟财产强制执行案件数量最多的2024年,相关的案例也仅有10例,在该法律信息库2024年整年收录的1744187件强制执行案件中占比不足1%。

(二)可执行的虚拟财产种类丰富

虚拟财产不具备实体形态,其表现形式会随着信息网络平台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在上述35个案例中,可供执行的虚拟财产就展现出不同样态。包括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类虚拟财产、以游戏装备为代表的道具类虚拟财产和以自媒体账号为代表的账号类虚拟财产等。除此之外,网络店铺、网络域名等没有明确类别的电子资产也同样成为执行对象。

(三)虚拟财产变现价格差异明显

虚拟财产价值与特定的环境及其蕴含的特殊意义相关,这就造成不同类型甚至相同类型的虚拟财产可能会出现明显的价格差异。例如同样是手机号,在(2022)鲁0725执恢370号案件中,被执行人两个手机号码仅被拍卖14206元,但在另一起案件中带有“77777777”的手机号码却被拍出254.4万元的天价。

二、虚拟财产强制执行的实践困境

(一)法律供给不足,阻碍虚拟财产进入执行程序

强制执行具有法定性,不仅要以合法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执行依据,还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关于虚拟财产的执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仅在二百六十五条作出“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原则性规定,未明确将虚拟财产纳入至执行责任财产的范围,进而引发司法适用上的分歧。例如,在(2019)苏0681执3099号案件中,尽管法院已经查控到被执行人的虚拟财产,但由于对处置财产存在疑虑且请示上级法院后迟迟未得到答复,最终只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二)查控手段落后,难以发现财产线索

只有查明被执行财产的情况,执行行为才得以展开。区别于传统财产,虚拟财产具有种类繁多且隐蔽性强的特点,但对于虚拟财产的查控,法院仍沿用单一的网络查控手段且将查控范围限定在存款、动产与不动产内,导致财产线索难以被发现。例如在(2020)粤1972执1796号案件中,在申请人已经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虚拟财产线索的情况下,法院仍以“经查询未发现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三)评估机制缺位,导致财产变现困难

虚拟财产本质上是特定环境下产生的具有经济效益的数据集合,无法直接处置,因此需要将其转结成货币形式,以直观反映经济价值。但在此过程中,一方面对于是由运营商、第三方机构还是自然人专家对虚拟财产进行价值评估尚存在争议,另一方面虚拟财产的多样性与无形性也使其难以像传统财产一样形成客观统一的评价标准,价格浮动过大,客观上阻滞了虚拟财产的变现流通。

三、虚拟财产强制执行实践困境的破解路径

(一)完善法律规范依据,减少实践争议

尽管大部分法院都秉承司法实用主义,以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弱化或回避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影响,将虚拟财产纳入执行范围,但囿于基本法律制度的供给缺位,仍使得法院在面对虚拟财产执行时显得无所适从。因此建议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将虚拟财产纳入可被执行的责任财产范围,同时对虚拟财产进行类型化界定,通过负面清单的形式排除不宜执行的虚拟财产后,认定剩余类型的虚拟财产可以成为执行对象。

(二)构建协作调查机制,拓宽查控渠道

虚拟财产依附于运营商搭建的网络空间存在,因此对虚拟财产的查控离不开运营商的协助。现阶段法律仅规定银行、房管局等公职单位负有明确的协助执行义务,缺少与运营商的联动,因此有必要将运营商纳入协查主体范围,明确其协查义务。另外,对于目前受众较广、认可度较高且与实名制关联较深的手机号码、QQ号码等虚拟财产也可以尝试将其纳入执行查控范围,加强查控力度。

(三)建立多元评估体系,综合评定财产价值

  鉴于虚拟财产属于新兴事物,现阶段难以对其形成统一的价值认知,因此为全面综合地评估虚拟财产价值,需要建立多元化的价值评估体系。具体而言,可以设立一个由执行部门牵头,涵盖运营商、第三方平台以及相同类型虚拟财产持有人的评议小组,先由运营商针对虚拟财产的运营情况做出基本报价,再由交易平台提供近30日内同类型虚拟财产的成交价格作为参考,最后由财产持有人对此类虚拟财产作出估价说明,在整合所有数据的基础上选取价格平均值。


文章来源:  《河南经济报》   https://www.zzqklm.com/w/qt/342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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