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收集、固定有关犯罪证据,依法开展查证
作者:田炜来源:原创日期:2013-07-09人气:1115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起点是有犯罪事实的存在。对于恶意欠薪罪而言,在受理报案后,应及时查证有无案件事实的存在,重点应查证下列方面的问题:劳资双方的雇佣关系,资方欠薪的行为及数额,资方欠薪有无主观上的故意。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查证,对于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及时进行立案查处。
(一)对于劳资双方雇佣关系的确认
对于劳资关系而言,最能证明其存在的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农民工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只知埋头苦干,往往忽略了合同的签订,使得在发生劳资纠纷时,如何确定双方的雇佣关系成为了头等大事,作为公安机关,应第一时间通过调查走访,查证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对于有劳动合同,应及时调取该劳动合同,作为今后诉讼的证据;对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通过查阅统计工作量的工单,询问企业内部其他工人,调取企业内部及门口的监控等方法,来确认劳动者在企业工作的事实,以此来确认双方的雇佣关系。
(二)对于资方欠薪的行为及数额的确认
在确认劳资双方的雇佣关系成立的基础上,准确认定资方欠薪行为的存在以及欠薪数量的多少是公安机关第二步应及时开展的工作。公安机关应在受理报案人提供的证明其工作量统计,以及已经取得的报酬等证据的同时,也应调取用工方关于劳动者工作量的统计证明,已经发放薪水的证明文件,对双方提供的关于工作量的统计开展查证以确认欠薪的数额。对于双方提供的材料存在较大差异的记载,应结合常识、常规开展辩证的分析,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工作量合理性分析,客观公正地确认欠薪的数额。
(三)对于建筑行业欠薪主体的认定
建筑行业是我国恶意欠薪的多发高发领域,建筑行业本身的特殊性导致了在这一领域内层层转包现象严重,包工头携款逃逸现象多发,对于已经将工资支付给包工头的发包方而言,让其再支付劳动者的薪水明显不符法律精神。因此,在受理涉及建筑行业的欠薪报案后,公安机关还应从上而下调查薪水的支付情况,理清收支关系,查明欠薪的最终环节,正确确定犯罪的主体,在严惩欠薪者法律责任的同时也保障其他已支付薪水的关系人的权益。
(一)对于劳资双方雇佣关系的确认
对于劳资关系而言,最能证明其存在的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农民工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只知埋头苦干,往往忽略了合同的签订,使得在发生劳资纠纷时,如何确定双方的雇佣关系成为了头等大事,作为公安机关,应第一时间通过调查走访,查证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对于有劳动合同,应及时调取该劳动合同,作为今后诉讼的证据;对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通过查阅统计工作量的工单,询问企业内部其他工人,调取企业内部及门口的监控等方法,来确认劳动者在企业工作的事实,以此来确认双方的雇佣关系。
(二)对于资方欠薪的行为及数额的确认
在确认劳资双方的雇佣关系成立的基础上,准确认定资方欠薪行为的存在以及欠薪数量的多少是公安机关第二步应及时开展的工作。公安机关应在受理报案人提供的证明其工作量统计,以及已经取得的报酬等证据的同时,也应调取用工方关于劳动者工作量的统计证明,已经发放薪水的证明文件,对双方提供的关于工作量的统计开展查证以确认欠薪的数额。对于双方提供的材料存在较大差异的记载,应结合常识、常规开展辩证的分析,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工作量合理性分析,客观公正地确认欠薪的数额。
(三)对于建筑行业欠薪主体的认定
建筑行业是我国恶意欠薪的多发高发领域,建筑行业本身的特殊性导致了在这一领域内层层转包现象严重,包工头携款逃逸现象多发,对于已经将工资支付给包工头的发包方而言,让其再支付劳动者的薪水明显不符法律精神。因此,在受理涉及建筑行业的欠薪报案后,公安机关还应从上而下调查薪水的支付情况,理清收支关系,查明欠薪的最终环节,正确确定犯罪的主体,在严惩欠薪者法律责任的同时也保障其他已支付薪水的关系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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