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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自律:“后真相”时代媒体“舆论审判”的规制路径

作者:苏旭阳来源:《声屏世界》日期:2023-12-07人气:1058

主体失范:“后真相”时代舆论审判的成因

经济利益驱动,吸引受众眼球。在当下的移动互联时代,众多新媒体平台占据了公众大部分时间,成为了公众接收新闻事件并发表看法的第一选择,并且新媒体平台为公众提供了良好的发声渠道,导致新闻舆论的产生。传统媒体在面临着媒体融合转型的同时市场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不断创新经营模式,积极探索变现。众多传统媒体也开始遵循“流量至上”的原则,一些新闻工作者运用标题党、假新闻、炒作等一系列违背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手段在新媒体平台发布新闻类文章、视频等吸引受众眼球,从而获取流量,获得经济利益。

新媒体平台发展迅速,传统主流媒体如何分得一块“蛋糕”成为了创新转型面临的主要问题,同时传统主流媒体之间也存在激烈的竞争,对于一些容易引起公众关注,极具敏感性的法制事件,则成为了各大媒体报道的主要对象,第一时间吸引到公众眼球成为了媒体进行新闻报道的首要任务。

在这不得不谈到注意力经济,注意力经济是指通过吸引用户或者消费者的注意力,通过这种方式使其完成消费的经济模式。所以传统媒体作为一定用户基础的拥有者,就需要不断获得用户的关注,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就获得了流量,进而将这种流量转化为商业价值,媒体希望从这种商业价值中获得经济利益,这种利益导向原则是导致“后真相”时代媒体舆论审判的主要原因之一,放弃了对真相的探索,进而转化为对利益的追寻。回顾以往,已经发生了很多因为媒体的舆论审判影响了司法公正的案件,江歌案便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在事实不明,结论未清之时,一些媒体便发布了一些带有引导性和倾向性的报道,超越了司法程序,抢先对被告“判了刑”,混淆了公众视野,最终导致新闻舆论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

角色定位错误,干预司法审判。在导致舆论审判的整个过程中,,媒体、公众及法院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媒体作为新闻事件报道的主体需承担大部分的责任,法院作为司法审判的主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具有相对独立性,而媒体作为新闻事件报道的主体则是在整个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的“角色”,对于法院的司法审判具有重要影响。媒体工作者的角色定位如果不是舆论引导者,而成为了“裁判员”的话,可以对案件进行随意评论、妄下判断,甚至直接下了“判决”,对于被“判决”的那方是不公平的,不仅损害了名誉和形象,甚至会影响整个人生;更严重的是影响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媒体成为了案件审理过程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主体,对于法院在公众心目中的崇高地位也造成了损害。

同时,在造成舆论审判的过程中,公众也起到了一定推波助澜的作用,媒体在公众心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媒体被公众认为是“社会的守望者”,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媒体的“角色”定位产生异化。逐渐超越了原有的职能范围,进而干预司法审判。媒体在西方国家被称为“第四权力”,具有不可撼动的地位,甚至能够影响到总统的选举情况。在我国同样媒体被公众赋予了强大的力量,媒体是舆论监督者、社会守望者等等一系列角色定位在无形中赋予了新闻媒体强大的力量,进而导致了新闻媒体“手”伸的过长,用所谓的道德原则和个人好恶去框架法律,打着“为民立言”的旗号,肆无忌惮地进行主观报道,最终造成舆论“一边倒”局面,干预了司法审判。

在众多的新闻事件报道中,媒体的角色定位异化无处不在,江歌案中,众多媒体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进行了与事实相违背的新闻报道,在无形中将自己视为了“审判者”,对事件中未经判定的主体人行为进行随意评论和判断,干扰法院的案件审理,影响了法院的相对独立性,干预了司法审判。

媒介权力异化,突破监督底线。在我国,从媒体诞生以来便不是单纯的新闻事实报道者,还是社情民意的反映者、新闻舆论的引导者、现实社会的监督者,是集众多权力于一身的主体。但权力一旦发生异化,就会突破底线,对社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11月的重要讲话中提出新闻工作者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和工作取向,努力做党和人民忠诚有力的耳目喉舌。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正确的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才能够构建良好的舆论生态。

