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社交媒体用户关于隐私信息共享的研究
大数据时代社交媒体用户隐私信息共享的问题及管理
隐私信息共享问题的探讨。在互联网到来之前,隐私信息有着较为固定的界限,传统的隐私属于私人领域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对个人来说是私密、敏感的。而随着网络社会的到来,私人与公共领域的界限开始变得模糊,隐私信息开始共享,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处于动态变化中,没有了清晰的界限。从传统的纸媒时代的“图文记录”到互联网时代的“超链接”再到大数据时代的“数据挖掘”,信息的传播方式以一种迭代式的方式变更,以至于用户信息隐私的侵犯程度、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升级,原本安放隐私的空间也变得不在固定,且充满着不确定性。如今,社交媒体用户通过自己的真实身份、手机号注册,在社交媒体分享的生日、照片等,都会导致用户个人信息。而这些信息也意味着用户有面临隐私泄露的风险,并且也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社交媒体用户的隐私保护意识分析。社交媒体作为用户掌握信息的便捷渠道,通讯和休闲娱乐是主要的使用目的,在使用过程中,用户对于相对私密的内容,比如身份证、日记、微信聊天记录等这些直接导致损害自身的利益的信息给予了极高的重视,而对年龄、身高、体重等这些边缘信息不予重视。可以看出,用户对于隐私判断,即哪些是隐私哪些不是隐私并没有准确的认识,虽然都有隐私保护的意识,但有很大一部分人隐私意识薄弱,这就需要加强隐私观念。不过另一方面,在新媒体环境下,想对自己的隐私完全加以保护在客观上是不可能的,比如面对各种服务商的隐私协议,客户不能够完全了解,此外,这些隐私条款都是从服务商的角度出发,一旦用户和服务商产生纠纷,最后获益的还是服务商。
隐私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评析。在探讨隐私保护议题时,国外不同级别的政府和机构相继制定了多部相关法令,诸如《隐私权法》、《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法案》以及《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法案》等。此外,政府机构陆续发布了多份关于数据隐私的研究报告,例如《大数据与个人隐私:技术视角》和《探讨大数据:机遇与价值》等研究。这些报告深入研究了政府在保护隐私信息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英国学者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对于如何制定相关的政策来保护数据的安全的发言在目前是最具有代表的。他在《删除》中提到,任何社交媒体和电子数据库对于个人的信息长久保存这一行为是不道德的 ,用户作为数据主体,应该积极的争取属于自己的权力,比如“被遗忘权”,而作为国家,也应该赋予数据主体这种权力,不论是信息获取还是隐私被泄露,用户都能有法可依,可以在隐私泄露时能够依法获取想要的赔偿。
在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数据开放立法和行政管理机制,现行法规主要以保护隐私权为重点,难以完全适应大数据时代对隐私保护的需求。因此,亟需加快立法进程,以适应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与法律立法之间的不协调性,及时制定相关法规以确保在大数据环境下个人隐私得到充分保障。
大数据时代下隐私信息共享的挑战
媒介环境的学派的代表人物哈德罗·英尼斯、马歇尔·麦克卢汉认为,技术的发明是为了满足受众的需求,但是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在满足受众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技术冰冷的内部逻辑导致出现失控现象。隐私信息共享导致的隐私泄露问题也在频频出现,受众的不知情的状态下分享自己的生活轨迹、社会网等,这些信息在线上或线下还是在云端都有可能会面临隐私泄露的威胁,在这个用海量数据堆砌的全景监狱里,受众几乎没有隐私,有时还会因为这些隐私信息丧失金钱甚至受到生命的威胁。
满足不法分子的窥私欲。美国学者马克·波斯特曾指出,人们在使用网络时,总倾向于认为自己出在一个私密空间,但事实是网络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公共场合。在信息社会中,人们的行为以及思想都被无时无刻被监控,从外卖订单到旅游规划,从浏览的网页到各种登记信息,一切数据都会被记录。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升级,当代社会,信息监控普及范围日益扩大,数字化权力管控手段逐步加强。这种数字化进程为违法分子提供了机遇,助长了他们的欲望侵犯。在当前分散化、高度流动的监控系统中,信息并非被个别权威独占,而是经由先进数据分析技术广泛传播。以韩国曝光的“N号房”事件为例,黑客借助技术手段入侵社交媒体用户设置的“仅自己可见”信息,在引诱用户提供个人数据的虚假网站后,进一步深入挖掘隐私信息,以威胁、操控受害者。在“N号房”事件中,参与者高达27万,网络直播观看者场场爆满,他们通过对“私密”的窥探,来满足自己的欲望。而这种视频直播更能直接的呈现个人信息,如外貌特征、生活环境、经济状况等等,通过对信息的搜索与整合,陌生人的窥探将会对个人的隐私或生活带来严重的侵扰与侵害。
