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现状
伴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在对法官进行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过程中,我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有一定的发展。在实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后,我国的法官取得了相对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合议庭审判合一,也提高了合议庭成员自身的水平,能够更加主动、合理、合法的运用裁量权。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审判实践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也不断得到尊重。但是,我国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一)我国法律规则较粗疏,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存在很大空间。目前我国的成文法发展还不成熟,法律规则相对也不可能规定的很细密。例如我国《刑法》中就有很多模糊的法律用语,“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等,量刑的幅度比较大,这就使得法官在定罪和量刑方面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比较大。我国法官在审理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很多情况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缺乏相应的参照标准,而很多法官自身对法律规则的理解不强,这就导致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随意性很大。不同地区的法院之间和同一法院的不同合议庭相互之间对同一案件的裁量常常会有很大的差别。在案件的定性方面,不同的法官进行裁量往往不一致;在案件的量刑方面,不同法官裁量不一致表现的更加明显。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公正,破坏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
(三)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缺乏独立性。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才能真正的保证司法公正。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案件事实进行直接的接触,对影响案件判决的各种因素也有全面的认识,凭借自身的经验和价值判断,其作出的裁判往往更公正。但是,在法官具体的审理案件中,常常受到庭长、院长或者是审判委员会以及人大的影响,在他们的压力下,往往会改变审判结果。这就减少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缺乏独立的价值判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法律规则的理解过于机械,这在实践中并不能充分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真正地实现案件的公平公正。法官不能充分的实现自由裁量权的价值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法官自身缺乏对法律规则和精神的理解能力,不能对案件的法律事实做出客观而独立的价值判断。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往往无所适从,只能依靠司法解释或者是简单的逻辑推理解决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五)法官素质不高,缺乏责任。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到案件的公平公正,需要法官具有各方面的素质。因为法官不仅要对案件的证据、情节和事实进行综合的判断,还要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合理的解释。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也不一样,这就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能力和素质。但是,目前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并不高,这就使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随意性较大,而且对复杂疑难案件不敢进行独立的裁量。这在一定程度上都影响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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