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御史陈次升法治思维探赜及其当代镜鉴
摘要: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有助于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在中华五千年历史长河中,宋代法治是法制史上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其中,御史肩负着监察百官、弹劾不法之职,也参与法律的制定与修改。莆田素有“御史之乡”美誉,在监察官辈出的宋代,许多优秀的御史为维护法律秩序和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在北宋时期坚持变法与反对变法之间,御史陈次升历经三朝,三任台谏生涯折射出时代特色和古代法治智慧。本文通过剖析其法治思维的生成条件和重要内涵,结合当代法治需求阐释其价值启示,以期为新时代法治建设提供历史借鉴。
关键词:陈次升法治思维;民本;公正;权力监督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宋代法治是中国古代法治进程中的重要阶段,不论是重文轻武的国家战略还是商品经济的繁荣都成为推动宋代法治体系逐渐完善的重要因素。时代也促就了士大夫阶层的兴起,北宋御史陈次升在法治生态的影响和仕宦生涯的历练及儒家思想的熏陶下,形成了慎刑宽仁、严刑峻法、执法如山的法治思维。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背景之下,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成为滋养法治建设的重要助力,深入剖析陈次升法治思维的生成逻辑与核心内涵,提炼其当代价值,对推进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现实意义。
一、陈次升法治思维的生成条件
陈次升法治思维的生成并非偶然,而是时代环境、实践历练、思想根基三者共同作用的结果。剖析陈次升法治思维的生成条件,需立足北宋王朝政治生态,梳理其四十余载仕途及其根深蒂固的价值观。
(一)北宋王朝的法治生态浸润
宋代吸取唐末藩镇割据的历史教训,重文轻武,宋太祖赵匡胤有言:“王者禁人为非,莫先于法令。”宋代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催生了《宋刑统》,将中国传统法律文明推向又一高峰。到了北宋时期,“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造成社会关系急剧变化,需要法律“定分止争”,法治呈现出鲜明的适变特征,影响着北宋时期的士大夫阶层。为了缓解在地方司法中专业胥吏对重要环节的控制,宋神宗时期规定官员入仕必须参加法律考试,以此提升官员的法律素养;同时,司法机构的职能、管辖、审判程序等方面也都有严格的约束机制,以推动司法文明进步。北宋王朝既保留着对法律的重视,也进一步对官员的法治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处于该时期的士大夫对于法律治国安邦的重要性有较深刻的认识。陈次升身处北宋时期,其法治思维的生成也就有了时代所给予的法治环境。
(二)仕宦生涯的法治实践淬炼
陈次升历经三朝,从基层司法官员到三任监察御史都深谙法律,也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守护着法治。他熙宁六年(1073)中进士,因通过专业的法律考试,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较高的执法水平。6年后任职安丘县知县,面对囚犯多需要增加监狱的建议大为震惊,精通律令格式的他着手处理各类案件,即使是老练的胥吏在他面前也没法投机取巧,减少了刑事案件的数量。社会经济利益多元之下,民间“讼学”兴起,掀起了一股喜争好讼的风气,陈次升以律法为据、情理兼顾,晓法明理、折服百姓;后任淮东南路刑狱司,在全国各路监司的政绩考核中也是获得了优良的评价。升任监察御史后,他刚正不阿、不徇私情,多次上疏据实弹劾官员,坚守司法公正底线。多年的法治实践也为其法治思维的生成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三)儒家思想的法治价值奠基