惯习下被“驯化”的受众。根据布迪厄的“惯习”理论,个体在某一特定领域中积累的多方面实践经验和奖惩机制形成了心理路径,影响其行为取向和选择。其主要因素就是社交媒体的免费机制以及其带来的诸多便利和资源吸引客户主动的提供自己的基本信息来换取各种便利服务,这种交易是无意识的,是科技便利在惯性下对受众的“驯化”。在赛博空间中,数据和技术占据核心位置,就像如今的一些位置媒体:百度地图、滴滴打车、美团外卖等定位服务已经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出行中。在医疗领域,网络预约服务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社交娱乐活动则依赖于微信、大众点评等平台。随着移动技术的不断普及和无线网络成本的下降,个人可以随时随地使用定位功能,无需受限于时间和地点。对于习惯性进行位置签到的用户而言,这意味着他们的行踪可能会被记录下来,不论是旅行还是户外活动,个人动态都将被保留。而有些“用户”被迫“驯化,例如上课签到,旅游定位打卡,位置签到等等也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的一部分。
损害受众的经济利益。在当下的社会背景下,对于媒体中隐私数据被二次使用的问题亟需深入研究。调查发现,许多用户长期备受网络欺诈之苦,对于自身是否会成为欺诈行为的牺牲品心怀忧虑,尽管或许他们已经历过相关经历。据2020年3月8日的数据显示,在公安部门的积极干预下,一系列电信欺诈案件得到了彻底揭露与解决,案件数量多达1.1万起。公安部门成功擒获了超过5000名犯罪嫌疑人,案件涉及金额高达35.1亿。犯罪分子就是通过位置追踪等手段来获取用户信息。近几年,Facebook、微博等社交媒体多次出现了用户的隐私数据泄露的事件,2021年四月,就有5.33亿Facebook用户的数据被泄露。在某支付宝数据泄露事件中,一位姓氏为李的员工出售用户数据给某杭州客户,随后这些数据被再次转售给其他电商企业,导致大量用户个人信息泄露,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该事件使用户不断遭受到不肖商家的电话骚扰,甚至发生诈骗事件。由于对数据库中的数据没有进行有意识的加密,用户的基本数据几乎处于“裸奔”状态, 进一步增加了被侵犯的可能。
隐私保护框架的构建与优化
在当今社会,科技进步和人类社会的发展紧密相连,新一代的基础设施,如5G网络、数据分析技术、智能计算方法,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推动着社会组织、经济结构和民众生活方式的深刻变革。在数字化的浪潮下,社交媒介不仅是技术进步的推动力,也是其成果的直接受益方,这些平台通过收集和分析用户信息以追求商业价值,并将其作为技术进步的驱动力。然而,这种模式也引发了用户隐私保护的挑战,其复杂性和紧迫性日益加剧。因此,确保社交网络用户的隐私权益变得尤为重要和必要。在当前大数据与社交网络并存的时代背景下,隐私保护已不再局限于个人层面,而是上升到全社会共同关注和解决的公共问题。面对这些挑战,我们应该想办法更好地保护隐私信息的安全,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措施:(1)在尊重个人隐私期望的前提下,寻求隐私保护与信息共享的平衡。(2)在处理数据控制主体的利益冲突时,应以公共利益为优先考虑。(3)对于定位技术的运用,应进行伦理审慎,并建立完善的保护机制。结合上述措施,下文将对这三种保护措施进行详细阐述。
合理的隐私期待下注重边际协调。在凯茨案例中,引入了“合理的隐私期待”这一概念,该概念旨在明确隐私权的限度。案中,凯茨因在公共电话亭传递赌博信息而被检控,而联邦调查局却趁机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在电话亭周围安装监听设备的情况引发了争议。凯茨将此事告上法庭,以捍卫自身权益。所谓“合理的隐私期待”即指个人对待其专属空间及信息数据的一种隐私期许,个人在该私密领域内可按照自己意愿行事,同时有权要求不受外部干扰。这种隐私界限也适用于隐私信息共享。但随着位置传媒不断模糊了现实与虚拟空间之间的区隔,导致个人的私密领域常处于公共领域之中,这进一步加大了个人信息管控的难度。与此同时,隐私边界并非静态的标准,而正处于不断演变之中。在隐私管理理论领域,一种被提出的理念是“边际协调”,它强调了有效处理涉及个人信息和共享信息的复杂性。尽管我们有意识地在这些平台上分享一些被视为私密的内容,但实际上,这些信息很可能会被传播到公共领域中。
