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侦工作应对新刑事诉讼法的几点对策——当代学术论坛
作者:钟寿雷来源:原创日期:2013-06-07人气:726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自侦工作带来新的机遇
1、侦查程序的更加完善。新刑诉法对侦查程序的规定更加明确详细,比如明确了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对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完善,利于降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办案风险。
2、确立了技术侦查权。明确了检查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可以使用技术侦查的规定,使我们在自侦工作中,对职务犯罪侦查力度和侦查水平大大提高。
3、证据种类和证据收集方式的增加。新刑诉法把物证和书证分为两种不同种类的证据,明确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另外还有电子数据正式列入证据种类与视听资料一起构成独立的证据种类,这些客观上有助于我们自侦部门证实犯罪的能力。
二、新刑诉法的实施对对自侦工作带来严峻的挑战
1、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力增加。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力增加是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拓展,新刑诉法规定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而律师辩护人拥有法律规定的诸多权力,能够及时了解案件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机会增加,这必将大大增加检察机关关于突破犯罪嫌疑人和取证的难度。
2、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程序更加复杂,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犯罪嫌疑人和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确立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都增加了自侦工作证明犯罪的难度。
三、检察机关应对新刑事诉讼法的对策
1、提高思想认识,正确应对新刑诉法的修改。要充分的认识到新刑诉法从诸多反面强化对侦查权的监督和制约,是顺应历史潮流,强化人权保障的必然结果,是我国民主法治事业进步的一个重大体现。要努力克服消极埋怨及畏难的情绪,以积极主动的姿态面对新刑诉法对侦查工作带来的挑战;积极转变执法观念,强化时效意识、权限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制约的意识,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尽量做到谨慎、自制和谦抑的工作作风,始终坚持平和、理性和文明规范执法的办案工作思路,力争使每一件案件都能记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2、积极转变侦查模式。初查是对案件线索反映内容的阵势程度进行调查核实的过程,是自侦案件进入立案侦查程序的一个重要阶段。侦查部门通过初查,可以在不惊动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秘密收集证据,查清相关事实,为立案做好充分的准备。一要改变过去在初查过程中只注重对线索本身分析和评估的传统模式,要以线索为突破口,积极开展全面、系统的初查活动。二要改变过去在常规调查结束后,就草草立案,将案件突破的希望寄托在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上的侦查观念,确保在初查阶段就开始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全力突破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依赖性,努力实现“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到“由证到供”侦查模式的转变。三是要注重对相关案件线索的策略性处置。避免对线索过于急躁的处置,避免急于求成心态,避免急于接触犯罪嫌疑人的做法。
3、正确积极的应对律师介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辩护权的增加,律师在侦查阶段新曾的辩护制度是新刑诉法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重要表现,针对新刑诉法的规定,自侦部门必须要以真情的态度,积极应对律师对案件的介入,确保侦查工作质量。;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与律师关系的处理,将律师介入引向有利案件办理的方向。在律师介入后,尽可能的听取律师对于案件办理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律师提出的相关案件证据要认真对待,全面分析,从中找出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缺陷与不足;要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合法有效的监督,对于律师有意帮助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的行径要坚决予以抵制;对于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毁灭证据、妨碍证人作证、串通他人作伪证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对于律师教唆犯罪嫌疑人对抗检察机关的讯问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要坚决向律师主管部门反映;要切实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与交流,善于借助律师的作用。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有可能会造成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无论侦查人员如何说服教育工作都无济于事,但是律师与侦查人员不同,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均基于委托人的利益考虑,犯罪嫌疑人亦明白这点,借助律师会见,通过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和利益诉求的正面引导,有助于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好转,并对案件的侦查起到良好的促进效果。
4、充分运用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新刑诉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决定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这是国家立法层面对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巨大支持。我们要依法严格的运用好技术侦查措施并且杜绝滥用技术侦查措施,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遵循立案后适用原则。只有在立案之后才可以此案去技术侦查措施,这是红线,决不能逾越;二是要遵循重罪案件才可以适用技术侦查措施;三是遵循必要性原则。只有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严重犯罪存在理由充分的怀疑,采取其他侦查手段无效时,才能适用;四是要遵循相关性原则。技术侦查运用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取得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批阶段,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与案件无关的材料要及时销毁;五是要遵循严格审批原则。适用技术侦查措施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绝不能越权使用。
5、大力提高侦查人员综合素质。自侦工作的成败,归根结底取决于侦查人员的素质。新刑诉法的实施,对自侦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实就是对自侦部门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加强队伍建设,切实增强侦查人员发现和捕捉线索、收集、固定、鉴别和使用证据,运用侦查策略、强制性侦查措施及高科技侦查手段等方面的能力,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确保侦查人员的能力水平不断适应新形势下反腐斗争的需要。
