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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研究-法制论文

作者:沈云翔来源:原创日期:2012-07-26人气:882
附条件不起诉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度;“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最后,附条件不起诉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对检察机关来说,实施附条件不起诉既有利于控制社会治安大局、增强群众安全感,又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二、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立法的条件已经成熟
(一)我国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提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建议稿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为,“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犯罪嫌疑人同意,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因生活无着偶然盗窃等五种情形不起诉》的规定,完善了现行不起诉制度,并特别强调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亲友、邻里、打工者、初犯、偶犯等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为附条件不起诉写入刑诉法作出了必要的铺垫。毕竟,附条件不起诉能够尽量避免宽缓刑事政策下可能存在的再次犯罪隐患问题。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2004年制订《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细则》,该项制度预期适用的主体主要是未成年人。安徽省池州市、江苏省沭阳县、陕西省礼泉县等地的检察机关,均出台了类似的“附条件不起诉实施细则”。
(二)我国基层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成功实践
山东省烟台市检察院是实施附条件不起诉的先行者。2007年以来,在“平和司法”的基础上,山东省烟台市检察机关又建立和试行了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机制,使不起诉工作更加科学、合理、规范。
浙江省宁波北仑检察院是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影响巨大者。2010年6月下旬,北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试验——农民工驾车肇事被宁波检察院安排做义工。在如今已试行的附条件不起诉试验中,共涉及11起案件15名犯罪嫌疑人。其中摸索相对成熟的是交通肇事案。
江苏盐城市亭湖区检察院是实施附条件不起诉的又一践行者。根据新实施的《关于轻微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暂行规定》,对盗窃2000元的某高校学生李花,规定半年考察期,只要其学习上“一科不挂”,定期参加公益活动,遵纪守法,考察期满后,可不予起诉。
陕西省旬阳县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积极开展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切实做好刑事犯罪预防工作,建立被不起诉人回访档案,实现了被不起诉人回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国外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
在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均存在与附条件不起诉相似的制度。比如德国,作为奉行起诉法定主义最典型的国家,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也逐渐接受了起诉便宜主义原则,赋予检察官享有起诉斟酌权,即赋予检察官一定的不起诉裁量权,并在《刑事诉讼法典》中确定了暂时不予起诉制度。
在日本,附条件不起诉称为起诉犹豫制度。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检察官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轻重、情节及犯罪后的情况,认为没有必要予以追诉时,可以不提起公诉”。其范围的确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凶恶犯不适用暂缓起诉;二是暂缓起诉必须有利于犯罪预防;三是暂缓起诉要与刑事政策和检察官的司法裁量相统一。为了确保暂缓起诉的质量,日本检察机关依照刑诉法第248条,拟定了犯罪行为人的因素、犯罪的因素、犯罪后的因素三类考虑因素作为适用起诉犹豫的决定性因素。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立法制度设计
(一)结构安排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化、法定化才能确保法制的统一。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时,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后面增加一款“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可以附加相关条件”。关于此款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司法解释作出具体的规定。
(二)适用主体
附条件不起诉立法后,原则上适用所有的犯罪嫌疑人,但重点是适用以下犯罪嫌疑人。包括未成年人、七十岁以上老年人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又聋又哑的人、盲人,以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减轻处罚情节的人、初犯、偶犯、亲友、邻居等具备良好帮教条件的人。
(三)适用情形
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的;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而又可以免除处罚的;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又可以免除处罚的;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免除处罚的;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免除处罚的;预备犯比照既遂犯而免除处罚的;中止犯而又具有应当免除处罚条件的;从犯又具有免除处罚条件的;被胁迫参加犯罪,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可以免除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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