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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暴力拆迁引发的对法律信仰的思考-法律论文发表

作者:中州期刊来源:原创日期:2011-11-27人气:1839

法学理论中人具有三大自由,即人身自由,经济自由和言论自由,而这三大自由在强大的行政权力面前不过是烈焰中的宣纸,被烧得连灰烬都不会剩下。政府的干预不但带着权力机关特有的强制性和威严性,而且言外之意似乎总是代表“人民”在行使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在中国,法律如何被信仰,主体固然应该相信客体,那么客体是否具有可以被主体相信的力量呢?在大家陈词滥调的喊了好多年应该提高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后,我想我们忽视了一个最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在中国,法律是否值得被信仰?

我国新修订的《宪法》中有如下表述:“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物权法的明确规定,即便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个人或者集体的财产的也必须给予应有的补偿,在法律上,拆迁双方应该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公平协商是双方应当遵守的原则。在现实中被拆迁者悲惨的拆迁遭遇比比皆是,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面对拆迁大军的见人就打、暴力拆迁,他最终爬上楼顶往身上泼洒汽油后点火自焚,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如今,唐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而地方政府则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①因法律没有给与这位公民应有的保护,而使他选择了这样一种无奈又极端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却换来一个违法犯罪分子的称号。在广西桂平市,信访办退休主任吴宗明因住房被强拆而踏入了上访的道路。而吴主任得到的仅有的“优待”是,工作人员给“老领导”倒茶,让他快点签上名,好排得靠前一点。但是上访过程中的吴宗明还是受到了太多的冷遇和敷衍:第一次上访到交通厅找领导,工作人员说厅里没有这位领导;到国土资源厅,接访者只在大门口接访一下;到纪检监察部门,接访者说“这事不归我们管;将材料转到自治区高院,结果是,没有相关案件,不能接访;想和领导当面谈,得到的答复是:我们回去研究。面对冷遇和挫折,作为曾经的主管领导吴主任是豁达的,他自言“我是搞信访工作的,知道上访没太大作用。”②信访办主任上访,这不是一段绕口令,而是在现代法治系统中,法律权威缺失给我们讲的一个黑色幽默。

其实我们都清楚却不敢正视一个明显的现实:在中国,法律值得被信仰的程度极为有限。这与中国历史上形成的以德与礼治天下的政治观念是分不开的,但今天行政权力的过分膨胀,国家权力压榨公民权利的生存空间同样是罪魁祸首。我愿意同大家共同思考一个问题:法律的作用是什么?普遍而传统的认识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利益,继而产生了以公民义务为本位的法治理念,因为只有在公民恪守自己义务的时候,社会秩序和公民利益才得以实现,听起来好像十分贴切。但实际上这违背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社会契约论”简单地说是人们放弃自己的一部分自由和权利,让渡给集体,从而订立社会契约,建立国家与社会。这是一个放弃一部分天然自由而获得契约自由的过程,这就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笔者认为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两个最重要的问题:一是获得权力的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二是国家权力应该受到限制以避免滥用。公民义务的履行实际上在这两个问题面前显得十分容易和简单,因为获得强大权力的国家有令个人无法反抗的力量,面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和制裁,任何个人的不履行义务,或者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都将在整体上被限制在有限的程度内,当然这并不是说对抗违法犯罪是轻松的工作,而是说个别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国家和社会的强大力量面前是相对可控的、弱小的。所以,相对于个人的力量,国家的力量要强大何止万倍,如果一旦国家的权力失去限制,权力滥用,腐败滋生,正义丧失,公民将完全没有办法在和平状态下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真像卢梭阐述的那样,公民赋予国家权力,那么公民同样有权利推翻不合格的政府,到那时社会秩序完全崩坏,自由和正义将面临巨大的挑战。这样分析来,法律的作用就很明了了,即法律的作用是公民用来维护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的工具,而保证义务的履行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这就是现代法治理念下的“权利本位说”。举个简单的例子,房屋开发商侵犯了业主的合法利益,虽然不幸,但并不可怕,法律、社会、国家都有相应的措施制裁和惩罚他,但是如果国家放纵开发商违规囤地、营销、拆迁,甚至将这种违规行为以法律的形式合法化,那么公民将一筹莫展,因为小船没有办法让大海低头。

