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媒体的互动共识是做好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关键
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是近年我国新闻界出现的一个新兴报道领域。2007年1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做了规定:“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随着我国社会深刻变革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相互叠加、集中呈现,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利益主体更加多元,引发各类社会安全事件和公共事件的因素明显增加。在信息化的当下,应更加重视新闻报道在解决突发事件中的作用,从这些年的实践来看,党委、政府与新闻媒体基于信任的良性互动和共识是做好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关键,而及时、公开、全面的新闻报道又是最终化解事件的基础。“第一时间发声”是党委、政府与媒体在面对突发事件已经形成的共识,但党委、政府与媒体在“以报道事实为主”、“坚持法律标准”、“让新闻通稿更有信息量”等方面还存在认知差异,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凝聚共识。
一、 “第一时间发声”是党委、政府与媒体在处理、报道突发事件过程中不断形成的重要共识。“第一时间”发出及时、准确、公正的新闻报道是化解突发事件的必要前提。2011年9月至11月发生在广东汕尾的“乌坎事件”,之所以酿成中外持续关注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当地党委、政府、新闻媒体没有在第一时间发布消息,从9月份一直“拖”、“掩”到11月份。而相对较快得到平息的是2012年中山沙溪“6·26”事件和2013年揭阳揭西上浦村“2·22”事件,在这两次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过程中,由于当地政府及时发布信息,迅速控制了事态的扩大和蔓延,最大限度地压缩谎言和负面消息的传播空间,稳定了当事人的情绪,为事件的解决创造了有利的社会氛围。最近发生在山东青岛的化工厂爆炸事件,第一条新闻的发布距离爆炸只有短短半个小时,习近平总书记到青岛看望慰问受伤群众的新闻,为了在“第一时间”播出,选择在当晚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播出10分钟后以“最新消息”的方式插在其他新闻后面播出。可见,“第一时间发声”已经成为党委政府与新闻媒体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的重要共识。“第一时间发声”既需要党委、政府转变观念及时发布消息、提供信息、公开情况,支持媒体及时报道甚至进行直播报道。在新媒体飞速发展的环境下,“第一时间发声”对媒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闻媒体如何在第一时间抵达现场,第一时间发出声音,第一时间传播图像。随着微博、微信等社交类自媒体的蓬勃发展,第一时间发出声音和图像的似乎都是“事件当事人或参与者”,罕有专业新闻记者能第一时间发出报道。但是,通过微博、微信等发布的消息都是只言片语,很少有全面、清晰的报道,充其量只是一条很有价值的新闻线索。这就要求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专业新闻记者,展现出不一样的专业素质,以最快的速度组织相对全面、清晰的新闻并在第一时间传播出去。“第一时间发声”,党委、政府和媒体才可能在群体性事件的后续新闻报道中掌握话语权和主动权。由于广东特殊的地理环境,有不少外国记者、港澳记者长年驻守在广东的珠三角地区。在突发事件的“争夺战”中,广东本土的新闻媒体特别是主流媒体一定要充分调动资源、发挥各方面优势,赶在国外媒体、港澳媒体之前赶到事发现场,牢牢掌握事件的“第一落点”,才有可能在第一时间发出声音和图像。
二、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阶段,应以客观报道事件本身为主,不盲目定性、避免简单类比,是党委、政府和媒体不断形成但仍需不断扩大的共识。各类突发性事件特别是群体性事件,“事件”本身一定是复杂的,涉及不同群体的利益和诉求,认识、摸清这一事件本身需要一段时间,需要深入调查研究。在处理突发事件的第一阶段,不随意定性,特别是不随意贴政治标签,避免盲目“定性”,切忌随意“上纲上线”。应该坚持以客观、全面报道事件为主,坚持“就事论事”原则,有什么事说什么事;避免把几件事情联系起来,避免把现实要求和历史遗留问题联系起来,避免把经济、民生诉求和政治、民主诉求联系起来。如果定性不准确或者随意定性,不仅可能激发新的矛盾冲突,扩大事态。在实际操作中,党委、政府应该特别注意,不能简单地认为群体性事件就是“集体闹事”,不能简单、粗暴地把闹事群众定性为“刁民”,慎用“境外敌对势力”、“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不明真相”、“煽动利用”等感情色彩较浓的措辞,要看到,大多数群体性事件都是因为经济、民生利益引发的矛盾,大多数群众的主要诉求是合理的。回顾“乌坎事件”的处理过程,正是因为当地党委、政府肯定了乌坎村民关于土地、财务、选举等大多数诉求是合理的,“乌坎事件”的解决才出现了转机。不可否认,新闻媒体在重大突发事件面前,倾向于做链接、作比较,倾向于定性质、下结论。山东青岛化工厂爆炸后,新浪网在首页迅速制作了专题,其中有一篇“石化企业近年爆炸事件回顾”,罗列了从2005年到2013年期间发生的13场石化爆炸事件,每次爆炸死伤人数、爆炸原因等等。这类新闻专题更应该出现在对事件的反思阶段,如何吸取经验教训避免类似事故的重演。而在事件干刚发生后的抢险救援阶段,这类汇总、链接以及与国内外相关事件的对比,与各类救援信息相比,似乎没那么紧要。应该把更多版面留给报道有关抢险救援的信息。2011年日本大地震发生后的三天时间里(既黄金救援72小时),日本电视、平面、网络媒体全是抢救生命的新闻、信息,大篇幅、整版地报道获救人员的名单、信息,各种寻人信息,几乎未见反思、汇总类的新闻报道。
