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及税制模式选择
我国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不断完善。遗产税的开征必须要有相配套的法律依据,保障其实施。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就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公民的纳税义务。而且《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还有我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些条款表明了公民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以及继承时所依据的法律。”此外,我国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作出了相关规定,为遗产税的实施提供了征收管理的程序性规范。虽然,我国目前这些法律条文尚不完备,但随着遗产税的开征必将在实践中不断将其完善。
3.国内外经验可供借鉴。早在4000多年前古埃及就开始征收遗产税,而且如今世界上有100许多国家都开征了遗产税,许多国家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就为我国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很多有益的经验,并且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也开征过遗产税税,我国大陆地区完全可以学习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先进经验,保障遗产税的征收。
4.我国公民纳税意识增强。由于我国税务机关的大力宣传,以及税收征管工作的不断加强,公民的依法纳税的法制观念也在逐步加强,依法纳税的公民越来越多,逃税漏税的现象不断减少,我国公民的纳税习惯逐渐养成。
二、遗产税税制模式及其选择
当今世界各国遗产税的税制模式存在较大的差异,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1.总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对其遗留的所有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其税赋大小一般不考虑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以及各继承人纳税能力的差异,并且纳税义务人是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该税制的优点是税制简单、征税对象明确、征税成本低。缺点是没考虑到各个继承人所得等具体情况,没有充分体现社会公正原则。美国、英国、新西兰、新加坡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就是采用这一税制模式。
2.分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是以各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亲疏,分别课以差别税率的遗产税制度。该税制的优点是可促使继承人尽可能平均分配遗产,对继承多的公民多征,继承少的公民少征,有利于维护公平。但是缺点是难以确定继承人与死亡者的亲疏关系和继承遗产的多少。日本、法国、德国、波兰、保家利亚、韩国等国家采用这种税制模式。
3.混合遗产税制。混合遗产税制是指先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课征遗产税后,再就每个继承人之继承额课征继承税,二者合并共同课征的遗产税制度。该税制的优点是兼采了上述两种税制的长处,但是在实践中却运用得较少。因为,实践中采用该税制程序繁琐,技术要求高,征收成本大。因此,只有意大利、爱尔兰、伊朗、菲律宾等较少的国家实行这类税制模式。
4.我国遗产税税制模式的选择。考虑到我国目前我国税收征管现状,笔者认为目前要采用总遗产税制。一方面是因为总遗产税制操作简单,税收成本低。据新华社报道,我国是税收收入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但也是全球税收成本最高的国家之一。目前我国税收征收成本占税收收入总额的8%。这充分反映了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低,征税难度大现状。如果不按总遗产税制征收模式,会徒增大量成本;另一方面是因为采用总遗产制可以降低征管难度。总遗产税制采取的是先征税后分割遗产的做法,这就大大降低了征管难度,而且可以防止分遗产税制下继承人虚假分配遗产而造成的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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