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理中公众参与的可行性分析
(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理中公众参与的法理依据
食品安全关乎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人们有理由在自身健康遭到威胁、权利遭受侵犯时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寻求救济。一方面应寻求公权力的救济,请求政府作为、诉诸司法等实现权利的维护;另一方面,当权利遭受侵害而国家机关未能给予及时保护时,理应有权利运用个人的力量以求保全。这与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民法的自助行为如出一辙。
(二)环评中公众参与机制的经验借鉴
在环评中推行公众参与对我国环境保护影响深远,也得到立法确立并不断完善。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公众参与在环评制度中首次出现并得到进一步推行运用。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实施,完善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并对公众参与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时间都作出相应规定。2006年3月18日正式颁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更详尽细致的规范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变的切实可行。随着社会的进步,公众参与环评的不足也开始显现,但较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公共参与无门的情况要好了很多。究其根本,立法上的缺失使其缺乏法律依据,加之具体制度、渠道、手段方面的捉襟见肘,使得公共参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难以实现。环评中公众参与的先进经验,可为推进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理提供良好借鉴。
(三)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理的可行性分析
1.政府处理食品安全事件需要寻求辅助手段
当前,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基本依靠政府与企业通过一系列措施实现,其效果并不能达到预期,这就为事件处理寻求辅助手段提供了契机。政府与企业在处理一系列事件中已经积累相当丰富的经验,其优势与不足日趋明朗。在此基础上,政府寻求其它主体(比如公民、非政府环保组织等)的帮助来弥补不足就成了必然选择,公民参与的灵活正好弥补政府行政手段僵硬的不足。
2.公众参与在相关领域的成功运用为其提供例证
公众参与作为人们参加行政事务,比如行政听证、行政信息公开等早已是司空见惯。就是在起步较晚的环境法领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制度业已日趋成熟,这就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3.《食品安全法》及相关立法的颁行为其提供法律基础
2009年2月28日颁行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这些制度、机制的确立,为公众规范的参与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中来打下了良好法律基础。
4.公民法律素养的提高、法律生活中积累大量的经验
随着国民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尤其是法学教育的普遍化,使得社会的高学历者比例越来越高,其中有法学功底的也占很大一部分,这就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良好的群众基础。而且,当今市场经济环境下,即便是普通民众的法治观念也普遍提高,并通过电视、网络、书籍、报刊等一系列传媒工具获得法律知识。这就为公众参与创造了足够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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