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作者:常青来源:原创日期:2012-08-01人气:936
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近1.3万亿元。
二、针对上述养老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现提出完善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针对我国养老保险法律相关配套法规立法存在缺失的问题
我们在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应立足我国国情尽快完善与社会保险法相匹配的其他单项法规,以形成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二)对于养老保险参保率低的问题
1.针对现行法规对不参保的处罚力度不大的问题,应当强化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机制,明确各主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确保社会保险资金筹集到位、保值增值和按时足额发放。围绕社会保险法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法律法规,包括《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相关补充规定加大对不参保行为的处罚力度。
2.针对企业对参保存在的顾虑,应采取合理的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确立恰当的积累率,基于当前中国人口老龄化和经济发展的现实,有必要逐步将社会保障模式从当前的现收现付制转向自存自用的个人帐户制,并从企业集团着手推进这一转轨进程④,实现既满足已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又能解决未来急需面对的退休者的支付需要。对个人养老保险,除必须缴纳的基本保险费外,依据自愿原则,由个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情况,自愿投保,职工退休后,按月获得自己的养老保险。
3.对养老保险关系异地接续问题做出进一步规定,特别是统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如何归集,明确何单位对个人养老金的最终发放负责,建议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做出补充规定,在某地缴费达一定年限,就视同本地居民享受同样的保险待遇,并逐渐将城镇社保作全国统筹。
(三)对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低的问题
我们在符合实际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应逐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改革事业单位人员和公务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发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让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全体国民,并制定法律加以巩固。
(四)对于个人账户“空账”问题
1.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内容应当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以保证养老保险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
2.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灵活的多样化投资。确定单一投资项目的法定投资限额,以防止风险集中。我国可以借鉴德国:养老保险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房地产、流动资金的上限分别为20%、30%、49%⑤。
3.完善养老保险监督体系。行政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就执行部门对养老保险立法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储蓄、投资进行督察。审计监督。由国家审计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经管部门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群众监督。社会各界对养老保险工作实行全面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职能。媒体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定期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养老保险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情况,减少违法违纪现象。
二、针对上述养老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现提出完善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针对我国养老保险法律相关配套法规立法存在缺失的问题
我们在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应立足我国国情尽快完善与社会保险法相匹配的其他单项法规,以形成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二)对于养老保险参保率低的问题
1.针对现行法规对不参保的处罚力度不大的问题,应当强化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机制,明确各主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确保社会保险资金筹集到位、保值增值和按时足额发放。围绕社会保险法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法律法规,包括《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相关补充规定加大对不参保行为的处罚力度。
2.针对企业对参保存在的顾虑,应采取合理的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确立恰当的积累率,基于当前中国人口老龄化和经济发展的现实,有必要逐步将社会保障模式从当前的现收现付制转向自存自用的个人帐户制,并从企业集团着手推进这一转轨进程④,实现既满足已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又能解决未来急需面对的退休者的支付需要。对个人养老保险,除必须缴纳的基本保险费外,依据自愿原则,由个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情况,自愿投保,职工退休后,按月获得自己的养老保险。
3.对养老保险关系异地接续问题做出进一步规定,特别是统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如何归集,明确何单位对个人养老金的最终发放负责,建议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做出补充规定,在某地缴费达一定年限,就视同本地居民享受同样的保险待遇,并逐渐将城镇社保作全国统筹。
(三)对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低的问题
我们在符合实际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应逐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改革事业单位人员和公务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发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让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全体国民,并制定法律加以巩固。
(四)对于个人账户“空账”问题
1.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内容应当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以保证养老保险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
2.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灵活的多样化投资。确定单一投资项目的法定投资限额,以防止风险集中。我国可以借鉴德国:养老保险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房地产、流动资金的上限分别为20%、30%、49%⑤。
3.完善养老保险监督体系。行政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就执行部门对养老保险立法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储蓄、投资进行督察。审计监督。由国家审计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经管部门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群众监督。社会各界对养老保险工作实行全面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职能。媒体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定期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养老保险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情况,减少违法违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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