三、处理和报道突发事件,以法律作为评判标准,而不是用社会道德标准作为评判标准,应该成为党委、政府处理事件,新闻媒体报道事件的重要共识。在对突发事件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新闻报道中,媒体用道德评判的多,以法律为准绳的少甚至没有,用社会道德标准代替法律评判标准既是当前突发群体性事件报道中的一大特点,也是必须改变的。从党委、政府的角度出发,应该紧紧围绕依法行政的原则,牢固树立依法解决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才是根本出路的理念,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依法办事。突发事件特别是群体性事件中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千差万别,个别人的过激行为花样百出,引发事件的主体行为多种多样。如何才能有效解决分歧,协调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冲突,弥合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对立情绪,并做到让大家信服?人类文明进化的历史进程,清晰、明确地告诉我们,只能以法律为准绳,以律法审判为标准。无论处理什么问题,都要坚持依法办事;无论出现什么情况,都要坚持法律底线不动摇。在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中出现频率比较高的是词语和句式是:“村民说……,”、“领导说……,”、“专家说……,”,缺的是“法律说……,”、“律师说……,”;多的是“这件事老百姓希望怎么解决……,”、“这件事应该怎么解决……,”、“这件事怎么解决最好……,”;缺的是“这件事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应该怎么解决……,”。在揭阳揭西上浦村“2·22”事件中,转折点就是通过法院判决上浦村所在地的政府镇与某企业的土地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中国传统社会道德准则有着“同情弱者、同情弱势群体”的习惯,在群体性事件的报道中,过多地以社会道德作为评判标准,在实际解决问题的过程可能会产生不公平、不公正。与此同时,针对群体性事件中出现的打砸抢等过激违法行为,如果以社会道德作为评判标准,就会产生误差和误导。根据社会道德标准和普通社会心理,认为这些过激行为的主体是被迫无奈才出此下策的。例如,前一点时间,出现了同情在北京首都机场候机大厅引爆炸弹的上访者的社会情绪,这就是过于注重道德评判忽视法律评判的后果。这样,既不利于群体性事件的最终解决,也容易因为盲目模仿产生更严重的社会连锁反应和后果。只有以法律为最终和唯一的标准,才能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新闻媒体特别是主流媒体在对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报道中,要有意识、有准备地加入法律因素,使用法律语言,普及法律知识,树立法治意识,以法律条文作为评判群体性事件中不同群体利益诉求的标准,作为评判群体性事件过程中个别过激行为的标准。让“合不合法”成为群体性事件报道中的常见词。这样不仅有利于群体性事件的解决,也是彰显新闻媒体社会责任的客观需要。
四、尊重新闻传播规律,避免没有信息量的“新闻通稿”,是党委、政府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需要不断改进的方向,也是党委、政府与新闻媒体急需形成的理念共识。在突发事件的解决过程中,事件发生地的党委、政府或宣传部门一般都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发布“新闻通稿”,但这些“新闻通稿”提供的信息十分有限,不仅没有告知真相,往往官腔十足,一般都是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之类的“官话”。一篇“套话”、空话、官话”一大堆的“新闻通稿”,无异于把舆论引导的主动权拱手相让,当微博、微信等网络新媒体上的传言满天飞舞之时,由于传统主流媒体没有做出深入详尽、有价值的报道,自然也就无法用真相来击退谣传。2013年2月河南境内的连霍高速货车爆炸导致塌桥,第二天河南日报在头版刊登了一条1000字左右的“新闻通稿”,其中有价值的信息是大家都已经知道的,没有更新的信息,新闻稿却提到了16为河南省领导的名字。这条“新闻通稿”本身立刻成为话题,很多网络媒体和部分其他省份的平面媒体纷纷围绕“河南媒体千字新闻报塌桥事故提16位领导”的角度对这篇稿件进行报道,产生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毫无疑问这是中国媒体的耻辱,但熟悉中国媒体管制体制的人都清楚,这种情况的产生并非媒体本身能改变的。各级党委、政府应该更加尊重新闻传播规律,避免这类没有信息量的“新闻通稿”成为贻笑大方的笑料,成为压垮社会情绪的最后一个稻草。各级政府和官员一定要想清楚,尽快解决、平息事件才是最符合各方利益的,时间拖得越长与不利于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官员自身的仕途晋升。所以,党委、政府、官员要转变切实观念,敢于主动亮短、揭丑,公布最新信息和情况,套话、空话、官话只会为谣言、谎言的传播提供空间。由于某些地方政治权力对群体性事件的新闻报道进行着强有力的操控,一些地方官员仍然错误地认为,突发事件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报道是负面信息,是“家丑”、“污点”,在处理事件的过程中通常会压制或隐瞒信息的传播,阻挠、压制或禁止新闻媒体报道。殊不知在新媒体环境下,要想管制、禁止网络媒体的新闻传播,几乎是不可能的,特别是微博的兴起,让封锁消息成为历史。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味压制、管制传统主流媒体对群体性事件的报道,反而会给人一种“做贼心虚”的错觉。在对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中,新闻媒体要敢于突破,有所作为。改变“你让我说我才说”、“你叫我说什么我就说什么”的传统做法,真正成为人民的喉舌。我国的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也是人民群众的“喉舌”。但长期以来,在实践操作中片面强调媒体要“听招呼”,服从“管理”,忽视新闻媒体的公共服务性,致使一些媒体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功能单一,成为党和政府的“传声筒” ,忘记了媒体作为“群众喉舌”的使命。
党委、政府与媒体在处理和报道突发事件的实践中,在“第一时间发声”、“以报道事实为主”、“坚持法律标准”、“让新闻通稿更有信息量”等四方面不断形成、凝聚的共识,是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报道事件的基础,而这又会为突发事件的解决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情绪,从而推动事件的最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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