1、侦查程序的更加完善。新刑诉法对侦查程序的规定更加明确详细,比如明确了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对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完善,利于降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办案风险。
2、确立了技术侦查权。明确了检查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可以使用技术侦查的规定,使我们在自侦工作中,对职务犯罪侦查力度和侦查水平大大提高。
3、证据种类和证据收集方式的增加。新刑诉法把物证和书证分为两种不同种类的证据,明确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另外还有电子数据正式列入证据种类与视听资料一起构成独立的证据种类,这些客观上有助于我们自侦部门证实犯罪的能力。
二、新刑诉法的实施对对自侦工作带来严峻的挑战
1、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力增加。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力增加是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拓展,新刑诉法规定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而律师辩护人拥有法律规定的诸多权力,能够及时了解案件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机会增加,这必将大大增加检察机关关于突破犯罪嫌疑人和取证的难度。
2、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程序更加复杂,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犯罪嫌疑人和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确立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都增加了自侦工作证明犯罪的难度。
三、检察机关应对新刑事诉讼法的对策
1、提高思想认识,正确应对新刑诉法的修改。要充分的认识到新刑诉法从诸多反面强化对侦查权的监督和制约,是顺应历史潮流,强化人权保障的必然结果,是我国民主法治事业进步的一个重大体现。要努力克服消极埋怨及畏难的情绪,以积极主动的姿态面对新刑诉法对侦查工作带来的挑战;积极转变执法观念,强化时效意识、权限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制约的意识,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尽量做到谨慎、自制和谦抑的工作作风,始终坚持平和、理性和文明规范执法的办案工作思路,力争使每一件案件都能记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2、积极转变侦查模式。初查是对案件线索反映内容的阵势程度进行调查核实的过程,是自侦案件进入立案侦查程序的一个重要阶段。侦查部门通过初查,可以在不惊动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秘密收集证据,查清相关事实,为立案做好充分的准备。一要改变过去在初查过程中只注重对线索本身分析和评估的传统模式,要以线索为突破口,积极开展全面、系统的初查活动。二要改变过去在常规调查结束后,就草草立案,将案件突破的希望寄托在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上的侦查观念,确保在初查阶段就开始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全力突破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依赖性,努力实现“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到“由证到供”侦查模式的转变。三是要注重对相关案件线索的策略性处置。避免对线索过于急躁的处置,避免急于求成心态,避免急于接触犯罪嫌疑人的做法。
3、正确积极的应对律师介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辩护权的增加,律师在侦查阶段新曾的辩护制度是新刑诉法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重要表现,针对新刑诉法的规定,自侦部门必须要以真情的态度,积极应对律师对案件的介入,确保侦查工作质量。;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与律师关系的处理,将律师介入引向有利案件办理的方向。在律师介入后,尽可能的听取律师对于案件办理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律师提出的相关案件证据要认真对待,全面分析,从中找出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缺陷与不足;要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合法有效的监督,对于律师有意帮助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的行径要坚决予以抵制;对于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毁灭证据、妨碍证人作证、串通他人作伪证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对于律师教唆犯罪嫌疑人对抗检察机关的讯问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要坚决向律师主管部门反映;要切实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与交流,善于借助律师的作用。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有可能会造成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无论侦查人员如何说服教育工作都无济于事,但是律师与侦查人员不同,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均基于委托人的利益考虑,犯罪嫌疑人亦明白这点,借助律师会见,通过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和利益诉求的正面引导,有助于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好转,并对案件的侦查起到良好的促进效果。
4、充分运用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新刑诉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决定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这是国家立法层面对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巨大支持。我们要依法严格的运用好技术侦查措施并且杜绝滥用技术侦查措施,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遵循立案后适用原则。只有在立案之后才可以此案去技术侦查措施,这是红线,决不能逾越;二是要遵循重罪案件才可以适用技术侦查措施;三是遵循必要性原则。只有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严重犯罪存在理由充分的怀疑,采取其他侦查手段无效时,才能适用;四是要遵循相关性原则。技术侦查运用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取得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批阶段,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与案件无关的材料要及时销毁;五是要遵循严格审批原则。适用技术侦查措施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绝不能越权使用。
5、大力提高侦查人员综合素质。自侦工作的成败,归根结底取决于侦查人员的素质。新刑诉法的实施,对自侦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实就是对自侦部门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加强队伍建设,切实增强侦查人员发现和捕捉线索、收集、固定、鉴别和使用证据,运用侦查策略、强制性侦查措施及高科技侦查手段等方面的能力,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确保侦查人员的能力水平不断适应新形势下反腐斗争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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