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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湖生态经济区金融犯罪的打击与防范问题研究——当代学术论坛

作者:闵江南来源:原创日期:2013-06-04人气:523
 一、金融犯罪的概念
金融犯罪在我国不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在法律文件中并不能直接找到这一称谓,但它却是一个在理论界、实务界甚至立法者等都普遍接受的约定俗成的概念。简单地讲就是在金融业务领域,一切破坏金融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在我国,金融犯罪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犯罪,共涉及金融犯罪罪名34 种,具体罪名主要有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贷款诈骗罪、变造金融票证罪、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证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受贿罪等。从总体上讲,金融犯罪属经济犯罪中非常严重的一类犯罪,具有经济犯罪的一般特征,即都具有贪利性。其次,金融诈骗罪又实属于诈骗犯罪中的一类特殊犯罪,它也具有诈骗罪的使用诈骗方法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一般特征。
进入新时期以来,金融犯罪除具有上述总的特征外,还有以下几个具体显著特征:1、大案要案大幅度上升。进入21世纪以来,犯罪金额动辄上千万元、上亿元,特别是近十年来,案值超亿元、数十亿元的大案屡见不鲜。2、金融犯罪为高智能型的白领犯罪。有些犯罪如果没有专门的技术和知识,很难得逞。与其它的犯罪类型相比,多数金融犯罪是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实施的白领犯罪。3、金融犯罪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犯罪分子往往通过虚报注册资本、虚构购销合同、虚假公章及证明文件、贿赂有关人员等手段,大肆骗取银行贷款,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4、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呈多发频发趋势。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放贷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犯罪的情形。有的银行工作人员抵制不住诱惑,收受不法分子的贿赂,在贷款审查过程中违规操作,甚至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5、涉众型金融犯罪多发,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多数群众由于投资经验不足、防范意识不强,求富心切等因素,易被不实宣传所蒙蔽,成为涉众型金融犯罪的被害人。而犯罪人员往往用后期收取的资金支付前期投入的本金和高息等,案发后能够追缴到的赃款十分有限,使得受害群众损失惨重。受骗后,他们往往在经济和心理上不堪重负,有的将矛头转向法院、政府等部门,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使得维稳任务艰巨而繁重。
二、金融犯罪原因分析
金融犯罪案件的发案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金融体制环境和金融监管的因素,也有金融机构的内部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渠道不畅,公众金融知识匮乏。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资金持有量持续增长,流动性资本日渐增多。但是国内投资渠道相对有限,加之投资者金融知识匮乏,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受限,游资在无法进入正规融资渠道的情况下,就可能转入非法的证券、外汇等所谓的“地下钱庄”,为不法分子实施集资诈骗、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提供可乘之机。
2、金融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管检查乏力。近年来,我国金融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而新的管理措施没有及时跟上,一些金融机构的监管机制不够完善,使得金融系统已有的规章制度未能发挥应有的规范和约束作用,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例如,在发放贷款方面,有的银行工作人员为追求业绩,不严格执行、遵守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制度,责任心不强,警惕性不高,对贷款申请人提供的合同、证明等材料不认真审核、鉴别,使犯罪分子轻易得手。有的银行工作人员吃回扣或者收受贿赂,违反现金管理制度,帮助他人提取大量现金,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诚信体系缺失,社会管理失范。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期,社会生活中普遍还存在诚信缺失、管理失范的情况。如不少私营经济为需要注册成立公司者提供虚假验资注册登记的“一条龙”服务,一些从事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明知公司无注册资金,系虚假验资,还出具不真实的验资报告,为犯罪分子成立“皮包公司”后实施金融犯罪铺平了道路。还有媒体对某些投资广告的内容不认真审核、把关,即予刊登,误导社会公众投资,无形之中对各种金融犯罪活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4、少数金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沦落,法制观念不强。一些金融机构在注重业务盈利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部分员工自身职业素质不高,求富心切,或交友不慎,把手中的权力作为捞取好处的本钱,或事业上失去了追求,工作上消极以待,生活上寻求刺激,对金钱产生强烈的欲望,一旦“时机”到来,就会置法律规章于不顾,从而走向犯罪的深渊。
三、金融犯罪的打击与防治对策
对金融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对策应该是一项综合治理工程,应以标本兼治为方针,从多方面、多渠道,采用多种手段,打击和预防金融犯罪。
1、检察机关充分履行职能,打击预防金融系统内部犯罪。一是密切与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注意异常情况,对构成犯罪的行为能尽早掌握,迅速查处。金融系统的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是其内部的监督机构,依照规定对金融内部各级领导班子、职工队伍和金融活动等进行检查、监督。他们对金融内部人员、工作制度等比较熟悉,容易发现问题。二是加强对重点项目或经常性项目贷款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家、省市等重点项目或经常性项目的贷款数额巨大,而往往有些人利用职权乘机大肆贪污或进行权钱交易,因此检察机关要有选择地对某些贷款项目的合同签订、资金流向及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使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三是把侦查的重点放在金融系统内部的重、特大案件上并及时破案。检察机关的侦察部门在查办金融犯罪案件时,要集中精干力量侦破重、特大案件,反应要快速,力争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只有快侦快破,才能有力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最大限度的保护金融系统的利益和信誉,保持人心的稳定。四是发挥检察机关的自身优势,准确、及时的预测金融犯罪的新动向。检察机关应当对现阶段金融犯罪的类型、特征、手段及发案的原因深入调查研究并作出科学客观的分析和预测,明确预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打击金融犯罪提供准确的信息,在可能出现犯罪不为尽早落实预防措施,从中取得事半功倍的防范效果。
2、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一是银监局、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对于在媒体上发布的投资理财、融资等广告要适时核查,及时发现金融犯罪线索,主动出击,防止危害后果的扩大与蔓延。二是加强和完善金融单位的内部控制机制,要健全和强化金融业务操作程序制度。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从程序上严格控制业务运作,避免违规操作。三是健全单位内部稽查制度,完善专门的稽查程序,制定专门的稽查标准,不仅要严厉查处已经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更要有效预防和制止可能发生和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3、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要进一步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完善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机制,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一是明确金融市场参与者的身份。这样能使社会公众了解对方是否具有从事金融业务的资格、是否存在利用职权优势获取非法利益的可能性,从而提高预防金融犯罪的警觉;同时能使得具有职务优势的金融参与者鉴于身份的公开而减少其滥用内幕信息从事金融犯罪的几率。二是有关金融市场交易操作过程的信息应公开透明。金融犯罪的被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劣势的地位,往往缺乏专业的金融知识,一旦金融市场交易存在暗箱操作行为,被害人常无法获知自己的利益在哪个环节受到损害,对金融犯罪的预防也就无从谈起。
4、拓宽投资渠道,加强投资风险防范的宣传教育。金融犯罪之所以高发,与投资渠道狭窄、有限,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对金融犯罪辨别能力较低有很大关系。因此,一方面建议加强金融工作创新,提供多元化投资选择,为社会剩余资金拓展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渠道。另一方面要加强金融安全的法制建设和对社会公众的投资风险教育。可由金融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通过报刊、电视台、网络等媒体,选择典型案例予以重点报道和剖析,用事实和法律说话,揭露金融犯罪活动的特点、表现形式和惯用手法,让人民群众提高警惕,纠正不良投机心理,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
5、倡导以诚信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伦理,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金融监管机构、相关金融单位可以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共同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网络警示公告和查询系统。对于曾经实施金融犯罪的单位和个人、信用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可从网络系统中查询,以提示公众注意防范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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