专制主义所带来的各种弊端随着时间推移越来越明显,宋代逐渐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为政思想,“忠君爱民、仁者爱人”等理念也影响着士大夫群体的价值观念与行为准则。陈次升尊崇并深受儒家思想影响,有着报效国家、济世救民的伟大志向,对于民众在政治环境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有着深刻的认识,在《谠论集》中就提及“臣闻天之视听在乎民,国之存亡系于天。王者之所以得天下者,民归之而天命之也;所以失天下者,民叛之而天祸之也”,以天人感应说告诫统治者要仁爱百姓。他将“民为邦本”理念融入法治实践,有着对百姓生计艰难的最大体谅,能体恤民生。正因所秉持的仁爱之心,陈次升在新法和旧法之间能保持较为客观的态度,均以是否有利于百姓为评价标准。不仅如此,儒家思想中的公正理念也影响着陈次升始终坚持执法公正。简而言之,儒家思想深深影响着陈次升,为其法治思维的生成提供了民本和公正的价值导向。
二、陈次升法治思维的重要内涵
陈次升历经三朝,身为基层司法官员不畏强权,留下了“剖决精明,庭无留狱”的美名,《谠论集》收录的奏疏也成为其法治思维的生动注脚。纵观其仕宦生涯,既有着宽严并济的智慧,也有着对公正执法的坚守。
(一)慎刑宽仁:民本理念的法治温度
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陈次升践行“以民为本”理念,形成了“慎刑宽仁”的法治思维。一方面,审慎用刑。他在《论皇城司狱疏》里提到:“庶使狱成之后,适轻适重,各得其实,罪当其情。”强调在法律适用上要慎重,要和实际罪行相适应,可以说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封建法治中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宽仁以待。在地方任职期间,北宋阶级矛盾突出导致盗贼四起,陈次升对于盗贼的处罚态度也不是一概而论,在《奏论陕西群盗》中提到要充分考虑边境地区盗贼多为逃兵的实际情况,对于不是因为害怕杀敌而逃、而是因为失去主将才流落为盗贼的以招降为主,像这样根据实际情况处罚的主张体现出的是执行法律政策的务实态度和宽仁之处。他在《上哲宗乞立限疏决疏》中提议要立决断之法,为的是免去囚犯滞留于牢狱的困苦。可见,陈次升的法治思维饱含对民众的关怀,不仅体现在法律适用上的慎之又慎,以免刑罚滥用导致民众权益遭到不法侵害,还体现在对犯罪者权益的守护,彰显了法治温度。
(二)严刑峻法:规范秩序的法治刚性
御史陈次升不仅熟悉律令格式,而且在法律的应用上也是刚正不阿,形成了严刑峻法的法治思维。一方面,主张严格依法惩处。他在《奏论永安县强盗》中提到:“监司州县失职不纠,在法自当有罪。供报之际,若更匿情隐避,不以实闻,则杀人强盗无由败获,慢法官吏无以惩戒,日益以甚,为害岂细?”认为对于在盗贼案件中办案不力的官员要依法严加惩办,让法律达到应有的震慑效果,才能有效缓解盗贼问题加剧的社会不安。另一方面,主张实行严格的法令。陈次升赞同旧法中对强盗的法律特别加重惩处的规定,反对新法提高赃物计算标准间接降低强盗罪量刑幅度的规定,上奏表达了希望恢复施行更为严格的强盗旧法,让民众安居乐业的想法。陈次升法治思维充斥着对法条的严格遵循及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体现的正是法治的刚性。
(三)执法如山:彰显正义的法治坚守
身处重视法律的北宋,历经多年法治实践的陈次升对法治有着一份坚守,公正执法成了他的为政处事之道,他将遵法视作治理国家的重要抓手。一方面,不畏权贵,直言敢谏。作为监察御史的他面对权贵丝毫不畏惧,视察两湖敢于检举骞氏父子滥用职权,擅制盐税法令;朝堂之上多次弹劾章惇、蔡卞制造冤狱打击政敌的行为。另一方面,不偏不倚,坚守法度。在他看来,参与到亲属案件中会遭遇两难,若是舍弃亲情则会伤害彼此感情,若是不顾法理就会损害公共利益,所以回避亲属的法律是包括皇帝的亲近大臣在内的所有官员都要遵守的,“罪同罚均”人们才不会有怨言,相反则无法让天下人信服。陈次升法治思维呈现出士大夫对于公正的追寻,不因权贵而动摇,不因私情而偏颇,以无私的执法态度在最大程度上彰显了法治的正义。
三、陈次升法治思维的价值启示
北宋王朝虽已消逝在历史长河中,御史陈次升也早已成为历史人物,但其贡献依然为后人所铭记,其故乡以其所担任过的宝文阁待制这一官职为名,取方言谐音定名“大济”,足见其功德深入人心。陈次升法治思维浓缩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也可视为“第二个结合”的重要思想资源,对新时代法治建设具有现实启示意义。
(一)秉持民本法治观,立法为民,执法恤民