在舆论监督方面,媒体在公众心里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理所当然的把媒体态度当成是政府回应,媒体获得了来自于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公众的大力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媒体借助了公众的力量干预司法审判。在案件的报道、审理过程中,部分媒体以反映民意为由在法庭内外对于案件展开随心所欲的评论和报道,在法庭上和网络上对公众进行错误的引导,让公众的视线偏离了正确的轨道,进而让公众丧失理性的声音弥漫了整个网络。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司法部门会因为民意难违等原因选择”屈从“,推动案件审理向更符合社会公众意志的方向发展,这无疑是媒介权力异化,突破了监督底线,影响司法公正。

权力异化不仅仅是存在于法制领域,在社会生活方面,如《焦点访谈》等一系列民生类节目都是媒体在通过自己的权力为公众解决问题。希望能够收获公众的一致好评,通过记者暗访、调查等方式对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进行报道,曝光了社会阴暗面,解决了很多社会机构无法解决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很好的发挥了媒体社会监督者、守望者的作用。在合理范围内行使监督权是一个媒体职责所在也是义务所指,不负社会众望,承担社会职责。但权力一旦出现异化,突破了监督底线,则会产生负面社会影响。


主体自律:“后真相”时代舆论审判的规制

回归新闻价值本位,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后真相”时代媒体的舆论审判产生了非常负面的社会影响,不仅造成了非常恶劣的舆论生态,还在很大程度上干预了司法审判、影响了司法公正、动摇了法律权威。其主要原因包括经济利益驱动、角色定位错误以及媒介权力异化三个主要方面。要对“后真相”时代媒体的舆论审判进行规制,主要包括回归新闻价值本位,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培育新闻工匠精神,强化大众意识与媒介素养;赋权技术建构规则,嵌入伦理因素到技术之中三个方面。要从新闻事件报道的主体——媒体开始改变,做到主体自律,从根本上规制“后真相”时代下的媒体舆论审判现象,建构风朗气清的舆论生态,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随着媒体融合纵深发展,传媒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更多的媒体工作者盲目的追求商业价值,丧失了新闻职业道德。要实现对舆论审判的规制,要回归最初的新闻事实报道,探寻新闻价值本身,新闻报道工作者要以身作则恪守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坚守新闻专业主义,从根本上保障新闻价值。新闻价值最重要的则是真实性,对于社会热点案件的报道真实客观是对真相的尊重,同时也是对社会公众的负责。新闻价值与商业价值之间实现平衡是实现新闻报道真实客观的重要前提之一,要达到这种平衡状态,首先新闻工作者要时刻保持自律,拒绝一切不利于报道事实真相的商业利益诱惑,同时可以相对提高媒体工作者的工资待遇,保证了其经济利益的前提下更有利于让他们将关注点由经济效益上转移到新闻本身,回归新闻价值本位,将最真实的新闻事实呈现到公众面前。

另一方面,要更好的规制舆论审判,在规范和制度层面就必须采取强制性手段,要求新闻媒体工作者严格遵循新闻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坚守职业操守,报道真实事实,反映客观舆情,正确、合理引导舆论,坚决抵制逾越司法程序对相关案件进行“判决式”的定性报道,不讨好公众的情绪和好奇心,在社会热点和敏感案件报道中保持客观中立,始终站在法律角度明辨是非,保证舆论走向正确。同时,新闻媒体从业者还要从心底里增强对法律和相关司法机关的尊重和尊敬,从而保证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的相对独立性,同时还要加强自身法律观念培养,做到相关案件报道法制化,从根本上加强新闻报道与法律的贴近性,引领公众在法律框架内发声,从而防止舆论审判发生。

培育新闻工匠精神,强化大众意识与媒介素养。工匠精神自提出后便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工匠精神对于各行各业树立无私奉献、恪尽职守的工作态度具有重要的积极影响。具体到新闻媒体来说,大力培育和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更有利于媒体工作者牢记自己的社会责任和职业使命,报道最真实客观的新闻事件,引导舆论向积极正向发展,做好舆论监督工作。在此基础上,媒体应以身作则,引导和鼓励每一个参与到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过程中的公众在合理、合法范围内进行传播活动,建立传播的“工匠属性”,发扬工匠精神,将其融入到媒体融合创新转型工作中,更好的服务公众。

