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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保护法律机制的完善-环境论文

作者:中州期刊www.zzqklm.com来源:陈凤霞日期:2012-10-06人气:1356

环境行为在社会控制方面,是由社会组织体系运用社会规范并配之相应的手段或者方式,对社会个体、社会群体以及社会组织等社会成员污染环境和损害生存的问题进行约束和禁止,对各类与环境有关的社会关系进行调节并制约。环境行为在社会控制方面,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其中强制的或者硬性的社会控制主要体现为经济、法律、行政、纪律等方面,比较软性的社会控制则体现在道德、风俗、习惯、信仰等方面。在环境行为的社会控制所体现出来的诸多方面中,软性的社会控制与人的素质有很大关系,这需要随着社会的进步逐步完善。而在硬性控制中,法律控制对环境行为的控制占有重要地位,也是最有效的手段。为了发挥环境行为的法律控制,需要建立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对环境关系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整。

环境法又称环境保护法,是对人们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法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的,是在经济法、民法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兴的法律部门。其他法律部门比如经济法也涉及到环境关系的法律调整,但是经济法着重的是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对天然财富的保护,是为了经济效益,但是环境法是从保护环境因素,维护生态平衡着眼的,是为了环境和生态效益,最终是为了保障人类健康。环境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具有强大的约束力,是人人都应该遵守的。环境法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和改善环境,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和环境的环境,保护人类的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环境法产生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随后迅速发展,70年代末、80年代初,环境法在中国迅速发展,现在已成为中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也可以作广义理解,包括国内环境法还包括国际环境法。环境法的内容包括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制度、法律责任、诉讼程序、管理机构及其权限等的综合性规定;防治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恶臭物质污染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地面沉降等公害的规定;保护土地、水、海洋、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矿产资源、水产资源等自然环境要素的规定;保护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温泉、疗养院、公园、绿地等特殊自然和文化环境的规定等等。

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需要制定完备的环境立法,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律,以环境保护管理单项法律为内容的国家环境法律体系。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还不健全,还在逐步的完善中。需要完善的方面主要体现在:1.环境立法要与环境执法协调好。立法做好了,是基础,还要执行好,监督好才是关键,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2.法律体系自身内部的协调,消除自身矛盾。法律体系是在不断地修改中完善的,首先要克服自身存在的矛盾,才能避免冲突。3.环境法律体系要与市场经济相协调。环境法律也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经济协调好,以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4.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协调。国内环境法既要结合本国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法律,还要与国际环境法协调一致,避免冲突。同时借鉴国际社会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成功立法经验,做好有关国际环境公约的国内配套立法。

健全的环境法律体系是基础,环境立法要与环境执法协调好,因此,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还必须严格环境执法,是摆在我国当前环境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严格环境执法首先必须有健全的执法机构,充实的执法力量,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改善执法条件。这要求政府部门加大投资,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执法工作中的环保设备,环节执法人员力不从心的现象。其次要建立有效的环境保护法律执法监督机制,对环境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各级政府都要权利支持环保部门依法监管,做到少干涉,甚至不干涉,多鼓励,牢牢记住,保护环境,是当前的首要职责,确保经济发展与环境建设同步进行。再次是要加大执法力度,深入广泛地开展环境执法检查,严格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做到违法必究。在环境执法过程中要求执法人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在现实执法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口惠而实不至”的现象。执法人员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但这与法律制定中存在的不足有很大关系。同时尽一切可能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提高自觉行为。最后要建立环境执法责任制,分工明确,责权清晰。环境法并非只有一个环保局在执行,而是牵涉到很多部门,比如海洋归海事局管,河流江湖归水利部管,森林归林业局管等,如果执法人员不具备高素质以及相应的技术,对环境的管理与监督只能停留在表面现象。在环境执法中要把责任落实到个人,解决执法机构之间职责不清楚的问题,提高执法效率。

健全的环境保护法律是通过社会控制人们的环境行为,其最终目的是给人类创造舒适的生活环境。因此是每一个公民都必须遵守的。环境作为一项新的权利,与人的生存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保护环境,关系国计民生,关系着和谐社会的建设,要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社会大局观念。环境问题会导致生存危机,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要处理好环境保护法律的问题。

文章来源于《改革与开放》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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