陈次升从基层到朝堂始终不改其“仁民”本色,以务实态度对待新法法令为的是民,平反冤假错案、体恤弱势群体为的还是民。陈次升为官三朝立法为民、执法恤民的理念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要义高度契合。在新时代法治建设中,就要秉持民本法治观。一方面,从立法层面看,要深入调研,注重法律稳定性和适应性。不论是民法典还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均经过反复调研论证,核心考量便是立法必须落脚于人民权益。法律作为社会行为规范,朝令夕改会令民众无所适从;脱离实际的法律,终将因难以执行而失效。另一方面,从执法层面看,法律不该仅仅是冰冷的法条,严格依法办事的同时,也要体现人文关怀,做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所强调:“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保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确保人民群众民主权利、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民本法治观植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汲取古代民本思想的合理内核,确立了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的根本导向,为新时代法治建设提供了根本价值遵循。
(二)恪守公正司法观,援法断罪,罚当其罪
从陈次升多年的基层司法实践和奏疏中能一睹其对公正的遵循,始终以身作则,从谨遵法律判处于心不忍以破棉絮交差的县尉无罪释放到为孟后冤狱仗义执言并上疏表示此案事关重大,不应该仅由内臣一手包办,应由外臣参与审理才能确保公正,都强调了司法审判应公正透明,要尊法据理,避免权力滥用以致冤假错案发生,这种“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公正司法理念早已深植于他的心中,这一理念同样是新时代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中之重。一方面,于司法人员而言,要强化法治思维,司法人员手中的权力关乎案件审理结果,要谨记“100-1=0”的公式,只有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防止司法随意性和主观性,才能守好天平。另一方面,要强化司法责任制,公正司法也需要制度加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推进公正司法,要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只有为司法权扎紧制度的笼子,才能更好地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正司法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追求,以规范司法权力运行为关键抓手,为新时代法治建设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引。
(三)强化权力监督观,内外相维,上下相制
从陈次升仕宦生涯,可窥见宋代权力监督的运行逻辑与制度特质:作为地方知县敢抗命释放无辜县尉与转运使抗衡,虽遭转运使吴居厚记恨被弹劾,却能得到御史中丞保荐为监察御史,所反映的正是地方与中央之间的相互制衡;作为官微而权尊的御史敢于弹劾位高权重的章惇、蔡卞、曾布等人,是“以卑制尊、以下制上”的鲜明体现。这种“内外相维,上下相制”的权力监督观,对当今权力监督机制的构建也具有借鉴意义。一方面,要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要充分整合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让各类监督主体各司其职、协同发力;要畅通监督渠道,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另一方面,要提升权力监督的智能化水平。《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推进政法工作数字化平台建设,强化跨部门执法司法协同和监督。”通过平台,实现卷宗网上流转、业务网上协同,具有全程留痕、全程可追溯的特点,既强化政法各单位内部监督,又促进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让数字时代的权力监督更精准、高效、透明,从而更有效预防和治理腐败。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贵在以古鉴今、古为今用。借鉴北宋御史陈次升的法治思维,秉持民本法治观、恪守公正司法观、强化权力监督观,结合时代需求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能让传统法治智慧在当代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历史智慧和现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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