随着新媒体的不断发展,出现了大量的碎片化信息和信息冗余,没有专业生产能力和编码力的公众无法分辨信息对错或是否需要。江歌案再次向我们证明了这一点,公众所宣泄的负面情绪会被别有用心的媒体利用,成为他们牟利的工具。极具社会责任感的且持着新闻职业理念的新闻工作者能够改善此种情况的发生。对于某些有待审核的信息,媒体应首先核实信息真假再判断发布后是否能够引领良好的舆论导向,进而减少不利于司法审判的报道发出。作为主流媒体,应该将自身的主流优势与专业化相结合,将其运用到实际的舆论监测、舆论引导、舆论监督工作中去,鼓励后真相时代下公众对真相进行不断探索,在主流媒体的良好引领下进行合理发声,将网络上公众消极、负面的声音转化为正向、理智的探讨。在这个百花齐放的时代,各大专业媒体应将工匠精神镌刻在身上,并以此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律、高素养的良好氛围,从文化层面提升媒体及公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共同助力司法审判。

公众对于热点新闻的需求始终客观存在,那些真实客观且有利于舆论引导的新闻报道始终会有传播的土壤,满足公众对于新闻的需求是媒体的职责所在,同时强化公众的媒介意识与媒介素养也是媒体义不容辞的责任。应坚持弘扬新闻工匠精神,在社会道德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新闻报道活动,在最快时效内呈现真实客观的新闻报道,切实增强新闻舆论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这就是新时代新闻媒体坚持和弘扬工匠精神的最完美体现。

赋权技术建构规则,嵌入伦理因素到技术之中。麦克卢汉早在他的媒介理论中揭示了媒介本身的重大作用,之所以人类能够不断发展,离不开媒介对于人类的感知作用,媒介对于帮助人类接收和感知信息。在当下这个充满了碎片化信息、同质化信息,以信息冗余为特征的传播环境里,通过技术来获取有用的信息是不二选择。技术本身在不断发展,其本身是不带有任何偏向性的,取决于人们如何定义,在实际应用中,我们也可以赋予技术以权力,被赋予权力的技术开始建构新的规则,这种新的规则也在建构新的人类。

之所以能够出现“后真相”时代的舆论审判,在传播渠道方面,技术“贡献”了相当大的作用。正是因为技术给公众提供了可以随意发声的平台,公众可以对接收到的新闻信息进行转发和评论,很多负面情绪随意宣泄,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情绪掩盖了事实,影响了真相大白于天下。由于技术所导致的伦理问题可以以通过彼得·保罗·维贝克的技术中介论进行分析解释。技术中介理论,作为当代现象学对技术自身的哲学反思,着力于分析当代 “技术——社会”网络中技术与现实的互动关系,为技术伦理学研究提供了一种新视角,帮助我们探索现实中技术与伦理的内在伦理。因此,技术伦理学为我们规制舆论审判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伦理因素的嵌入帮助技术更具“人性”。

技术对于媒体在实际工作中的改变是巨大的,在当下的移动互联时代,新闻报道的生产、传播和采集都离不开技术的帮助,有利于大大提升新闻媒体工作者的工作效率,但也有负面作用。被众多网友们吐槽的“把关人”似乎被精准的算法推荐所取代了,铺天盖地的新闻信息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新闻媒体把关作用的缺失。但媒体仍然要坚持发挥自身专业化的把关作用,做好新闻信息的筛选和推送,对于真实客观且充满趣味的新闻信息加强推送,满足公众对于热点新闻的需求;对于缺乏专业化训练的公众应减少容易产生较大情绪的报道推送,尤其是减少以吸引公众注意力为主的假新闻、标题党等,利用技术带领公众回到理性,理智发声,创造和谐的舆论生态。


结语

在今天以移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为主导的网络传播环境中,网络舆论的生成及传播具备了更复杂、更难以控制的特征,在网络上公众以感性为主导的表达欲望完全压制了对客观事实的求知欲望,新奇的观点比潜在的真相更重要,保持在线的诱惑胜过了获取真相的赋权,逐利的动机扭曲了维护公共善的初心,而这些倾向又被政治或商业利益的追逐者利用,形成传播策略,包装和呈现信息。后真相时代媒体的舆论审判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在这样的新场域当中,媒体工作者应严格遵守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在技术赋权的加持下,秉持新闻工匠精神,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将真实客观的案件信息呈现给公众,引领向好的网络舆论,营造良好的舆论生态,在此基础上维护司法审判的权威,杜绝舆论审判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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