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刑事二审案件开庭问题探究
作者:马玉宝来源:原创日期:2012-10-31人气:1082
有的当事人误以为不公开审理即是维持原判,或者对法院的公正性与廉洁性产生怀疑。或强烈申请开庭,或四处写信表达不满情绪,甚至写举报信、在网络上散布谣言诽谤司法人员和司法机关,甚至使用哄闹法庭,围堵司法机关等过激行为,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一、二审刑事案件公开审理的意义
(一)有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做好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公开是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对上诉人而言,二审法院审判级别和审判水平较高,由其作出的裁判更具权威性。如果不开庭审理,容易使上诉人或其亲属怀疑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实践中,当事人有一审结果是根据上级法院的指示判决的,上级法院必然袒护下级的怀疑很大程度上是这一原因造成的。如果让当事人经过庭审程序,使其见证整个审判过程,则有利于其息诉服判,相信裁判结果是透明规范、令人信服的。
(二)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公平正义
在强调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诉讼理念下,法庭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对辩护人而言,开庭审理可以使其充分阐明辩护意见,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有效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反之,辩护人仅凭提交的辩护词很难达到充分辩护的效果。实践中律师提出开庭申请,而检察院则建议不开庭审理,无检察院配合则无法进行庭审程序,实质上损害了当事人的权利。
对法官而言,开庭审理使控辩双方处于平等对抗的地位,而法官起到居中裁判的主导作用,这促使其更加审慎的对待每一个案件,发现问题,厘清证据,查清事实,使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三)有利于减少法院的负面影响,提升社会效果
网络和多媒体使信息呈传播快速化和较强蛊惑性,电视庭审直播、远程开庭、网络庭审等新技术适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旁听观摩制度的建立,均有赖于开庭审理。让整个审判过程向社会公开,可有力驳斥有损于法院公信力信息的传播,抵制各种流言蜚语,起到使群众明辨是非,信任和拥护法院的裁判的社会效果。
二、关于提高法院办案公开性的有益探索
(一)节约司法资源与审判公开相结合,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1.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有:(1)上诉人对原审量刑有异议的;(2)对一审审判程序有异议或剥夺其诉讼权利的;(3)上诉人对事实有异议,法院审查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可能加重上诉人刑罚的。
2.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有:(1)出现新证据的;(2)可能对上人减轻处罚的;(3)当事人强烈要求开庭或行为过激的;(4)网络传播、媒体关注的,尤其是有一定影响的敏感案件,开庭审理可以用透明公开的方式把整个案件展现在公众面前。
(二)沟通协调与积极主动相结合,实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1.从严把握案件开庭案件范围。法律明确规定法院有权决定开庭,但本着发挥司法效能的目的,不应矫枉过正所有案件一律开庭。对于仅仅涉及量刑、程序违法和法律适用问题,通过阅卷和提审上诉人即能查清事实的,即使开庭也无实际意义;且也不应一味采纳上诉人或辩护人的开庭申请而浪费不必要的诉讼资源。
2.充分考虑各方诉讼参加人的实际情况。对于疑难案件应照顾到检察院人手不足,阅卷难度大和补充侦查时间长等困难,合理安排开庭时间。对于确实不能或不愿参加庭审的,检察院应当出具文件说明不能参加庭审的原因,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协调。调协不成的,由法院研究决定是否开庭。对于无故拖延或拒不参加庭审的,法院可向检察院发司法建议书要求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开庭审理既是人民法院的应有职责,也是一项需要各司法机关密切配合、相互制约的系统性活动,同时受到社会各方的广泛监督。确保审判公开、推动审判方式改革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必然要求。
一、二审刑事案件公开审理的意义
(一)有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做好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公开是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对上诉人而言,二审法院审判级别和审判水平较高,由其作出的裁判更具权威性。如果不开庭审理,容易使上诉人或其亲属怀疑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实践中,当事人有一审结果是根据上级法院的指示判决的,上级法院必然袒护下级的怀疑很大程度上是这一原因造成的。如果让当事人经过庭审程序,使其见证整个审判过程,则有利于其息诉服判,相信裁判结果是透明规范、令人信服的。
(二)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公平正义
在强调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诉讼理念下,法庭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对辩护人而言,开庭审理可以使其充分阐明辩护意见,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有效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反之,辩护人仅凭提交的辩护词很难达到充分辩护的效果。实践中律师提出开庭申请,而检察院则建议不开庭审理,无检察院配合则无法进行庭审程序,实质上损害了当事人的权利。
对法官而言,开庭审理使控辩双方处于平等对抗的地位,而法官起到居中裁判的主导作用,这促使其更加审慎的对待每一个案件,发现问题,厘清证据,查清事实,使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三)有利于减少法院的负面影响,提升社会效果
网络和多媒体使信息呈传播快速化和较强蛊惑性,电视庭审直播、远程开庭、网络庭审等新技术适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旁听观摩制度的建立,均有赖于开庭审理。让整个审判过程向社会公开,可有力驳斥有损于法院公信力信息的传播,抵制各种流言蜚语,起到使群众明辨是非,信任和拥护法院的裁判的社会效果。
二、关于提高法院办案公开性的有益探索
(一)节约司法资源与审判公开相结合,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1.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有:(1)上诉人对原审量刑有异议的;(2)对一审审判程序有异议或剥夺其诉讼权利的;(3)上诉人对事实有异议,法院审查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可能加重上诉人刑罚的。
2.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有:(1)出现新证据的;(2)可能对上人减轻处罚的;(3)当事人强烈要求开庭或行为过激的;(4)网络传播、媒体关注的,尤其是有一定影响的敏感案件,开庭审理可以用透明公开的方式把整个案件展现在公众面前。
(二)沟通协调与积极主动相结合,实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1.从严把握案件开庭案件范围。法律明确规定法院有权决定开庭,但本着发挥司法效能的目的,不应矫枉过正所有案件一律开庭。对于仅仅涉及量刑、程序违法和法律适用问题,通过阅卷和提审上诉人即能查清事实的,即使开庭也无实际意义;且也不应一味采纳上诉人或辩护人的开庭申请而浪费不必要的诉讼资源。
2.充分考虑各方诉讼参加人的实际情况。对于疑难案件应照顾到检察院人手不足,阅卷难度大和补充侦查时间长等困难,合理安排开庭时间。对于确实不能或不愿参加庭审的,检察院应当出具文件说明不能参加庭审的原因,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协调。调协不成的,由法院研究决定是否开庭。对于无故拖延或拒不参加庭审的,法院可向检察院发司法建议书要求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开庭审理既是人民法院的应有职责,也是一项需要各司法机关密切配合、相互制约的系统性活动,同时受到社会各方的广泛监督。确保审判公开、推动审判方式改革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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