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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中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

作者:向浚汶来源:《城市金融报》日期:2026-05-06人气:11

摘要:当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房屋所有权应如何认定。围绕这一问题,理论与裁判实践主要形成登记优先、实质权利优先及物权期待权三种路径。总体来看,司法逐渐确立以登记制度为基础、兼顾内部公平的折中立场,即在对外关系中坚持登记公示效力,在内部关系中通过合同规则适度保护实际出资人利益。

  关键词:借名买房;不动产登记;所有权归属;物权期待权

  在限购、限贷等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作用下,一些主体通过借用亲友名义购房,由他人签约登记、自己出资并实际占有使用,从而形成“借名买房”现象。这种安排在形式上体现为登记权利人与实际出资人分离,在实质上则体现双方关于房屋权属的内部约定。一旦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或名义人陷入债务风险,房屋所有权应归属于谁,便成为核心争议。该问题不仅涉及当事人利益分配,更关系到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稳定性与交易安全,因此具有重要的制度意义[1]。

  借名买房通常包含两层法律关系:一是名义人与出卖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登记关系,二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人之间的借名协议。前者决定物权变动的形式基础,后者则体现房屋利益的实际归属。在这一结构中,不动产登记形成对外的权利外观,而借名协议则构成内部权利安排[2]。

  围绕借名买房中的权属认定,理论与实践主要形成三种基本立场。第一,登记优先的债权路径,该立场以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为基础,认为房屋所有权应归属于登记名义人,实际出资人与名义人之间仅形成债权关系,即请求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权利,这一观点强调登记的公示效力与交易安全,认为若轻易突破登记,将动摇不动产制度基础;第二,实质优先的物权路径,与之相对,有观点主张应以实际出资和占有使用情况作为权属判断依据,在无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房屋应认定归属于实际出资人;第三,物权期待权的折中路径,为协调上述两种立场,有学说提出“物权期待权”概念,将实际出资人的权利定位于债权与既得物权之间。

  借名买房作为一种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其法律问题集中体现在所有权归属的认定上。当前司法已形成以登记制度为基础、兼顾内部公平的处理模式,但在具体适用上仍存在一定差异。未来,有必要通过规则细化与裁判统一,进一步明确不同情形下的权属认定标准,在维护登记安定与实现实质公平之间寻求更加稳健的平衡。








文章来源:《城市金融报https://www.zzqklm.com/w/sci/269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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