让我们再深化一层,法律是公民对抗国家的工具,这里的公民不单单包括守法公民,而且包括违法公民。守法者当然处在法律的保护之下,这是毫无疑问的,权利遭受侵害的人将会得到法律的援助和社会的支持,正义的法律将给受害者以温暖和力量,这时候仿佛违法者只是一个等待判决的人渣和败类。但是违法者应该同样具有法律赋予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我们都知道著名的“米兰达警告”,就是那句“你被捕了,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就是绝大部分犯罪分子都享有的沉默权。最重要的是,不论什么样的违法者,即使他是一个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即使种种证据都证明他有罪,即使他将肯定被执行死刑,但是他仍然保留最后一项权利:接受法律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的权利。让我们首先摒弃对违法犯罪的憎恨,冷静的思考某些问题,实际上每个人都存在违法的可能性,因为犯罪是可能存在于临时起意进行犯罪的情况下的。那么法律实际上是将对每个可能犯罪的人的处罚态度和方法事先以公开、明确的方式告诉社会上的每一个人,将相应的处罚方式与相应的违法行为对应起来恰恰是为了防止法律制定者和执行者对手中处罚权的滥用,通过公开的程序和公正的审判使受害者得以慰藉,使违法者得以信服,从而保证每个违法者接受公平的制裁并有改过自新的权利。我们无法想象如果法律不保护违法者的权利,法律执行者可以任意凭借感情亲疏、爱憎立场、个人喜好甚至心情变化来对待违法者的情形,毕竟每个人都有可能触犯法律,而法律制裁至少要为每个人保留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们看到法律女神忒弥斯的双眼用黑布蒙上,义喻在法律面前,人是没有差别的存在,不论相貌、学历、出身、肤色、地位等等,同样,也不论你是受害者还是违法者,一律得到法律的公平审判和对待。

我们再回到最开始的问题:法律如何被信仰?我想这时候每个人都会有了答案,那就是让法律真正成为公民权利的保护神,这种保护不仅仅体现在对抗违法犯罪行为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对抗国家的权力滥用上。尤其在当今中国,只有让老百姓看到客观、明确、公正的法律可以战胜政府的某些不法行为、可以惩戒某些腐败无能的官员,可以被公务人员无条件的遵守和尊重,信仰二字才可以被公民接受。课堂上,中国学生和加拿大留学生一起观看一档节目,讲的是一位老父亲靠捡垃圾将四个子女抚养成人,最后却没有人愿意对老人进赡养义务,当主持人问老人恨不恨自己的儿女时,老人说“恨不起来,毕竟都是自己的骨肉”。老师要求大家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中国学生纷纷表示很感动,父爱真的很伟大;加拿大学生每个人都很诧异,问为什么一位父亲要靠捡破烂才能抚养自己的儿女,为什么当他丧失劳动能力时只有靠儿女的赡养才能生活下去,如果这样的话,要民政部门和社会福利部门做什么,如果不能维护公民的和法权益,这些部门的负责人为什么不引咎辞职或者被罢免。我想这是一个生动的案例,当然我们不应该放弃传统文化中的孝悌观念,但是终有一天我们也应该用法律的思维方式来思考这个问题,而不仅仅从人情世故上来寻求感动或者愤怒,当公民可以依据宪法和法律,礼貌地要求失职的政府官员“下课”时,我想“法治理念”四个字将不再需要对人们做什么过多的强调。

对法律的信仰将造就更加有序和民主的社会,公民和国家的行为将在法律的框架内和谐的运行。有一个这样的笑话,有人在布什总统演讲的现场举着一个牌子,上面写着“布什是只猴。”布什感到很无奈,但是他又不能对这个人采取什么行动,于是总统起诉到法院,法官告诉布什仅有这句话无法给这位公民定罪,布什必须证明这句话是带有恶意的,布什很生气的问道:“难道这不是在对我进行恶劣的人身攻击吗?”这时那个人将牌子反过来,背面赫然写着“因为我喜欢猴。”最终布什输掉了官司。在这个笑话中,总统和公民的地位是平等的,他们对于发生的纠纷没有因为身份的悬殊而采取其他的解决方式,总统采取诉讼是因为法律规定应该这样,虽然他可以利用特权采取各种非常手段解决这一问题,但这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将承担更严重的后果,甚至付出被弹劾和罢免的代价。公民接受诉讼是因为相信法律不会因为总统的特殊身份而有所偏倚,相反他因为掌握了更有力的证据而胜诉。可以说在这场诉讼中没有失败者,法律给予了每个参与者一个满意的答案。

暴力拆迁带给我们对法律信仰的思考只是很小的一步,如何将思考转化为实践才是真正需要我们努力实现的。令人欣慰的是,自2009年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订已经如火如荼的展开了,区分“公共”与“非公共”利益; 先征收补偿后拆迁;征收、拆迁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开发商;禁止断水电气暴力强拆等规定都被写入条例中,社会各界的专家学者,普通民众都积极参与,献计献策。如今,在2011年1月19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予以施行,虽然在执行、监管等诸多方面还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但是法制的进程从来不是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中国新生的法律力量和法律人才将为此不懈奋斗。最后愿法律之威严不仅停留在一页纸上,愿法律之信仰不止存在于一句话中。

注释

①参见杨育谋.血泪拆迁何时休[J]:政府法制, 2010,(3).

②参见《谁来给农民工“作证”?》[J].工友, 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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