为了有效应对当前社会对隐私保护问题的高度关注,个人需要在数据处理过程中采取一系列积极的举措来降低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首先,在注册个人信息时,对社交网络和电商平台的隐私条款要审慎对待,不可草率同意,需对隐私保护政策进行仔细检查和评估,尤其要注意潜在的风险点,以确保个人数据得到妥善保护。其次,已注册的社交媒体用户在启用定位服务时,应采取多种保护措施,确保个人对数据有完全的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访问权限、删除权限、更正权限以及数据获取权限等。最后,在处理隐私泄露事件时,用户应迅速采取紧急措施:中断网络连接、更改密码,并对可能的个人危害展开全面评估。针对轻微泄露,用户可主动采纳防范措施,避免进一步风险;对于严重泄露,应主动与数据管理方进行密切沟通,争取消除或清除泄露信息,确保隐私得到有效保护。当面临大规模泄露时,数据持有者应当团结一致,向有关机构争取支持,并通过媒体曝光,捍卫自身权益。唯有个人强化隐私保护意识,方能更有效地规避隐私泄露风险。
利益的博弈下优化媒介制度设计。在列斐伏尔的空间思想中,他指出资本主义已经达到了对空间的垄断控制,尤其在当今互联网时代,资本力量限制了个体在虚拟空间中的自由定位。资本逻辑的异化不仅导致技术的异化加剧,同时在个体在公共领域主导的背后,个人权益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为谋求利润最大化,各大公司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信息数据管控措施。这种情况的根源在于企业对利润的追逐。企业的盈利往往建立在个人隐私数据的使用之上,而个人的隐私权却牺牲于数据获取和利润最大化之中,个人逐渐被数字化资本视为廉价劳动力,引发了公共数据共享和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矛盾的不断加深。
因此,作为数据管理者,我们要充分认识到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处理数据时,应始终以促进公共利益为首要任务,特别是在利益存在冲突时。在收集数据之前,我们有责任清晰地告知用户隐私保护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并在明显位置做出标识。只有在用户全面理解并同意隐私政策,签署过隐私保护协议后,我们方可合法地获取信息以提供更卓越的服务。同时,我们也必须切实遵守协议条款,确保用户隐私得到有效的维护,不受任何侵犯。其次,在构建数据开放体系时,必须充分关注隐私保护问题。应根据每个隐私主体的独特特征和需求,采取个性化的保护措施。对于那些需要严格保护的主体,应实施更为严格完善的安全措施,以确保其人格尊严和生活权益得到有效维护;相反,对于那些需要在公众场合展示、树立公信力的实体,可以考虑施行较为疏松的隐私保护措施。因此,在制定隐私保护政策时,应根据不同隐私主体的独特需求和背景,制定差异化的保护战略,从而达到全面且精准的隐私保护目标。最后,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同时,必须认真审视个人隐私的重要性。然而,有些人可能会利用隐私保护的名义从事破坏社会稳定的活动,这些行为的影响可能会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在构建隐私保护的框架时,需优先考虑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规章制度。为了确保大数据领域的合规运作,行业内需要建立起自律规范,数据管理者应当在获得用户充分同意的前提下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技术的伦理调适下健全保护体系。随着个人数据的快速增长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数据管理模式面临着挑战与变革。个人信息在无序状态下存储,缺乏整合与管理,使其价值难以被充分利用。如今,随着数据分析技术的广泛应用,个人数据被整合成有序的形式,碎片化信息得到重组与提炼。在这个数字化的新世界中,个体的身份和位置可以轻松精确地被勾画出来,从而引发了对个人隐私和伦理的深刻思考。随之而来的是许多个人数据被存储在云端,传统的法规和伦理标准在这个虚拟领域中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数据管理机构必须将用户的权益置于最核心的位置,将伦理辩论和调适纳入重要议题之中,以明确划定个人与公共之间的边界。为了充分实现信息透明与伦理调适的目标,并提高媒体职能的发挥,必须对信息和数据进行仔细分类处理。在伦理调适的执行过程中,需精准把握调适深度,同时建立健全问责和保护措施,以增强媒体在其功能定位方面的效果。在信息伦理调控中,隐私保护应当被视为首要任务。在制定政策时,应全面考虑信息主体的身份,并差异对待各类数据,以确保针对不同数据类型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信息伦理的合理发展将对网络社交和移动社交领域产生深远影响,引导用户依法行事,增强对法律的理解与遵守,主动捍卫个人的法定权益。
文章来源: 《声屏世界》 https://www.zzqklm.com/w/xf/24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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