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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中调整劳动关系的对策和建议——中州学刊

作者:傅利平、王鲁豫、韩涓来源:原创日期:2013-07-25人气:796
对改制企业而言,与职工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不仅关系到本企业改制能否顺利完成并得到继续发展,更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调整劳动关系,推动国有企业不断发展。
1.完善劳动法律体系,推进法律与政策的落实工作
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政策,加快建立、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核心的劳动法律体系,推进法律与政策的落实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劳动监察机制,提高相关部门处理劳动争议问题的效率。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及企业主管等相关部门要组织协调,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企业职工分流安置预案,并对相关环节进行监控。引入中介组织,进行市场化、专业化运作,为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提供全方位服务,确保改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规范有序、平稳进行。
2.强化以人为本意识
妥善安置职工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改制企业应强化以人为本意识,充分考虑职工的切身利益。有关部门要以促进劳动者就业为目标,引导企业在改制中增加就业岗位。对于经改制退出国有的企业应将企业接受原有职工列入改制方案中。企业优先录用原职工,既省去了对新进职工的培训时间及费用,又增加了原有职工的归属感,有利于激励职工为企业创造更多的效益。
3.解决职工安置中的经济补偿与劳动债务等问题
相关部门应设立“周转金”来解决安置职工中出现的资金问题,即安排一部分资金专门用于改制企业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周转,企业交纳土地出让金后由省、市两级财政单独记账和结算,把这部分土地资产收益定向用于企业的职工安置,并制定具体的土地出让收益返还的操作程序。对于改制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办理有关剥离土地受让手续或新使用变更用途等手续的,须提前落实相应的职工安置保障措施。地方政府要建立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困难企业完成改制,妥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统筹确定国有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统一标准。对于失业保险登记问题,根据定期检查、及时发现的原则,构建以“三条保障线”为核心的社会安全网,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解除其后顾之忧。此外,要制定统一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参照标准和增长比例,积极落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
4.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
胡锦涛同志曾指出,工会应当“把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同维护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紧密结合起来,把服务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同组织职工、教育引导职工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为职工群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因此,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工会必须将着眼点转移到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方面来,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劳动关系领域,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作为其基本职责⑤。要动员职工积极参加工会组织,对工会领导实行民主选举,充分发挥工会作为普通劳动者“代言人”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基本权利。另外,要在企业内部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平等协商制度,提高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保障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
注释
①彭州飞、李佳裔:《对和谐劳动关系的哲学思考》,《广西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
②郭志刚、卿涛:《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变革路径分析》,《西南民族大学报》2007年第11期。
③郑伟萍:《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1年12期。
④程恩富:《关于我国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状况的调研报告》,《经济经纬》2009年第1期。
⑤郭庆松:《当代中国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研究述评》,《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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