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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群体性事件中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杨培来源:原创日期:2013-07-08人气:1077
经济建设是政府应该扮演的重要角色,但政府的片面理解使得政府更加偏好市场经济活动,热衷于出政绩的形象工程,疏于收效低,见效慢但具有社会效益的公共基础设施。如就业、环境、教育等方面。据2010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0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人数,大约只占全国总就业人数79163万人的32.47%、54.65%、16.892%和20.41%。虽然较往年有所改进,但改进的比例的增长仍不足以满足群众的需求。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还比较低,保障的体系和比例分配并不完善。可见,政府对社会事务建设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这无疑让政府在“通民情,达民心”的努力中做了减法使得民众积怨,政府部门为管理埋下隐患。
(二)传统的政府社会管理方式与现代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
目前政府仍以传统管制型方式解决多元化、复杂化的社会问题,方式缺乏人文关怀、以罚代管现象普遍;法制建设相对滞后,部分法律和规章内容都比较分散甚至相互矛盾,造成政策与政策、与法律不衔接。这些加剧公民和政府之间的不对等性,忽视了公民对关乎自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参与以及对政府社会管理行为制约和监督的权利,造成了两者关系紧张,降低政府的威信。
云南孟连事件①中的由于管理不规范,胶农因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而积怨,个别干部与橡胶公司存在着利益关系,在群众与公司的利益出现冲突时,出现作为既得利益者无视群众利益偏向橡胶公司的失职渎职行为。事件爆发后没有相关领导出面解决问题,只有公安人员强制执行,这种粗暴管理方式不再适应现代社会需求的管理方式迫使群众对政府和公安机关产生对立情绪,即使一时把群众压制下去了,必定会激起群众更强烈抗争,最终激化矛盾,酿成了群体性事件。
(三)政府社会管理对社会公平的重视不足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理想的正义社会应该拥有最大的公平、自由”“在机会平等公平的条件下职位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而且要让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获得最大利益,要改革社会和经济的不公平状况,避免由于资产和财富分布上的不均衡而导致社会中的较不利者不能有效地行使他们那一份与别人相同的影响力”。2010年3月政协会议上,九三学社发言警惕:“贫富差距仍在扩大,我国收入最高10%群体和收入最低10%群体的收入差距,从1988年的7.3倍已经上升到23倍。我国的奢侈品消费近两年却增长22%,上升到世界第二。”这突出显示我国贫富差距悬殊,也恰恰构成了社会群体间利益冲突的焦点。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使公民丧失了同等机会,同样的付出却得不到对等的补偿和享受,民众心理产生落差,怨气积累。
2011年广州增城新塘群体性事件②③,负责人在总结教训时都提到要让外来人口感受到归属感和认同感,维护社会公平。增城事件就是区别对待矛盾最终爆发。由于这种差别没有在社会管理的制度上和体制上得到有效的缓解和化解这些矛盾,相反我们现存的体制激化了矛盾,公平和效率一手硬一手软,民众心理不公平感导致社会矛盾尖锐化。
(四)政府应对公共危机反应迟钝以及处理能力不足
现有的应对危机的管理机构都是按照不同的行业和部门设置的,专业性强,但是缺乏缺乏统一高效专门的危机管理与协调机构危机一旦爆发,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或建立临时应急小组,难以及时调动资源,协调力量,做出有效反应。加上部分领导规避矛盾,丧失现场第一原则,耽误控制事态的良好时机;加上政府权威信息的不完全公开使为虚假信息提供传播空间,甚至还会被产生所谓谣言迷惑,影响民众对政府的公信力。
例如在苏州通安事件中④,关键时刻只要政府领导给群众说明情况,事态也会平息,但由于有镇政府领导态度强硬,村民情绪激动打砸了部分办公设备,政府无奈表态同意协谈但并没有领导出现。事件发生几天,都没有一个领导出现在聚集现场,与群众对话,耽误控制事态的时机,最终导致事件局面的扩大,引发群体性暴力事件。
(五)利益表达机制和渠道的不畅通,民众无法表达合理诉求
当民众利益被侵害,无法寻求制度化渠道表达时就会转向“合理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无表达渠道—演变了暴力表达”的非制度化表达的恶性循环。这可以用伊斯顿的政治系统输入输出理论来解释,利益表达机制也就是“要求”、“支持”进入政治系统的通道,最后通过相关社会政策得以执行。如果渠道不畅,利益诉求就会被阻塞,政府决策就会有失偏薄,但这些要求和支持不可能凭空消失,只能寻求非正常途径来进入系统内部,群体性事件便成为选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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